民国初年的地方公产管理制度改革

——以1912—1926年的江苏苏州为中心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继业,苏州大学 社会学院,江苏 苏州 215123 李继业(1975— ),男,江苏泰州人,苏州大学社会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中国近现代政治制度史研究。

原文出处: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公款公产是清末民初地方自治制度施行后形成的特殊产物。1914年,地方自治制度停办后,公款公产的管理方式出现分化。20世纪20年代,江苏省先后两次改革公产管理制度。通过考察公款公产及其管理制度的嬗变,有助于人们加深对清末民初地方自治制度变迁的全面认识。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13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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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403(2013)02-0181-10

      一、公产改革的背景

      公产①是私产的对称,是公共财产、公有财产或共有财产的简称。土地及其附属物是公产的重要内容。在中国古代,土地长期属于以君主、王公贵族为代表的国家所有。《诗经·小雅·谷风之什·北山》有云,“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没有土地私有,也就无所谓公产和私产的区分。春秋战国时期,随着铁器和牛耕推广,井田(公田)以外的荒地得到开垦,私田大量涌现。商鞅变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承认私人占有土地的合法性,允许土地自由流转,也为公产出现创造了可能和条件。在宗族聚居地区,逐步出现以互助救济为目的,以族产、义庄等为名义的公有土地及“堂、会、祠”等公有建筑。在商贸发达地区,还出现了手工业和商业等同业组织购买土地房产、建筑会所、公馆的现象。[1]24-28上述区域性宗族祠堂、职业会所,一般归特定区域和人群所共有,发挥福利、公益、慈善和救助等功能,具备了地方公产的某些形态和特征。

      政府政策在公产形成过程中起了重要作用。政府政策和社会舆论以共襄善举、积善行德为号召,积极引导地方上有余力的宗族首领、乡贤、团体自觉扩大公益救助的实施目标和范围,鼓励他们踊跃捐献款产,并支持其设立相应的机构,推举董事,进行自主管理,以泽被乡里。经过“近则数十年,远且数百年”[2]的积累,一批惠及“地方众姓的事业”、供给“地方公用的款项”逐步形成,其形式包括“书院、宾兴、公车、学田、捐局,以及团防、积谷、善堂、义渡”[3]等等,其功能涵盖设置义塾、养老育婴、濡寡恤嫠、收养贫病、施棺收埋、施医施药、修葺路桥,以及寄柩、积谷、救生、种痘、施米、救荒等等②,地方区域内的公产由此产生。③

      公款公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两种类型。动产主要是指公款,不动产主要有公田和公房。公款包括捐款以及现有公产的租金、孳息或其他收益;公田包括“历代的遗留田、慈善田、学田”等;公房包括“机关、团体、学校的房产”等。[4]这些公款公产按所有权不同,可以分国有(官有)、地方和团体(集体)等三大类。④按所有者不同,可以分厅州县公有、城厢独有、乡镇独有、城厢与乡镇共有、乡镇与乡镇共有、厅州县与厅州县共有、府或直隶州公有、省公有等八类。[5]28按管理形式不同,可以分民捐绅办、绅捐绅办、绅办官助、绅办官督、官办绅助、官绅合办等六类。按来源不同,可以划分为私人捐赠、团体募集、政府拨助、无主财产、充公财产、本金生息和征收特捐等七类。按用途不同,则又可以划分为慈善救济、社会教育、公共安全、城乡卫生、路桥建设等五类。

      地方公产的形成是一个积陌累阡、集腋成裘的过程。因此,地方公产不仅类型复杂、用途各异,具体的来源也殊不一致。私人捐赠是吴县公产形成的主要渠道。捐赠包括房产、田地、基地、现金和特捐。以吴县丰备义仓为例⑤,该仓仓房由林则徐等于清道光年间始建,由“城绅韩范、陆仪等先后捐田6000余亩,咸丰时城绅蒋寅等53人捐田6000余亩,又姓名失考人捐田1000余亩”,以田亩租息收益专归义仓存储。至同治六年(1867),义仓“拨出次田荒田3700余亩,归入男女普济堂、育婴恤孤等堂局,尚存仓田11000余亩”。其后,“潘故董又置田3800余亩,吴故董置田2300余亩,总计该仓有田18000亩,市房3所”[6]。除义仓外,学产也是地方绅商乐于捐助的重要对象。吴县学产“以田亩为大宗”,其中“市田约一万亩,县田约三千余亩,每年可收田租六万余元。此外,还有城根基地约二千亩,租金可得百万元”[7]。

      政府拨助也是吴县公产的一个重要来源。在公产形成过程中,中央和地方政府不仅公开支持地方人士捐产集资,而且积极拨助田产、银两,帮助壮大地方公产实力。康熙四十四年(1705),康熙为苏州育婴堂赐赠“广慈保赤”匾额,五十五年(1716),又为苏州男普济堂赐匾“香岩普济”。光绪二十二年(1896),江苏巡抚赵舒翘奉旨为虎丘清节堂建筑“乐善好施”牌坊。雍正乾隆年间,“总督尹继善、记巡抚邵基奏拨广仁堂没官房价银置长洲县田一顷六十九亩有奇,元和县田七十五亩九分有奇”。乾隆二年(1737),政府拨给育婴堂“没官房价银一万二千两有奇”,男普济堂“没官房价银置田八顷四十四亩有奇”。乾隆八年,巡抚陈大受奏拨广仁堂“上元县没官新涨芦洲四千三百有六亩六分六厘”。乾隆九年,又奏拨育婴堂“江宁县没官新涨芦洲若干亩”,女普济堂“上元县没官新涨芦洲二十八顷七十一亩”。乾隆十九年,巡抚有恭拨给虎丘永仁堂“吴县没官田三十亩”。同治五年,长洲知县蒯德模拨给恤孤局“官田三百亩”。育婴堂“每年藩库拨银四百八十两,善后局、苏牙厘局各拨银四百八十两,松沪局、上海道库各拨银四百两,扬由关拨银六百两”。[8]461-467政府极为重视善堂的内部管理和资金运作,政府官员不仅亲自主持管理规则的制定,还为善堂公产的运营择委负责人。[9]54-73同时,政府还将一些民间善堂直接收归官有,亲自经理,经费全部或部分从藩库、地方行政费内开支,如苏州男普济堂、贫民习艺所(棲流所)等等。因官方拨产和拨款的大量介入,苏州部分善堂亦有了“官堂”⑥的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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