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贺长雄与民初制宪活动几件史事辨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尚小明,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教授。北京 100871

原文出处:
近代史研究

内容提要:

有贺长雄受聘为袁世凯法律顾问的准确时间是1913年2月,初次续聘则在当年7月国会即将开始草宪工作之际,由代总理段祺瑞签署续聘合同。他能够被续聘,与他在此前抛出《观弈闲评》,提出有利于袁世凯的“国权授受”说及主张“超然内阁制”,有密切关系。同时,《观弈闲评》的出笼亦成为袁世凯对即将开始的草宪工作施加影响的一个重要举措。至于《共和宪法持久策》,则是有贺长雄在《观弈闲评》未能对草宪工作发生影响的情况下,针对当年10月出台的“天坛宪草”第一稿直接发出的攻击,是草宪过程中总统制与内阁制两种主张争斗的产物。以往研究者将其与1915年秋才发表的古德诺《共和与君主论》相提并论,说它是为袁世凯复辟帝制制造舆论之作,是完全错误的。此时的袁世凯应当说尚以实行总统制为直接诉求,并未想放弃民主共和。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13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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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贺长雄是个日本人,但在民初中国政坛影响甚大。不仅因为他是袁世凯的法律顾问,在民初制宪活动中十分活跃,还因为他曾是早稻田大学、法政大学、东京帝国大学等校教授,民初国会议员“有相当一部分人是有贺长雄以前的学生”。①对于此人在民初的活动,国内外曾有一些文章进行探讨,但由于资料原因,许多问题没有讲清楚,或者讲述有误。还有一些内幕,则为以往研究者所未知。②幸运的是,在北京大学历史学系保存了一些有关有贺长雄的原始文件,可以使我们对此人在民初制宪过程中的活动有更加清晰、深入的了解。③

      一、续聘有贺长雄合同签押内幕

      袁世凯聘任有贺长雄为法律顾问,与先前已被聘为政治顾问的英国人莫理循的推荐有关系。关于此事,莫理循在1913年3月14日致《泰晤士报》“国外部”主编达·迪·布拉姆的信中曾写道:

      有贺长雄教授于3月8日到达北京,他有五个月的国际法顾问任期,专门帮助政府起草宪法。我在就任之初,劝告过袁世凯任用有贺教授。目前他在国际法学领域中被公认为具有与从前的俄国法学家德·马滕斯相同的地位。在向有贺长雄提出这项任命时,他借口体力不佳谢绝了。他的身体不成问题是虚弱的,但是,他不肯接受任命的真正原因是,当时许多日本人都抱有不愿同任何与建立中华民国有关的事发生联系的情绪。袁世凯起初反对批准这项任命,理由是有贺长雄来自一个君主政体性质的国家,这项任命,特别是因为它与起草宪法有关,会使那些正在扬言袁世凯本人想攫夺君主权力的人们更加惊疑。他认为,任命一个法国人更为明智。我于是提出了宝道这个人……回过头来再谈谈有贺长雄,我最近听说,对拒绝接受任命一事他已重新考虑,中国政府通过大隈重信再次向他提出了这一任命,他接受了。④

      袁世凯聘请莫理循为政治顾问,签字时间是1912年8月1日⑤,莫理循向袁世凯推荐有贺长雄为顾问,应当就在此后不久,不过当时袁世凯并没有打算聘用有贺。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南京临时政府刚刚迁至北京不久,孙中山即将北上与袁世凯举行历史性会面,稍后黄兴亦北上与孙、袁等一起商谈国事,双方关系至少在表面上很热络,此时聘请有贺长雄这样一个来自“君主政体性质的国家”的人为政府顾问,自然不合时宜。不过,据日方所藏资料,在12月24日仓知外务次官致福原文部次官的信中,曾谈到袁世凯发布招聘法律学者通告的事情⑥,说明袁世凯的想法至迟到1912年底已经发生变化。有贺后来在回顾应聘始末时,也说1913年1月的时候,袁世凯曾打电报给驻日公使汪大燮,请汪与大隈重信联系,督促有贺应聘。⑦1913年3月有贺到北京时,形势已有很大不同。一方面国会即将于4月份召开,袁世凯急需法律顾问,以便在制定法律特别是起草宪法时,能够发出声音,施加影响;另一方面袁世凯与国民党的关系正急剧恶化。就在有贺到京5天后,即3月13日,宋教仁在上海火车站被刺,虽然至今尚无确凿证据证明袁世凯是幕后主使,但当时国民党几乎一致将矛头指向袁世凯,双方已经撕破脸皮,此时袁世凯公开任命有贺长雄为顾问当然也就没有什么顾忌了。

