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澳门华商与孙中山问题的再认识

——以谭世宝先生之商榷为中心

作 者:

作者简介:
林广志,澳门大学澳门研究中心访问学者兼学术总监

原文出处:
历史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13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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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研究》2012年第1期发表的拙文《澳门华商与孙中山的行医及革命活动》,旨在以澳门华商与孙中山围绕推广西医与鼓吹革命的互动为视角,探讨在近代澳门华商崛起的背景下,华商与孙中山的关系及其对孙中山医务与革命活动的支持,已引起史学界同仁关注。谭世宝先生特别撰文予以评骘,但对拙文的主要观点和结论并无实质性的“质疑”与评论。

      一、关于“对相关研究的‘挂一漏万’”问题

      第一,谭文列举2011年9月18日在澳门理工学院举行的“辛亥革命与澳门”学术研讨会有关论文,试图说明笔者不尊重前人的学术成果。拙文草成于2010年底,投稿在2011年初,对2011年及以后所发表的论文与著作,尽可能予以追踪和学习,如2011年8月出版的盛永华、张磊主编之《辛亥革命与澳门》、金国平发表于《澳门研究》2011年第3期的《孙中山与澳门二题》等,但谭文对拙文诸如此类的文字视而不见。

      第二,关于澳门华商与孙中山问题研究最为深入的学者及其主要著述,拙文已有详细说明,如陈胜粦、张磊、费成康、黄宇和、盛永华、陈树荣、金国平等。而其他论著(包括笔者先前的著作)是否需要全部罗列,自然要视情况而定。如谭文所指李敖《孙逸仙和中国西化医学》虽然出版较早,但其关于孙中山在澳门活动的叙述,多为史料胪列,史实分析较少,更缺乏对澳门华商与孙中山的各自心态及其变化的阐释,没有列入主要参考书目的必要。而有些论文乃一题多篇,史料与观点并无明显差异,如陈树荣先生有关“孙中山与澳门”的论文就有若干篇,笔者择其要者参考并作出说明,无需或难及其余。这是学界的通用做法。

      第三,谭文写道:“最明显之例,就是笔者曾将拙文《孙中山在清末向澳门镜湖医院借钱的两张单据辨伪》的注释及附图全部删节,交会议论文集刊印,在论文中以及会上报告时都明确强调,有关孙中山的第二张借据及还款记录单是笔者此文率先作录文校点与研究并公开发表的,而林先生作为本人报告时的会议主持人,对此曾加以肯定。但是,他后来竟然把其提交是次会议的论文微加修补成林文,其中显然有受拙文启示而添加对第二张借据及还款记录单的论述,却完全不提拙文。他还把现存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名誉主席宋庆龄同志故居’管理中心的第二张借据及还款记录单,误说成‘现存澳门镜湖历史纪念馆内’”。此段叙述存在问题。

      (一)谭文自认为孙中山向镜湖医院借钱的“第二张”借据及还款记录单是其提交于上述“辛亥革命与澳门”学术研讨会的论文“率先作录文校点与研究并公开发表的”,误导读者认为“第二张”借据是其首先公布的。事实上,有关借据早已公布:盛永华、赵文房、张磊编的《孙中山与澳门》(文物出版社,1991年)公布了吴节薇的借据;盛永华、张磊主编的《辛亥革命与澳门》(澳门地区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2011年8月)分别披露了吴节薇、何连旺两张借据及还款记录单。以上二书出版时间均早于2011年9月18日谭文所称提交会议的“此文”。笔者在写作及修订时,乃参考以上二书,并到镜湖历史纪念馆对相关单据作了核实,也作了注释说明。

      (二)谭文说,在上述学术研讨会上,笔者看到其文《孙中山在清末向澳门镜湖医院借钱的两张单据辨伪》,“而林先生作为本人报告时的会议主持人,对此曾加以肯定”。笔者既然引用了相关借据,自然信其为真,对谭氏的所谓“辨伪”怎么可能“加以肯定”呢?

      (三)笔者以拙文参加上述“辛亥革命与澳门”学术研讨会,目的是向与会专家请教。会上,确实有学者如莫世祥教授指出了拙文的错误,张磊教授帮助辨认孙中山与卢煊仲信函的时间等,对拙文帮助甚大,文末已有注明。会后,笔者向会议主办方申明拙文已投《历史研究》,不要收入正式出版的会议论文集。这难道也违反学术道德吗?

      谭文所谓“挂一漏万”问题,实质上是指对其《孙中山在清末向澳门镜湖医院借钱的两张单据辨伪》、《孙中山在澳门开创“中西药局”的一些问题新探》、《略论清末民初澳门华商之两头蛇——以暴发的首富卢九在中葡矛盾中的投机活动为中心》三文的被“遗漏”。诚如前文所言,《孙中山在清末向澳门镜湖医院借钱的两张单据辨伪》公布于拙文投稿之后,笔者所引之借据的实物及其相关文献出处已于文内详细说明,且均早于其文。更奇怪的是,谭氏将第二张借据发现者的荣誉归为己有,在不尊重事实的前提下以此为标准强行要求他人“提及”;《孙中山在澳门开创“中西药局”的一些问题新探》一文,对中西药局的相关问题有所论述,但在前人基础上,其材料、视角、认识等并无多少进展,不足为训;至于《略论清末民初澳门华商之两头蛇——以暴发的首富卢九在中葡矛盾中的投机活动为中心》一文,更是大量引用并肯定笔者的研究成果,而且对“孙中山与澳门问题”毫无涉及,不提也罢。

      二、对谭文所谓“加工”、“移花”、“伪注”及“纠正”的辩驳

      关于“杨四寇堂”。谭文认为,笔者“将其独特‘加工’的‘杨四寇堂’故事,插进《革命逸史》”。首先,笔者只是增引《革命逸史》的一段文字来印证孙中山与陈少白、尤列、杨鹤龄等人的交往,并没有说《革命逸史》称杨鹤龄寓所即“杨四寇堂”;其次,笔者称水坑尾之杨寓为“杨四寇堂”,并加上括号,乃取通常之说以引起注意,并非引文,怎么就将之“插进”了《革命逸史》呢?此外,谭文说,“林文还将‘四大寇’故事的‘演绎’,插入孙中山《建国方略》”,“同样,《建国方略》并无一语可证孙中山等人‘经常聚于水坑尾杨鹤龄寓所’”。其实,笔者所引所注,是《建国方略》之“所谈者莫不为革命之言论……”一语,并非拙文前述“……众所周知,孙中山、陈少白、尤列经常聚于水坑尾杨鹤龄寓所,谈论时政”。这是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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