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货币性福利与职工福利费的关系理解与政策把握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以下简称“应用指南”)解释的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以自产产品发给职工作为福利、将企业拥有的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为职工无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等。但从目前企业实际工作来看,向职工低价售房、将外购商品作为福利发给职工通常也是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处理的。需要说明的是,应用指南中是将非货币性福利和职工福利费同归属于职工薪酬,但对二者又采取了分开核算的方法,即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属明细科目设置中建议设置“职工福利费”和“非货币性福利”两个明细科目分开核算。而非货币性福利是否应该归属于职工福利费统筹考虑,应用指南并未给出说明。 2009年11月,财政部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以下简称“《通知》”)作出了具体解释: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1)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2)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3)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4)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5)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从《通知》中的规定来看,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包含货币性和非货币性福利两个部分内容,其金额的提取规模应该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即非货币性福利的预提数额应纳入职工福利费的提取规模之内。 二、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核算的理解与政策把握 根据应用指南的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但需要说明的是:第一,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实行价税分开核算的情形下,账面产品的售价并不包含增值税税额;第二,小规模纳税人在实行简易核算办法条件下,虽然在存货采购环节实行的是价税合一模式,并没有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反映,但其产品销售业务仍然采取不含税售价和增值税分开核算的办法,只不过其适用的征收率水平有别于一般纳税人;第三,企业将自产的产品对外销售时,其价内税金额通常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反映,或者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只有资源税在企业某些产品存在二次加工的条件下会出现计入“生产成本”科目的问题。由此可见,将销售环节的增值税计入产品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的做法缺少政策方面的支持。从另一方面看,按照公允价值反映产品成本或者期间费用,意在账面尽可能规避掉此类业务可能产生的“盈利”。但从实际核算的影响看,除非在当期产品全部用于职工非货币性福利发放且没有期初产品库存的条件下,或者用于职工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的产品单独核算,否则当期企业账面仍会产生所拥有的“盈利”。需要说明的是,将含有增值税额的公允价值计入产品成本与期间费用,不仅对增值税价税分开核算的规定存在误解,而且在账面上客观产生了“技术性”亏损数额的事实,显然是不能接受的。另外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是,将含有公允价值的增值税计入产品成本和期间费用,会使产品成本包含增值税税额。解决的办法是冲销产品成本与期间费用中含有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即按照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科目。 核算举例如下:具有一般纳税人身份的甲企业2013年1月应付职工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1260000元,其中:生产工人工资及其福利费882000元,企业行政管理人员工资及其福利费252000元,产品销售人员工资及其福利费126000元。企业将自身生产的新产品空气净化器作为福利发给企业全部员工,其出厂价格共计440000元(不含税售价),其中,生产工人工资应分摊308000元,企业行政管理人员工资应分摊88000元,产品销售人员工资应分摊44000元。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生产成本 119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