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结果论丢在后面

作 者:

作者简介:
[美]A.伍德,美国哲学家,国际著名康德专家,印第安纳大学哲学教授。

原文出处:
世界哲学

内容提要:

本报告挑战了下述陈词滥调——在结果论和义务论之间可以作出真正有效的理论选择,同时它论证了道义论比结果论的基本洞见更加深刻。以费希特的伦理学理论为例,证明它与亚里士多德实践观的一致性,本报告认为,所有行为都因其自身之故才是值得选择的,对结果的评价必须取决于由值得选择的行为所设置的目的。因此,在按照正确行为而选择的行为与按照最佳结果而选择的行为之间,最终不应该有什么分歧。在某些情况下,一种方法比另一种方法可能有启发性的优势,但每种方法也都可能会犯视角错误。结果论应被丢在后面,但不是彻底丢掉,而是像火车车尾的守车,只要被正确的道义论引擎牵引着,它就适得其所。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3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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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67 文献标识码:A

      道德哲学中有两种常见的基本理论:结果论①和道义论。结果论把行为、行为的理由乃至关乎理由的各种理论仅仅建立在(预期或倾向的)结果的价值(善或恶)之上,而道义论则告诉我们该实施什么样的行为以及为什么要实施它们,它完全建立在不同于预期或倾向的结果的好坏之上——在有些论述中,它被认为建立在非价值的基础上。两者的差异通常体现于人们对某些情境的不同反应(或者如人们所说的不一样的“直觉”)。例如,结果论者通常会赞同挽救五条命的行为,哪怕以一位无辜者的死亡为代价,而道义论者则未必同意,尤其是可能要直接杀害这位无辜者的时候。

      这个说法就像(哲学内外的)诸多老生常谈那样并不靠谱。考虑行为后果的人必然会得出与考虑其他理由者不同的结论吗?对此我很怀疑。而且如上所述,这两种理论都没什么意义。拒绝把行为后果作为赞同或反对该行为的理由,跟仅凭原则而漠视所有其他可能存在的理由一样愚蠢。通常认为,两种理论都有些搞笑:就所谓对许多情境的“直觉”来说,结果论者往往紧盯行为后果而严重短视,并且在评价行为时目光短浅,而道义论者又对道德规则显得愚顽不化。这两种理论都在被认为最要紧的事情上显得傻里傻气。

      然而,我今天的主题却可能与我刚才所说的有些矛盾。我认为往深里追究,道义论比结果论更正确。该主题(加上跟芭芭拉·赫尔曼的一篇论文的题目有点联系的)是,本报告的题目是如何得到的。就像大多数挑衅性的题目一样,本篇的主题也不能过多地从字面上去揣测。我不想让你们期望着一个黄金时代,在那里,当我们决定该做什么时,可以不用去考虑后果。我的意思是,跟考虑后果的理由相比,考虑行为的理由更深刻,后者甚至有助于解释为什么在我们应该关心后果时就得关心它们。我得承认,人们最初的主张恰恰相反:你的行为产生的结果,以及它是可取的还是不可取的,似乎总会提供做或者不做某事的合理理由,反之却很难看出任何事物本身如何能够形成这样一种理由。因此边沁的下述考虑是可以被谅解的:那些考虑后果的人都是在理性地思考着该做什么,而那些不计后果地考虑行为理由的人则只是在表达非理性的同情和反感。②事实从表面上看是一回事,而当我们深挖下去,却又可能变成完全相反的另一回事。

