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申报表修订 新表如何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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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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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3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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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经营所得个税预缴申报表的填报

      吴清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现就“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附表7)如何填报及注意事项通过案例说明如下。

      一、附表7适用范围

      从征收方式来看,附表7适用于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从取得的所得来看,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从纳税人来看,包括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还要注意的是,附表7适用于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预缴纳税申报,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则使用“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B表)”,而对于合伙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者的,则应分别填报。纳税人在办理申报时,须同时附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附件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二、申报期限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对上述两类所得的纳税人的申报期限作了明确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纳税人应在次月15日内办理预缴纳税申报;承包承租者如果在1年内按月或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应在每月或每次取得所得后的15日内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实行核定征收的,应在次月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办理延期申报。

      例如,李先生与合伙人在A市共同兴办了一家合伙企业甲,出资比例为5∶5。2013年10月初,李先生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2013年9月个人所得税预缴申报表。该合伙企业9月会计报表反映:合伙企业2013年1月~9月累计取得主营业务收入7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10万元,营业成本43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4万元,销售费用15.5万元,管理费用8.5万元,其中包括业务招待费1.35万元,营业外支出5万元,利润总额4万元。李先生2013年9月个人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填报如下:

      填报说明:

      第一行“本期收入总额”为70+10=80(万元);

      第二行“本期成本费用总额”为43+4+15.5+8.5-(1.35-70×5‰)+5=75(万元);

      第三行“本期利润总额”为80-75=5(万元);

      第四行“分配比例”为50%;

      第五行“应纳税所得额”为5×50%=2.5(万元);

      第十行“按上述内容换算出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5÷9×12=3.333333(万元);

      第十一行“税率”及第十二行“速算扣除数”为20%、3750;

      第十五行“本期实际应缴税额”为(3.333333×20%-0.3750)÷12=0.024306(万元)。

      其他栏目根据填表说明分别填报(具体见表格一)。

      生产经营所得个税汇总申报表如何填报

      “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公告第21号附表9,以下简称附表9)如何填报,现以《生产经营所得个税预缴申报表的填报》一文的案例作相关填报说明,供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参考。

      

      一、附表9适用范围

      附表9适用于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企事业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的个人所得税年度汇总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办理申报时,须同时附报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公告第21号附件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二、申报期限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公告第21号规定,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企事业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使用附表9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的,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办理延期申报。

      例如,上例陈某2013年除取得饭店经营102.2万元所得外,还从2013年1月起在邻县承包了一家宾馆,承包协议明确经营成果归陈某所有,取得经营所得18万元,并在当地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了相关税收。陈某选择在其户籍所在地合并申报个人所得税。

      填报说明如下:

      第一行“汇缴地”所得为陈某经营饭店所得102.2万元;

      第二行“其他”所得为承包邻县某宾馆所得18万元;

      第七行“合计”为102.2+18=120.2(万元);

      第八行“应调增的投资者减除费用”为0.35×12=4.2(万元),为陈某在邻县申报纳税时被扣除的生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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