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方公正思想的逻辑进程

作 者:

作者简介:
戴茂堂(1964- ),男,湖北江陵人,湖北大学哲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哲学博士,主要从事伦理学研究,武汉 430062;黄妍(1984- ),女,湖北英山人,湖北大学哲学学院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哲学博士,主要从事伦理学研究,武汉 430062

原文出处:
唐都学刊

内容提要:

在西方伦理学发展史上,公正思想的展开具有鲜明的逻辑进路。古代西方伦理学热衷于从社会层面讨论公正问题;近代西方伦理学热衷于从个人层面讨论公正问题;古代和近代西方公正思想都把公正理解为一种内在的美德,而现代西方则把公正思想推向了外在的制度层面。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3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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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0300(2013)04-0001-05

      众所周知,公正是西方伦理学讨论的重要话题之一,公正甚至被有些伦理学家当成是最高的道德。19世纪,俄国著名伦理学家克鲁包特金就曾说过:“没公正便没有道德。”其实,没有正义就没有世界。正义,在各种名义下统治着世界。我们不可能想象得到还有什么比正义更普遍、更强大和更完善的东西。一般来说,公正是一种涉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美德,因为指向公德而被认为是美德的最高范畴。从柏拉图的“理想国”到霍布斯的“利维坦”,从近代亚当·斯密的“道德情操论”到当代罗尔斯的“正义论”,西方伦理学始终都有着对公正的种种思考。不过,在西方伦理学发展史上,公正思想的展开具有鲜明的逻辑进路。古代城邦制时代,西方伦理学热衷于从社会层面讨论公正问题;随着近代主体意识的觉醒,西方伦理学热衷于从个人层面讨论公正问题;无论是古代西方基于社会层面的还是近代西方基于个人层面的公正思想,都是把公正理解为一种内在的美德和良知,在这里,德性是公正的逻辑起点,而现代西方则把公正思想推向了外在的制度层面,在这里,制度成了公正的逻辑起点。

      一、古代西方:基于社会层面的公正思想

      在希腊文里,正义和直线、法官是一个词,表示一定之规。在赫西俄德看来,认清自己而不超出自己的限度就是公正的标志。在西方,从梭伦开始,公正作为一个道德范畴被提了出来,起着调节社会集团之间、人与人之间利益平衡的作用。在梭伦看来,正义是一个界限和尺度,据此可以判定哪些利益归哪些社会成员占有。柏拉图认为,正义存在于社会有机体各部分间的和谐关系之中,充分发挥每个人的能力,使其找到最适合于自己做的工作,是社会组织的最高原理。在正义、智慧、勇敢、节制这四大美德之中,正义具有优先地位,是最大的善。亚里士多德把正义划分为分配正义和平均正义两种。前者要求按照均衡平等的原则将这个世界的万事万物如权利、责任等公平地分配给社会全体成员。当分配正义的规范被违反时,平均正义就开始起作用。如果社会的某个成员侵犯了他人的权利或财产,平均正义就要求偿还属于受害者的东西或对受害者予以补偿。显然,这两种正义都是基于某种公共利益的平等原则。亚里士多德说:“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1]136又说:“所谓‘公正’,它的真实意义,主要在于‘平等’。如果要说‘平等的公正’,这就得以城邦整体利益以及全体公民的共同善业为依据。”[1]153在亚里士多德的书中,我们得知在古希腊时期流行“正义是一切德性的总汇”这样的谚语,是因为公正是一种完全的德性,因为唯有公正是关心他人的善,而不只是关心自己。“最善良的人,不但以德性对待自己,更要以德性对待他人。待人以德是困难的。所以,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2]很明显,亚里士多德强调,唯有公正的德性本身把人置于一种与他人的社会交往平台当中,而在此平台上呈现出人与人之间行为交往的原则界限。难怪罗素说:“这种正义的观念——即不能逾越永恒固定的界限的观念——是一种最深刻的希腊信仰。”[3]

      从政治伦理角度看,古希腊正义观表现为在个人与城邦之间,强调个人是城邦的一部分,应当服从城邦的利益。理解古希腊社会结构的关键是理解城邦。因为在古希腊社会,公民不视城邦为外在的约束,而视之为自己价值实现的场所及一种规模有限、独立自治并得到其公民最高忠诚的共同体。公民关心城邦的政治,讲究公道,维护公共的善,为国家尽义务,把国家的利益放在超乎一切之上被认为是一种美德。城邦时代的希腊人对公共生活的关注程度、对政治生活的参与意识是任何一个其他民族都无法比拟的。萨拜因指出:“城邦耸立于一切小集团之上,耸立于各种次要的团体之上,它赋予一切集团和团体以意义和价值。最高的幸福在于参与城邦本身的生活和活动,而家庭和财产,只有作为这种最高幸福的组成部分才能充分发挥作用而使人享有乐趣。”[4]公民对城邦认同的最高体现是他们为了国家的利益与荣耀会英勇奋战,甚至不惜献出生命。国家对于英勇战死的公民也报以很高的荣誉,奉为民族英雄,并抚养其子女。谈及雅典人的城邦生活,丹纳指出:“公共事务与战争便是公民的职责。他必须懂得政治,会打仗;其余的事在他眼里都无足轻重。”[5]从时间上说,城邦国家后于或起源于个人;但从本质上说,城邦国家却先于或优于个人。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个人和国家的关系是一种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国家居于首位。个人善的追求和实现最终必须诉诸城邦的共同善,因此社会正义是首要的善。柏拉图在《克里托篇》中借苏格拉底说:“你那么聪明,竟然会忘记你的国家比你的父母和其他祖先更加珍贵……如果国家要你去参战,你会负伤或战死,但你也一定要服从命令,这样做才是正确的。”[6]亚里士多德从中道观出发,认为在个人的善与城邦的善之间,城邦的善更为重要,“一切社会团体都以善业为目的,那么我们也可说社会团体中最高而包含最广的一种,它所求的善业也一定是最高而最广的;这种至高而广涵的社会团体就是所谓‘城邦’,即政治社团(城市社团)”[1]3。段德智指出:“‘城邦意识’或‘共和国’意识一直是古希腊罗马人的主体意识的主导形式。不论是柏拉图的《理想国》和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还是西塞罗的《共和国》和《法律篇》,所突出和强调的都是这样一种‘团体意识’和‘国家意识’。”[7]

      可见,古代西方更注重从社会的维度来把握公正的理想。重整体观念和责任意识,提倡伦理精神,强调共同体高于个体,主张义务优先于权利。柏拉图是以普遍性的东西作为基础,且认为个人的意志、行为、生活、享受都是为了国家或城邦,而国家便是他的第二天性和他的伦理。这个伦理的实体构成了个体的精神、生命和本质。亚里士多德也认为城邦是实质性、根本性的东西,城邦政治对于人类的社会生活而言具有优先性。古希腊的四种基本德性(智慧、勇敢、正义和节制)都与国家相联系,本质上都是公民德性,要求人们把公共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而后来的中世纪基督教伦理依然肯定这四种基本的公民德性。中世纪著名的神学家阿奎那认为:“如果一个自由人的社会是在为公众谋幸福的统治者的治理之下,这种政治就是正义的”,[8]46“社会的利益大于个人的利益,并且更为神圣”。[8]70只是西方历史进入近代以后在公正问题上才慢慢产生出一种更具个人化的价值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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