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论出于义务而行动的道德价值

作 者:

作者简介:
杨云飞,武汉大学哲学学院。

原文出处:
哲学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3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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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乐意为亲友们效劳,可是——唉!这样我就有对他们偏爱之嫌了。/于是有一个问题折磨着我:我是否真有道德?/这里没有别的办法:那就尽量蔑视他们,并心怀厌恶地去做义务要求我做的事吧!(转引自古留加,第164页)

      这是席勒的一段被引用了无数次的诗文,体现了席勒本人和某些研究者对于康德著名的义务原则的评价。然而,这个评价准确吗?

      康德对于义务原则的典型论述主要出现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以下简称“《奠基》”)中,其基本原理是:某一行动具有道德价值,当且仅当该行动是出于义务而作出的。(cf.Kant,1968a,S.397-399.下引康德外文文献仅标年份和页码)①康德的道德哲学被后人称为义务论,与这条被通俗地表述为“为义务而义务”的原理是分不开的。这条义务原理引起了很多困惑:比如,该原理的确切含义是什么?再如,康德将出于义务而行动严格区分于出于爱好(如同情心等情感原因)而行动,并提出后者不具有道德价值,这是否意味着康德所主张的是一种冷冰冰的、为了尽义务而行善的观点?上面所引席勒的诗句正表达了这种困惑。本文的主要任务是澄清围绕出于义务而行动这一观念所产生的疑问,以便更深入地理解康德的义务原理。我将从介绍康德《奠基》一书论证的出发点和思路入手,初步阐明康德出于义务而行动这一原理的基本含义;接着,我将回应三种对于康德义务原理的最主要的疑问,其中包括席勒式的质疑;最后,我会简要地阐释康德道德哲学的理性主义特质。

      一、出于义务而行动的道德价值:对康德思想的重构

      要理解上述义务原理的意义,首先要了解康德在《奠基》中论证的目标、路径和出发点。这是康德讨论义务问题的起点。康德在该书“导言”部分对其目标做了明确说明,那就是“寻找并建立道德性(Moralitt)的最高原则”(1968a,S.392)。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康德采用的论证路径是:首先,承认日常道德知识具有合理性,对之进行解析,从中提炼出普遍的道德规则(第一章);其次,在更高的道德形而上学层次上,以定言命令的形式更加完备地表述道德原则(第二章);最后,以理性批判的方式证明道德原则的可能性(第三章)。从论证模式来看,前两章采用分析的方法,从既有的道德常识入手,分析已经蕴含在其中的理论预设,挖掘出深层次的、哲学性的道德原则;最后一章则采用综合的方法说明这种原则的可能性。这与他在讨论科学知识时的做法是类似的:康德的知识论承认当时通行的(以欧几里得几何为代表的)数学知识和(以牛顿物理学为代表的)自然科学知识是可靠的,所要做的是追问这些知识是如何可能的,或者说阐明其纯粹理性根据。

      康德论证的出发点是某种在他看来大家公认的道德常识,这就是:只有善良意志才能无限制地被视为善的,或者说才具有绝对的价值。鉴于这是常识,康德并未进行正式的证明,而只是在与其他善物的比较中稍加说明。康德提出,其他东西,无论是才能、性情,甚至是被古代哲学家所推崇的自制等内在品质,都只是有条件的善,因为它们既可用于行善,也可用于作恶,这完全取决于一个什么样的意志在支配这些东西。(1968a,S.393-394)比如说,一个医生在动手术救治病人时的冷静,与一个恶棍在犯罪时的冷静相比,都是情绪方面的适度,本身并无差别,但是却用于截然不同的目的,这充分说明了冷静只是有条件的善。所以,只有支配这些东西的善良意志,才是无条件地善的,或者说自身具有绝对价值。对此,康德强调说,善良意志并不因为它产生了什么结果或作为手段是善的,“只是因为它的意愿而是善的,也即它自在的是善的”。(ibid,S.394)

      值得关注的是:康德为什么会以善良意志本身具有绝对价值这一命题作为论证的出发点?事实上,被文明社会接受为道德常识的决不限于康德所提出的这个命题。无论是孔夫子的教导“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还是基督教的黄金律“你愿意他人怎样对你,你就怎样对待他人”,甚至某些具体的规范如“不能杀人取乐”,都可看做道德常识。康德之所以没有选择这些命题中的任何一个作为开端,是由其道德哲学的基本主题和思路所决定的。康德道德哲学的核心主题是意志和理性的关系,这也是《奠基》一书论证的内在思路。特别是从《奠基》前两章论证的演进来看,康德正是从善良意志出发,寻找善良意志之为善良意志的条件,而这就是普遍的形式法则或纯粹实践理性的法则。从根本上说,一个善良意志其实就是被纯粹理性所规定了的意志。基于这种思路,我们不难发现,与其他道德常识相比,善良意志具有绝对价值这个命题,最适合于引出上述基本主题。

      理解了康德论证的出发点,就很容易理解他为什么转而阐释义务(Pflicht)概念。我认为,这一转换的理由在于:义务概念中包含了善良意志的概念,通过分析义务概念,我们可以理解善良意志之为善良意志的条件是什么。这是因为,人类作为有限的理性存在者,其理性并不总是能够完全规定意志,我们的本能、各种情感偏好、对自身利益的追求,都会影响甚至决定我们的意志。由此,我们的行动体现出来的也许只是我们的爱好,而非善良意志的条件。我们要从处于这些限制和障碍的意志中寻找出决定道德价值的条件或根据。这就进入了对义务概念的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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