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物流业也获得了蓬勃的发展,对于提高我国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优化资源配置,改善投资环境,增强综合国力与企业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物流业是一个综合性行业,在我国兴起又比较晚,缺乏科学理论知识与科学理念的支持,同时在国家政策和税收方面缺乏正确的引导,因此在其发展过程中暴露出很多的问题和弊端,亟需深入透视分析并认真加以解决。其中,物流税收制度一直是物流业关注的重点,对于我国物流企业而言,税收支出是一项重要的成本开支,税收制度对我国物流业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现行税收政策不完善,成为制约我国物流产业发展的瓶颈。 一、我国物流业发展概况 物流最早出现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英美联军将之应用于军事物流,至今已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了,现代物流从最初仅仅应用于军事领域,逐步扩展到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1]在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从日本引进“物流”这一概念至今,物流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统计数据显示,1991-2009年,全社会物流总值从3万亿元上升到了96.65万亿元,增长了三十多倍,年均以17.5%的速度递增,大大高于同期GDP10.1%的年均增速。近年来,一些经济发达或较发达城市更是重视物流业的发展,如深圳市就把现代物流与高新技术和金融并重,作为跨世纪经济发展目标的三大支柱产业之一。在我国,物流业不仅在规模上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在内涵上也有了新的内容,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在物流业中被广泛应用,为电子商务服务的物流企业也已建立,绿色物流、农业物流、第三方物流等纷纷崛起。 虽然从近年来的发展看,我国物流业取得了飞速的发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因此,营造一个有利于物流业发展的整体经济环境十分必要,而税收制度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手段,对物流业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目前来看,我国现行税制在促进、引导物流业发展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物流企业税收负担现状 目前我国的物流企业主要从事运输、仓储、装卸、包装、配送、信息服务等经营业务。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物流企业这些经营业务所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营业税、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契税、车辆购置税、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等。[2] 运输服务是物流企业主要的经营业务,在从事该项基本业务的过程中,物流企业需购置车辆、与客户签订劳务合同、利用自有车船或租用车船提供运输服务。在这一过程中,按现行税法规定,物流企业在购置运输车辆时,应按购置车辆计税价格的10%缴纳车辆购置税;在运营过程中,应按使用自有车船或租用车船的适用税率缴纳车船使用税;签订运输合同,应按运输费用的0.5‰贴花完成印花税纳税义务;取得的运输收入应按业务收入的3%缴纳营业税。[3] 物流企业在从事运输服务的同时,仓储服务也是其一项重要的经营业务。在从事该项业务的过程中,物流企业需构建或租用库房、利用自有或租用的库房为客户提供仓储保管等服务。按现行税法的规定,物流企业在自建库房等建筑物时,如果占用耕地,应按各地区适用的税率缴纳耕地占用税;自建的库房等建筑物,应视具体情况按建筑业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在与客户签订仓储保管合同时,应按仓储保管费用的1‰贴花完成印花税纳税义务;取得的仓储保管业务收入,应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如果物流企业在从事运输、仓储等基本业务的同时,还从事销售、加工、修理修配等其他增值税应税业务,在能够分别核算其业务收入的前提下,应区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分别采用不同的税率缴纳增值税。物流企业在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基础上,应按其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物流企业在期末,还须同其他企业一样,按期末实现的利润总额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物流企业为职工发放的工资、津贴等,还须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除此以外,如果物流企业还有可能发生涉及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房地产开发业务、涉及契税纳税义务的土地和房屋产权转移业务等。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物流企业经营过程中所承担的税收负担是其一项重要的费用开支。因此,规范税收制度、设计合理的税目和税率,对物流企业长期发展而言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 三、现行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 根据对我国物流企业适用税收政策的分析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物流企业在税收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营业税存在重复纳税现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要求,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之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4] 上述两项要求使得试点物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对支付给其他单位的物流服务费用进行抵扣,减少了试点物流企业的税收负担,这无疑是一项鼓励物流企业进一步发展的好政策。但《通知》中也列举了试点物流企业的名单。从名单中可以看出,在我国目前70万家与物流有关的企业和机构中,试点物流企业所占的比重并不大,也就是说只有少数物流企业可以享受到这项税收优惠政策,而对于大多数物流企业来讲,其发生的支付给其他单位(如仓储、运输、装卸等)的费用,还不能进行抵扣,这必然存在大多数物流企业重复纳税的问题。同时,一些集团型物流企业下属的全资子公司,由于没有自备运输车辆,不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也不能享受营业税差额纳税的政策,这就使得试点物流企业集团的一些全资子公司也不属于这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受益者,于是上述优惠政策真正的受益企业少之又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