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中国传统伦理学中的“天”范畴及其伦理意蕴

作 者:

作者简介:
温克勤,天津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原文出处:
伦理学研究

内容提要:

在中国传统伦理学中“天”是一个重要范畴。“天”有不同的含义和伦理意蕴。本文对商西周、先秦儒家道家及《周易》《中庸》和汉唐宋明时期的“天”观念及其伦理意蕴进行了疏理分析,并对其启示意义作出了阐释。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3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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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9115(2013)03-0036-05

      在中国传统伦理学中,“天”是一个重要范畴。对于“天”的伦理意蕴,蔡元培曾指出,“天理人事同一法则”,天“为人类行为之标准”,“天为伦理学最高观念之代表”,“天之本质为道德,而见于事物也为秩序”。[1](P10-11)在古代文化典籍中,天具有各种不同的含义。《朱子语类》卷一载:“问经当中天字,曰:要人看得分晓,也有说苍苍者,也有说主宰者,也有单训理时。”朱熹回答学生问经书中的天字,认为天有自然之天、主宰之天和义理之天。冯友兰在《中国哲学史》中则提出天有五义:“曰物质之天,即与地相对之天。曰主宰之天,即所谓皇天上帝,有人格的天帝。曰运命之天,乃指人生中吾人所无可奈何者……曰自然之天,乃指自然之运行……曰义理之天,乃谓宇宙最高之原理。”[2](P55)探究“天人之际”以及倡导“天人合一”,是中国传统哲学和伦理学的一个重要特点。本文试图对中国传统伦理学中的“天”范畴及其伦理意蕴谈些浅见。

      一、商、西周时期“赏善罚恶”的“主宰之天”

      据学者研究,中国伦理思想萌芽于奴隶制鼎盛时期的商王朝,而于西周时期有了较大的发展。商、西周都信奉“主宰之天”,视天为上帝即最高人格神,它主宰人间的一切。但商、西周时期的天已被赋予道德属性,从而具有了赏善罚恶的伦理意蕴。

      商、西周奴隶主贵族信奉“天命”,以之作为统治人民的工具。甲骨文已出现“帝令”这样的概念,说统治阶级的法令都是天帝批准的,以论证他们对人民的统治有“天命”作为根据。商王朝统治者讲“天命玄鸟,降而生商”(《诗经·商颂·玄鸟》),“有夏多罪,天命殛之……予畏上帝,不敢不正……致天之罚”(《尚书·汤誓》)。西周统治阶级也讲,“商罪贯盈,天命诛之”(《尚书·泰誓上》),“丕显文王,受天有(佑)大命”(《大盂鼎》)。但如前所述,商、西周时期的“天”已开始具有道德属性。商王朝在总结夏王朝灭亡的历史教训时讲,“惟天无亲,克敬惟亲”(《尚书·太甲下》),“惟上帝不常,作善,降之百祥,作不善,降之百殃”(《尚书·伊训》),“天监其德,用集大命”(《尚书·太甲上》)。夏王朝最后一个君王夏桀不能“克敬”、“作善”,所以被天帝“降殃”。这一点在西周开创者那里表现得更为明显。他们鉴于夏、商两代的兴亡史,提出“皇天无亲,唯德是辅”(《尚书·蔡仲之命》),“故天降丧予殷,罔爱于殷,惟逸”(《尚书·酒诰》)。因为商王朝放纵情欲,贪图逸乐,所以天帝不再佑助它。又讲夏、商“不敬其德,乃早坠厥命”《尚书·召诰》。他们还提出“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尚书·泰誓中》),“天矜于民,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尚书·泰誓上》),并由此而提出“修德配命”、“以德配天”、“敬德保民”,认为有道德才能上承天命下保人民(占有奴隶),并提出“明德慎罚”的治政理念,表明了对道德功能作用的自觉。周公还总结前人的人文认识成果,“制礼作乐”,创设了一套礼乐制度,将古代的人文文化向前推进了一大步,这表明在主宰之天的格局下,人有了更多的作为空间。商、西周特别是西周开创者赋“主宰之天”以道德属性,在天道观演变史和伦理思想发展史上都是值得注目的一件事情。

