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债券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审计要点

作 者:

作者简介:
吕苏阳,倪侃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原文出处:
中国注册会计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3 年 08 期

关 键 词:

字号:

      近几年来,发行债券已成为企业越来越重要的融资渠道。从目前需履行的审批程序来分,企业发行债券有四类:国家发改委负责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企业的债券发行管理;人民银行负责债务融资工具(包括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的发行管理,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证监会负责上市公司的债券(包括可转换债券)发行管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负责中小微企业的私募债券发行管理,在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或通过证券公司转让。

      上述发债审计业务中,因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同时承担着部分政府管理职能,与其他三个审批渠道的发债公司相比,具有明显的特殊性,从而需要在执行审计业务时予以特别关注。本文主要以地方融资平台发债为例,列举并讨论审计应重点关注的事项。

      一、学习和掌握债券发行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近年来,国务院和发改委等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些与企业债券发行相关的文件,规范债券发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公司法》、《证券法》,以及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第121号令《企业债券发行条例》。相关职能管理部门也均对债券发行发布了部门规章:

      1.发改委系统文件主要有:《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改委财金司《关于规范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有关审核标准的工作指引(初稿)》;

      2.人民银行系统的文件主要有:《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业务指引》;

      3.证监会于2007年发布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4.两个证券交易所于2012年5月分别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二、执行初步业务活动程序,谨慎承接发债审计业务

      从法律形式上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属于企业,但从其承担的部分职能来看,是地方政府下属的一个职能部门,属于行政化的企业单位,在治理结构、企业运作等方面与真正的企业存在较大区别。

      对通过交易发行债券的中小企业来说,可能较多地存在账外账现象,少计收入,多计成本费用,财务报表的完整性存在重大缺陷;但也不排除为发债目的粉饰财务报表,多计收入,少计成本费用,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存在重大缺陷。

      执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本所审计规程中规定的初步业务活动程序,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如执业人员初步判断被审计单位对相关问题的处理严重违背准则的,应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进行沟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不予承接。

      三、资产确认与分类方面的重大错报风险

      由于发债额度与发债企业的净资产挂钩,为了多融资,融资平台公司会采取各种方法做大净资产,在实务中一般存在如下几种情况:

      (一)投入公共设施等公益性资产

      发债企业为了做大净资产,往往由政府投入城市道路、公园、桥梁等资产。该等资产具有公益性质,未来企业不能从该等资产获取经济利益,且不能随意转让变现,因此不符合《企业会计基本准则》对资产的定义,一般不宜在财务报表中作为一项资产确认。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必须依法严格确保公司资产的真实有效,必须具备真实足额的资本金注入,不得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园、事业单位资产等公益性资产作为资本注入投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资产’是指主要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或不宜变现的资产。对于已将上述资产注入投融资平台公司的,在计算发债规模时,必须从净资产规模中予以扣除。”

      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如遇到发债企业在其财务报表中将公益性资产确认为一项资产,应当:1.除非政府主管部门有按不低于原值的价格回购该等公益性资产的承诺,否则不应认可发债企业将其确认为一项资产;2.如该些资产未计提折旧或摊销,应取得财政部门同意挂账不计提折旧或摊销的批文;3.提请被审计单位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由于公益性资产对于发债的意义已经不大,以后发债企业通过政府投入公益性资产这种方式做大净资产的情况会逐步减少。对于已经投入公益性资产的,执业人员可建议发债企业让政府通过划拨方式收回该等资产。

      (二)为政府承建公共设施项目

      在实务中,发债企业为政府承建公共设施项目有两种方式:(1)公共设施项目建成后,作为公司的资产入账;(2)为政府代建,资金由政府提供,公司作为主营业务处理。作为对于未明确建成后由政府收回的公益性项目,执业人员至少应取得政府在项目建成后以不低于建造成本收回公共设施的证据,否则不能将建造支出作为一项资产确认。

      一般来讲,公司承建公共设施项目,属于发债企业的经营业务,其发生的建造成本应作为存货确认,除非有其他特殊的理由。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