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律己

作 者:

作者简介:
肖群忠,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律己就是人的自我律令、自我控制、自我约束、自我节制、自我治理、自我主宰。在心理形式上表现为主体理性与意志对欲望和偏私的自我约束,表现为内心的善与恶通过斗争实现善对恶的控制与约束。它既是道德发挥作用的内在机制与特点,也是人通过道德修养所达成的一种品质和美德,是一个有道德的人在心理与行为上的一个显著特征。律己既是道德的自律本质和价值的集中体现,也是人们进行道德修养所要达到的目的和要义。一个有律己美德的人,应该是比较正确地解决了义利、公私、理欲关系并做出正确的价值选择与决定的人,我们把树立、践行正确的义利观、公私观、理欲观看作是律己的道德内容和基础。律己的品质是需要主体不断修养而养成的,其修养工夫主要表现在坚持道义,以善制恶;反求诸己,三省吾身;克服盲从心理,坚持独立人格,慎始慎终,防微杜渐,而慎独则是有律己品质人的最高修养境界。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3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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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律己及其道德价值

      1.何为律己?律己就是人的自我律令、自我控制、自我约束、自我节制、自我治理、自我主宰。与律己有近似意义的概念范畴有“自律”“自制”“克己”“节制”“自治”“自主”等。对与“律己”相邻、相近的概念做进一步辨析、厘清,对于理解“律己”的道德本质是有益的。

      在伦理学上,“自律”一词常常被看作是一种揭示道德或道德律特性的存在论范畴,它指人在道德上的主体能动性,也指道德律区别于宗教、法律的他律特性,它是“人类精神的自律”。而“律己”作为伦理学范畴,是一种工夫论、修养论的范畴,它表达的是道德主体在修身、行为、品质上能否达到“自我律令、己律”的修养工夫。律己与自律,可能是一种种属关系,即“自律”可以从总体上看作道德的主体性,可以看作道德律的特点,而律己,仅是自律的一种形式,专指人在道德修养上所具有的修养自觉性、工夫和达到的境界。另外,还可以将它们理解为一种手段与结果的关系,即自律是律己的手段,而律己是自律的结果之一。这里的“自律”实际上可以换成“己律”一词。

      “自制”可以从广义上理解为自我治理、自我控制,但在中国语境中似乎更多被理解为一种自我克制、自我约束的消极意义。而“克己”就具有更为具体明确的“克制、克服自己私欲”的意义。“节制”是西方“四主德”(智慧、勇敢、节制、公正)之一,它被柏拉图看作主要是社会三阶层(僧侣、贵族;军人;百姓)中百姓的品质,因为这一部分人的心理品质主要是情欲,因此其德性就主要是节制。西方近代历史名人富兰克林(1706—1790)曾在其自传体著作《奋斗史》中总结自己一生取得成功的13种修身规范,其中有四条都涉及到了节制之德:(1)节制:食不可饱、饮不可醉。(2)少言:言必有益,避免闲聊。(3)节俭:当花费才花费,不可浪费。(4)节欲:少行房事,爱惜身体,延年益智。①上述四个方面分别谈到了对人的食欲、言欲、钱财、性欲的节制。可见西方人对节制一德的重视。可以说节制是律己在日常生活行为上的具体表现之一。在中国传统道德与中文语境中,节制也是与节制欲望相联系的,被看作是一种美德。律己不仅包括“节制”具体欲望的“有所守”的消极意义,而且也具有人的自我律令,“自治”、“自主”的“有所为”的积极意义。

      “自治”即“自我治理”,所谓“自我治理”实际上体现为自我生命的和谐,即主体心身、知情意之间的和谐、平衡,内心没有道德冲突。“自主”一词往往强调的是人的理性意志对自己行为的自我主宰,从更为宏观的角度看,“自主”是人的道德主体性的集中体现,即自己的生命与生活是由自己的道德理性主宰的,当然这里的“主宰”是指能够按正确的道德原则行事,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一个“自主”的人也就是一个实现了道德自律的人或律己的人。“自主”相较于“律己”似乎更具有积极的含义。一个“律己”的人不仅应该做到在道德上不犯错,也要能够“择善而固执之”。因此,“自治”“自主”可以看作是“律己”的积极意义的表达。道德意识实际上是禁止与倡导的统一,因此,“律己”不仅有“自制”“节制”“克己”的消极意义,而且也有“自治”“自主”的积极意义。

      律己或自律既是道德发挥作用的精神机制或道德律的特点,也是人通过道德修养所达成的一种品质和美德,是一个有道德的人在心理与行为上的一个显著特征。换句话说,一个有道德的人,不仅体现为对外在道德规范的遵守,而且必然是一个严于律己的人而不是自我放纵的人。一个人最终能否坚守道德而不犯错误,就在于他有无高度的自律精神和能管住自己的能力和品质。

      2.律己的自律本质。律己要靠自律或己律来实现,自律而非他律恰恰是道德的根本特征。律己作为一种道德行为、道德品质、道德境界,它一定是用自己的精神力量对自己的自我律令,是自己人性或内心的善对恶的一种平衡扼制与战胜。因此,这是一种道德自律而非法律他律。众所周知,法律对人们行为的控制主要是用国家机器的强制力来维持的,它往往只管人们的行为而不管人们的思想,而道德恰恰不仅要关注人们的行为,更关注人们的思想。律己作为一种自律,其主要手段就是用自己的思想实现自我选择与控制,因此,是一种心法或良心。这包括行为前的选择能力、行为中的监督能力及行为后的评价反省能力。就道德内部来讲,道德虽然也有不同程度的他律,如社会舆论、风俗习惯等软性文化要素的他律,人作为一个文化和社会的存在,不可能一点不顾及这种软性社会文化约束,但道德的最终根据和根本价值却在于它是凭借人的内心信念来发挥作用的。一个人在道德行为中,其自觉程度越高,其道德价值就越高。比如,以中国伦理思想史为例,礼,在孔子之前,它是一套包括宗教、文化习俗、政治法律制度在内的涉及外在行为和生活方式的相关规定,孔子的伟大贡献就在于发明了仁,这是一种基于人的情感和理性的道德自觉性,并将仁的内在道德自觉精神融入礼中,这样就使礼不再停留在一种外在的行为规范,而成为人们自觉践行的一种道德行为,从而使礼获得了有内心信念支撑的道德内涵。孔子说:“礼云礼云,玉帛云乎哉?乐云乐云,钟鼓云乎哉?”②就是说礼乐不仅仅是“玉帛”、“钟鼓”这些形式化的东西,而有更深一层的内涵。孔子把这深一层的意义落实到以“仁”为核心的人的内在道德情感上,所以说:“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③如果在礼的行为中,人们能时时这样保持一颗庄敬之心,保持一种真情实感,那也就是做到“仁”了,所以说:“克己复礼为仁。”④人们的言行举止时刻保持着一种“礼”的自觉,也就是在实践“仁”了。

      从人的道德发展来看,人都要经历一个从他律到自律的发展过程。比如,小孩由于其道德理性还没有完全成熟,因此,其生活主要是由父母、老师等的他律所指导、制约的,这就是在教育活动中,要有必要的权威和规范约束,青少年在法律意义上需要监护人的原因,随着其心智的发展,价值观与道德观逐步形成,他们就会自主地进行道德选择和自我管理,从而走向道德自律和律己。这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人完成其“社会化”、走向“成人”的必然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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