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口简易征税货物如何缴纳增值税

作 者:

作者简介:
周朝勇,四川省绵阳市国税局。

原文出处:
财务与会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3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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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政策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第十条规定:“生产企业出口实行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出口的其他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该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因而也就相应废止了国税发[2003]139号文件第十条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该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因此,2012年6月30日以前,生产企业出口简易征税办法的货物,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但是,自2012年7月1日起,生产企业出口简易征税办法的货物,不得再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应当适用免抵退增值税的政策。

      二、出口简易征税办法货物的税收筹划举例

      某矿业有限公司主要生产销售建筑装饰用的大理石砖,用于建筑物外墙装饰(墙砖)和建筑物内部装饰(地砖)。该公司从自有矿山开采石料(荒料)后,采用切割等工艺将石料切割成材,加工成各种规格型号的墙砖、地砖。公司于2006年10月1日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财税字[1994]004号文和财税[2009]9号文第二条的规定,公司生产的大理石砖,可以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按照国税发[2003]139号文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出口实行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据此,公司内销大理石砖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出口大理石砖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这样增值税政策一直延续到2012年11月,当月公司内销大理石砖销售收入为1 582 493.25元,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大理石砖销售收入2 624 687.14元。该大理石砖的征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为9%,当月依照规定取得进项税额为154 302.33元。但未认证抵扣。某国税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2012年12月在审核公司11月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申报资料时指出,该公司出口货物不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该公司申报纳税可有以下三种选择。

      (一)办理免抵退税单证信息齐全申报

      2012年11月内销货物应纳增值税=1 582 493.25×6%=94 949.60(元)

      2012年11月进项税额依规定认证后出口货物应分摊部分=154 302.33×2 624 687.14÷(2 624 687.14+1 582 493.25)=96 262.89(元)

      2012年11月出口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 624 687.14×(17%-9%)=209 974.97(元)

      2012年11月出口货物当月应纳增值税额=209 974.97-96 262.89=113 712.08(元)

      如果当月单证信息齐全则免抵退税额=2 624 687.14×9%=236 221.84(元)

      出口货物当月免抵税额=236 221.84(元)

      出口货物当月应退税额=0(元)

      (二)办理免抵退税单证不齐申报后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也就是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单证不齐的免抵退税申报。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具体是指:①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③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也就是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单证不齐的免抵退税申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免抵退税单证齐全申报的,可以依照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2012年11月内销货物应纳增值税=1 582 493.25×6%=94 949.60(元)

      2012年11月进项税额依规定认证后出口货物应分摊部分=154 302.33×2 624 687.14÷(2 624 687.14+1 582 493.25)=96 262.89(元)

      出口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 624 687.14×(17%-9%)=209 974.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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