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劳动伦理关系思想及其现实启示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贺汉魂(1971- ),男,湖南衡南人,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研部教授,博士后,从事政治经济学,经济伦理学研究(长沙 410205),湖南师范大学道德文化研究中心(长沙 410081);王泽应(1956- ),男,湖南祁东人,湖南师范大学道德文化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西方伦理学、经济伦理学研究(长沙 410081)。

原文出处:
理论探讨

内容提要:

劳动伦理关系不等于合伦理的劳动关系,而应理解为一定道德观念与规范维系下的客观劳动关系。劳动伦理关系论是马克思劳动伦理思想的重要内容,资本主义社会劳动伦理关系是其分析的重点。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对劳动伦理关系发展既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也有消极的阻碍作用;对立、不平等、异化是资本主义社会劳资伦理关系的根本特征;合作竞争是工人阶级之间劳动伦理关系的根本特征。马克思劳动伦理关系思想对于揭示现代劳动关系不和谐的深层原因、探析现代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根本意义、思索现代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根本路径有重要的理论启示意义。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3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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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A8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594(2013)04-0045-05

      一、劳动伦理关系内涵及劳动伦理关系的基本方面

      综观马克思经典著作,可以发现马克思并未对劳动伦理关系内涵作明确界定,虽然其不少著作对劳动伦理关系问题进行了分析。此状况既不意味不应该对马克思劳动伦理关系思想进行研究,因为劳动伦理关系论是马克思劳动伦理思想的重要内容,更不能据此认定无法以马克思“如是说”对劳动伦理关系内涵做出相应界定,因为马克思的生产关系论实际上已对劳动伦理关系内涵做出了基本规定。

      以马克思生产关系论视之,劳动伦理关系可称其为因劳动而产生的伦理关系。关于马克思的生产关系概念,人们一般认为即指生产中形成的必然的、一定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其实此种理解绝非马克思生产关系论的本义与真义。道理很简单,人类许多关系,包括伦理关系也是形成于或多是形成于劳动中的关系。这一点即便是在伦理色彩浓厚的古代社会也不例外。如自然经济下的人伦关系,春秋时期的孟子曾概括为夫妻、父子、兄弟、朋友、君臣“五伦”,称它们是“天下之达道也”[1]68。实际上此说也说明了我国古代社会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家庭是基本的伦理实体,也是基本的生产实体。以马克思所言就是,这种劳动关系的根本特征是“个人劳动力本来就只是作为家庭共同劳动力的器官而发挥作用的”[2]96。据此,人们才常称自然经济也即伦理经济[3]490。可见,即便是古代社会的伦理关系,其产生的重要基础也是生产劳动,只不过自然经济下的生产劳动使伦理关系更具“非劳动性”,更呈“血缘伦理性”。自近代社会起,劳动伦理关系才更多地产生于生产劳动,更明显地围绕生产劳动及其成果分配形成。

      以马克思生产关系论视之,劳动伦理关系亦可称其为从伦理视角思考的劳动关系。马克思指出,只要是人的活动就必然产生人与人的关系,即便是人类的生命生产也是如此,也“立即表现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2]80。马克思同时又强调只有在一定关系中才能从事一定的活动,“即使是那种很少同别人进行直接交往的活动,我也是社会的”[4]301。劳动及关系的社会性本身内含了伦理性,因为人类历史发展从总体态势看虽呈自然性,但从事何种劳动,形成何种劳动关系,多体现人类选择的自觉性。选择则多是按一定价值标准进行的并以一定价值标准作为合理证明的选择。例如在奴隶社会,奴隶主选择奴隶制,常以宗教神话论此劳动关系的合理性;资产阶级选择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常以自然秩序、抽象人性证此关系的合理性。劳动及劳动关系形成的选择性说明一切劳动关系均可称其为劳动伦理关系。

      马克思生产关系论实际上还阐析了劳动伦理关系的演变规律。在马克思看来,劳动伦理关系性质及其演变归根结底由一定时代的生产方式决定。马克思举例说,完整的血缘劳动伦理关系产生于原始生产方式;人身依附的等级劳动伦理关系多产生于奴隶制生产方式;宗法劳动伦理关系则与封建制生产方式相适应;契约劳动伦理关系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天然相适,因为其基础是“货币关系对封建人身依附关系的打破”;产生于“货币贡赋排挤了实物贡赋的地方”[5]450;平等互助的劳动伦理关系只能产生于生产资料公有,使“个别劳动从一开始就直接成为社会劳动”的社会主义社会[2]660。关于商品经济下的劳动伦理关系,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劳动伦理关系不能等同于所有商品经济的劳动伦理关系,因为“不是交易方式的社会性质决定生产方式的性质,而是生产方式的性质决定交易方式的社会性质”[6]133。马克思此思想可视为是对简单商品经济劳动伦理关系的历史回顾,当然也可作为分析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劳动伦理关系的重要依据。

      劳动总是一定主体的劳动,关系总是一定主体之间的关系。所以也可视劳动伦理关系为不同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关系主体,根据马克思的相关论述,可以归为三大基本类别,即资方、劳方及政府。劳方主体即指劳动者。在资本主义社会,劳方主体主要指为资产阶级进行商品生产的劳动者。也正因为此,马克思指出,生产工人这个概念“包含一种特殊社会的、历史地产生的生产关系”[7]582。所谓资方,狭义指资本所有者,广义指生产资料所有者。马克思还对一类特殊劳动伦理关系的主体,即管理者的属性作了分析。马克思指出资本家成为管理者因其为资本家而不因其为管理者,“他所以成为工业的司令官,因为他是资本家”[7]386。从整个社会看,政府一般被视为劳动关系的“第三方主体”。马克思所处时代正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斯时的资产阶级政府绝非如旧自由主义经济家所谓的“不管事”,相反它们为资本主义劳动伦理关系发展积极作为。马克思以实例证明此情况,如资产阶级要求以立法形式保障低价获取土地等生产资料,“政府应当对处女地规定出一种不以供求规律为转移的价格,即人为的价格”[7]885。就劳动关系三大主体之间的关系而言,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因活劳动而产生的关系,劳资关系实质是物化劳动与活劳动之间的关系,二者均是围绕劳动而产生的关系。至于资本所有者,政府之间及政府与劳资之间的关系虽影响,甚至决定着劳动伦理关系的形成与发展。但这些关系毕竟不是直接围绕劳动发生的关系。所以存于资本所有者及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才能称其为劳动伦理关系。也就是说,劳动伦理关系大体可归为两类,即劳资伦理关系及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伦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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