      请让我以我所了解的关于结果论的一种清晰有力的陈述来开始这场报告。这一陈述可以在密尔《功利主义》那简洁的开篇中找到:“所有行为都是为了某个目的,同时我们似乎也可以自然地假定,行为准则必须根据它们所从属的目的来考虑其整个特征和本质。”③结果论有时候被认为是一种只关心行为正当性的观点——(大致说来也)就是,如果某个行为产生了最大的善也即最好结果,则它是正当的。有时候也可由此推论,结果论对善是什么并无定论,反而使之完全悬而未决。正如M.巴龙(Marcia Baron)所说,伦理学除了解决行为正当性之外,还要解决许多其它问题,结果论也涉及社会政策的性质、行为的德性或者(像密尔所说的)社会规则等观点,而不仅仅是行为正当性。我在此所理解的结果论持这样一种主张:所有与道德相关的实际理由要么存在于要么可以简化成由事态价值(善恶)所产生的理由,这里的事态被认为是行为的可能结果,以及获取或避免它们的手段。该主张致力于有关善的性质的一些明确观点——它认为善(与恶)存在于作为行为的可能结果的事态所体现的价值中,它还倾向于这样的观点(后面将要讨论),即探讨这种事态所具有的诸种善恶属性的形式结构。

      为了对道义论背后的基本理念做个补充性的阐述,我引用费希特《伦理学体系》第一部分的开篇:“可以断言,在人心中会表现出一种驱迫感,要求全然独立于外在目的,去做一些事情,即单纯为了它们会发生而去做它们,并且要求同样独立于外在目的,不做一些事情,即单纯为了它们不会发生而不做它们。”④我拿来与结果论背后的理念相对照(尽管也许并非直接要对着干)的这个重要理念是,要根据行为本身判断它们有无价值,而不应仅仅根据其结果。做出或制止某个行为可以因行为本身而被判定善恶,而不是因为它是产生或防止某些好的或坏的事态的手段;行为本身的善性或恶性具有根本的伦理意义。

      密尔和费希特都展现了重要的洞见,不过这些洞见在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中随处可见。密尔的洞见在首句就有了:“每一种技艺和每一次探究,同样的每一次行动和决定,似乎都是在追求某种善;这就说明了为什么有的人把善视为任何事物所追求的东西时,他们是正确的。”⑤费希特的洞见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甚至出现得更多,在那里亚里士多德说德行(virtuous actions)总是为其本身而做出的。事实上,亚里士多德甚至把这个论点从德行引申到一般的实践活动(praxis)、每个决断或选择(prohairesis)⑥,乃至引申到一切活动(energeia)——甚至包括观看、回忆和认知,至少当这些活动被视为人类活动而不仅仅是动物的感知活动时。这便是《形而上学》那句著名的开头语的含义:“人皆生而有求知欲。”⑦这里的基本观点是,人不像非理性的生物,当他们从事活动时,能够意识到自己在活动,并能为其本身而评价之。

      亚里士多德这样来区分实践活动和生产活动(poiesis)。实践活动,根据它本身的概念,可以为了自身而被评价,但生产却不能;实践活动是每次独立完成的实现活动(energeia),而生产只是一种运动(kinesis),从来都不会完成,却总是指向自身之外的事物⑧。这种区别揭示了亚里士多德下述思考的理由:说起好生活,赚钱的生活是够不上的,钱只是对某个其他目的有用,因此赚钱本身并不值得选择,致力于赚钱的生活并不自由,反而必然受某种外力支配。

      如果我们没有立刻认识到费希特的这个观念跟亚里士多德的是一回事,那可能是因为费希特说人心为了行为自身的缘故被驱迫着去做事。费希特指出,我们认为最值得理性地并且为其自身目的而去做的事情,我们最迫切最自由地想去做的事情,不是我们轻而易举地、自发或自然地去做的事情,而是我们必须驱使自己去做的事情,这需要克服诱惑我们不去做这些事情的根深蒂固的恶习。这一深刻的康德式的思想(承认现代社会对人类意志的腐蚀性影响)也许使人们更难认识到披着现代外衣的亚里士多德的洞见;但这恰恰就是同样的洞见,并以更适合于我们的方式表达出来。我们生活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对社会不平等的含义和后果不再那么幼稚,从而更熟悉也更敏感于我们自作自受的苦难和堕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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