      二、墨家和道家的“天”观念及其伦理意蕴

      在中国伦理思想史上,墨家信奉“主宰之天”,道家信奉“自然之天”,它们有着各自不同的伦理意蕴。

      墨家讲“主宰之天”,认为“天意”、“天志”是政治与道德的最高标准和最高根据。《墨子》书中有《天志》篇,主张“尊天”,企图让“天帝”成为其推行政治与道德的根据和力量。墨子讲天能赏善罚恶,“故欲富且贵者,兼相爱,交相利,必得赏;反天意者,别相恶,交相贼,必得罚”(《天志上》)。他还讲“天为贵,天为知”,“义自天出”(《天志中》),认为天最为尊贵,最有智慧,是道德价值的根源。在《墨子·法仪》篇中,墨子提出“法天”的主张。在他看来,父母、学、君三者,不足为法,只有“天”可法,“故曰莫若法天”,“天之行广而无私,其施厚而不德,其明久而不衰。”天之所以可法,是因为它具备广施无私、施厚不德和持久不衰三种特性。墨家的“天志”和“尊天”、“法天”说,没有摆脱商、西周传统的思想形式,反映了小生产者缺乏自信心和思想意识上的浅薄与贫乏。同时也表明它希望有个权威(“天”)来赏善罚恶,主持公道。这样在神道设教的落后形式中又有着某些具有积极意义的思想诉求。

      道家讲“自然之天”。老子讲:“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二十五章,下引此方只注章名)老子讲“天法道”,在“天”之上安上个“道”,于是天的“至高无上”的地位被推翻了,“顺帝之则”变成了“顺道之则”。宇宙人生应顺从的是“道”而不是“天”,这在天道观演变史上可谓一个革命性的变革。但老子的“道”和天一样,也具有根源性、普遍性、恒久性、主宰性和道德性。如讲根源性:“道先天地生”、“可以为天下母”(第二十五章)、“道生万物”(第四十二章);讲普遍性:“周行而不殆”(第二十五章)、“大道汜兮,其可左右”(第三十四章);讲恒久性:“天乃道,道乃久”(第十六章);讲主宰性:“惟道是从”(第二十章)、“不道早已”(第三十、五十五章);讲道德性:“天之道不争而善胜”(第七十三章),“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第七十七章),“天道无亲,常与善人”(第七十九章),“天之道,利而不害”(第八十一章),得不义之财、不当之位“是谓盗夸,非道也哉”(见第五十五章)。可见老子的“道”同“天”一样同具形上本体义,在伦理意蕴上是别无二致的。

      庄子也讲自然之道。认为这个道“自本自根,未有天地,自古以自存,神鬼神帝,生天生地,在太极之先而不为高,在太极之下而不为深。先天地生而不为久,长于上古而不为老”(《庄子·太宗师》,下引此书只注篇名)。在肯定道的根源性、普遍性、恒久性等方面,庄子同老子是一样的。庄子更加强调道的自然而然的本性,并将其与人为造作对立起来。“牛马四足是谓天,落(络)马首,穿牛鼻是谓人。”(《秋水》)“凫胫虽短,续之则忧,鹤胫虽长,断之则悲。”(《骈拇》)因此,一切要顺应自然,不要有所人为,要遵循命运的必然,不要有所造作,即所谓“无以人灭天,无以故灭命”(《秋水》)。可见,他所讲的天,也有“运命之天”的含义。关于这一点,他更明言讲“知之不可奈何而安之若命,德之至也”(《人间世》),“唯有德者能之”(见《德充符》)。对于不可抗拒的外在必然性“安之若命”,庄子认为是一种道德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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