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马克思哲学是改造世界的哲学。若“马克思的哲学就是历史唯物主义,成熟时期的马克思没有提出过历史唯物主义以外的其他任何哲学理论”[1]337;若“马克思的哲学观开启了一个新的哲学时代,他的伟大的原创性远远地超出了自己时代的理解水平,即使在今天我们也不容易完整地把握这种哲学的新精神”[2],那么,历史唯物主义作为改造世界的哲学的原创性意涵究竟是怎样的? 学界迄今对此主要观点有:其一,作为理论外在参与性地改造世界的哲学。如认为马克思哲学“是一种革命的哲学,其任务是以一个特殊领域——哲学——里的战斗来参加在社会一切领域进行的反对整个现存秩序的革命斗争”[3]37-38。该观点把马克思哲学作为改造世界的哲学,理解为其作为理论来外在地参加对世界的改造,而非理解为其作为实践来改造世界。其二,现实批判取向的改造世界的哲学。如认为马克思哲学“是从现实的人及其历史发展出发而展开意识形态批判”,所以“才不再是解释世界的旧哲学,而只是改变世界的新哲学”[4]。该观点也未把马克思哲学作为改造世界的哲学的涵义,理解为其直接作为实践来改造世界。其三,以思想为工具的改造世界的哲学。如认为“哲学的改变世界……所直接凭借的只能是思想的力量”[5],这就阻断了马克思哲学作为改造世界的实践而存在的可能性。显然,既有研究都把问题的答案,理解为以不同方式统一于改造世界的理论形态的哲学。这尽管有其合理性,但遮蔽了问题答案更主要的内容。鉴于此,笔者拟基于对理论与实践关系的反思,来贡献浅见。 一、马克思对实践与理论关系的全新定位 亚里士多德把人类活动区分为实践、创制与理论三领域。理论的对象是“出于必然而无条件存在的东西”,特点是沉思,目的在于求知,是最高贵的活动。实践“以可变事物为对象”,表现为伦理与政治行为,特点是行动,目的则在于求善。创制主要指生产和技艺,是最低贱的活动。[6]117-118这种对理论与实践关系的规定,其缺陷在于:把改造世界的活动仅理解为伦理、政治活动;把理论、制作和伦理政治活动等改造世界活动的不同环节的关系看作相互外在的,未把其作为一个整体;未把理论视为改造世界活动的映现和特殊存在形式,封堵了理论回归改造世界活动并作为该活动而存在的自觉性。如上缺陷,长期误导着后人把理论与实践的关系,看成是二元性和外在并列性的。 近代,沃尔夫率先秉承亚里士多德上述思想,把哲学划分为理论哲学(理智逻辑和形而上学)和实践哲学(自然法、道德学、国际法或政治学、经济学)[7]189,这显然把两种哲学看作外在并列关系。康德认为,“理论哲学”探究“自然的可能性或必然性”,是“作为自然学说”存在的;“实践哲学”探究“通过意志而成为可能(或必然)的东西”,是“作为道德学说”存在的。这二者是“完全独立”[8]6的,从而是相互分离、外在的。弗·培根把哲学划分为观察与致用的自然哲学和研究个体与群体的哲学[9]156-157,其中后者相当于其实践哲学。但其这种实践哲学并不以现实地改造世界为直接取向。笛卡儿把由形而上学、物理学、医学、力学、伦理学等组成的体系叫做“实践哲学”[10]496,其中的伦理学相当于研究亚里士多德所谓的实践,从而本质上仍是一种外在于实践的理论罢了。 现当代,伽达默尔主张实践哲学是追寻“人的知识和活动”之“善”[11]318的学问,这显然仍是一种关于实践的研究,而非实践本身,从而与实践相外在。哈贝马斯力图实现实践观“从生产活动向交往行为的范式转换”[12]94,认为“哲学所剩下的以及力所能及的就是通过解释把专家知识和需要探讨的日常实践沟通起来”[13]18,这使哲学成为一种在日常实践和各种知识间起媒介作用的解释者,从而就把哲学看做是外在于现实地改造世界的感性的理论活动。可见,他在实践与理论关系问题上仍未走出亚里士多德的思路。萨特认为“实践是通过内在化由客观向对象的过渡;计划作为对象向客观性的超越,在环境的客观条件和可能性场域的客观结构间的展开,它在自身中代表了主观性和客观性这些活动的基本规定性的运动统一。于是,主观就表现为客观过程的一个必要契机。为了成为实践的真正条件,主宰人类关系的无知条件应该在特殊性中被体验”。[14]81这种把实践理解为主观性与客观性互动及其统一的观点,潜在地把理论看成是内在于、而不是与实践并列的东西,内蕴着超越亚里士多德实践观的可能,但终未果。汉娜·阿伦特将人类活动划分为“劳动、工作和行动”[15]1,认为“理论则是由各种各样的活动创造出来的”[15]87,逻辑上潜涵着判定理论内生内在于上述活动的可能,但终未真正超出亚里士多德关于理论与实践二分思想。 上述思想史的梳理显示,亚里士多德关于理论与实践二分的思想,构成了关于理论与实践关系问题延续至今的主导性思想。而马克思对理论与实践本然关系做出了异于亚里士多德范式的如下全新诠释: 其一,理论是实践内容的映现,是实践的理论态存在形式,实践决定着理论存在的根据。马克思指出,“我的一般意识不过是以现实的共同体、社会为活生生的形态的那个东西的理论的形态,但是在今天,一般意识是撇开了现实生活的抽象物,并且作为这样的抽象物是与现实生活相敌对的。因此,我的一般意识的活动本身也是我作为社会存在物的理论的存在”。[16]76按照该论断的逻辑,理论是实践的理论态存在形式,不具有独立性。他指出,“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17]15这就判定意识是被发现了的生活实践及其映现,它无“独立性的外观”,也“没有历史,没有发展”。它的存在发展取决于实践的存在发展。毕竟,“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17]16这决定了理论的内容只有作为实践而存在,进而只有并且能绽现为实践,才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