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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中国税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3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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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xx公司租入王某一块地皮,用于建设酒店,租入期限10年,每年支付租赁费20万元,xx公司每年支付的租赁费记入什么科目?酒店建设完成后,怎么摊销?王某为个人,租赁费需要开据发票吗?

      答:如果该项租赁符合融资租赁的有关判定条件之一的,则该公司应该将该块地皮确认为无形资产,无论是酒店建造期间还是酒店建造完成后,都应该独立的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10年进行摊销。

      融资租赁的判定标准为:

      1.在租赁期届满时,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合理地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远低于”指“小于等于25%”。

      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4.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这里的“几乎相当于”一般是指在90%(含90%)以上。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修整,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上述标准,满足其一即属于融资租赁,相关分录为:

      借:无形资产(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与公允价值的较低者)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

      后续期间,应逐期摊销融资费用,并逐期支付租金:

      借:财务费用[(长期应付款期初余额-未确认融资费用期初余额)×折现率]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长期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如果不满足上述标准中的任何一个,则为经营租赁,这种情况下,每年支付的租赁费用,应当计入管理费用。

      酒店建成后,酒店的建造成本应当转入固定资产,并按10年折旧。

      问:我想问一下我公司收到供应商的2件样品,是免费的。但是我公司将这2个样品卖给了客户,给客户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卖的时候我该如何做账务处理?谢谢!

      答:收到时,按接受捐赠处理:

      借:库存商品

       贷: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按正常的市场价格来确认其价值)

      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问:餐饮业购入的酒水饮料及烟,被客户耗用掉是进主营业务成本吗?涉及消费税吗?

      答:购进时,根据取得的发票,办理入库后:

      借:原材料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领用时,根据出库单,计算领用材料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原材料

      不涉及消费税,因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问:关于企业支付个人的经济补偿金问题,现咨询问题如下:

      1.我公司员工合同到期不续签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税?如需缴纳,应当如何计算个税金额?

      2.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税?如需缴纳,应当如何计算?

      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规定:

      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加以明确。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五、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偿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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