      莫理循的信件为我们了解袁世凯初聘有贺长雄为顾问一事,提供了如下三点信息:一,袁世凯政府最终是通过日本在野政治家大隈重信来聘请有贺长雄的;二,聘任期限为5个月;三,有贺长雄的工作是“专门帮助政府起草宪法”。袁世凯之所以只给了有贺长雄5个月的聘期,很可能是因为他对有贺长雄并不十分了解,需要一段时间来考察。而有贺长雄为了获得续聘,也在任期内竭力表现,著成《观弈闲评》一书,系统阐述了他在中国制宪问题上的主张,从而得到了袁世凯的肯定(详下文)。于是,随着合同期限来临,双方开始商讨续聘问题,袁世凯方面由总统府秘书李景龢、曾彜进具体负责此事。二人皆为留日出身,又曾作为前清考察宪政大臣的译员到过东京,那时他们就与有贺相识,并一起讨论过宪法问题。⑧在同有贺进行初步商谈后,曾、李二人呈文袁世凯,报告了商谈情况:

      早间与有贺长雄商议继续留华事宜,大致如左:一、有贺允此次合同满后(七月期满),继续订立合同,惟七月间须回国一行,布置一切,八月来华,届时正值宪法问题方盛之时,可以随时接洽讨论。一、日本各学校职务,由有贺自行托人代理,唯东京帝国大学担任科目,须得该政府之允许方能请假,最好由此间与伊集院公使说妥,请其转报该国政府允许有贺暂时留华。一、有贺意,如此次续订合同,最好以一年为期,自今年八月起,至明年八月止。渠意宪法非一时所能解决,即解决后将来各项法律尚须次第厘订,渠亦愿相赞助。一、续订合同如定议后,所有酬金各节均易商议,届时再由阪西转陈。以上各节如何之处,谨候批示。李景龢、曾彜进谨呈。⑨

      这份呈文的原件落款处并未注明时间,但在呈文中提到了日本驻华公使伊集院(即伊集院彦吉)的名字,而伊集院的离任时间是1913年7月,恰好是有贺长雄合同快要到期的时候,因此可以断定,这份呈文的时间,就在6月中上旬。也就是说,在有贺长雄到京大约4个月后,双方开始商量续聘之事。呈文还提供了如下两个重要信息:

      一,有贺长雄的初聘合同期满时间是1913年7月。由于初聘期限是5个月,因此可以断定,初聘合同的起始时间是1913年2月,换言之,袁世凯始聘有贺长雄为顾问的准确时间就是1913年2月。在日方所藏资料中,有贺长雄曾于2月20日写信给外务省阿部局长,报告到中国受聘日期。⑩外务大臣加藤高明也在同一天致电驻华公使伊集院,通知中国方面所聘顾问携家属启程。(11)这些都可以证明,有贺长雄于1913年2月中旬受聘为袁世凯的法律顾问。由于2月份时有贺长雄尚在日本,聘任合同很可能是他与中国驻日公使汪大燮签押的,随后有贺即启程来华。当然,不排除另一种可能,即有贺3月8日到京后才正式签押合同,袁世凯方面的签押人为谁就不得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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