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处置环节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作 者:

作者简介:
高金平,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教授。

原文出处:
中国税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3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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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处置股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本文依据现行税法从征税范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税依据、纳税地点、税务管理等方面作具体解读。

      一 征税范围的界定

      (一)基本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可概括如下:

      (1)居民个人转让境内、外的股权,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2)外籍个人转让境内股权,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3)外籍个人在境内连续居住满一年不满五年,其转让境外股权,且受让方为境内单位或个人,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4)外籍个人在境内连续居住满五年,从第六年起应当对转让境内、外的股权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能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的,准予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抵扣。

      (二)关于税收协定(安排)中财产收益条款

      税收协定(或安排,下同)是协调划分两地税收管辖权并对两地纳税人共同适用的法律规范。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与税收协定规定不一致时,应以税收协定为准。但当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待遇优于税收协定时,可以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例如,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国税函[2006]88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对相关条文的解释规定,香港居民转让其在境内居民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如果该收益人在转让行为前的十二个月内,曾经直接或间接参与该公司至少百分之二十五的资本,内地拥有征税权,反之香港居民取得的股权转让收益不征所得税。但香港居民转让境内居民公司股份之前三年内,该公司财产至少百分之五十曾经为位于境内的不动产,无论香港居民持股比例是否达到百分之二十五,内地均拥有征税权。

      二 个人转让股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是指股权转让行为的完成日,而不是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于已完成的股权转让行为,如果要退回,必须按照再次转让处理。

      三 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适用税目、税率及计算公式

      个人转让股权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投资成本-相关税费)×20%

      需要注意的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股票)转让所得不适用“财产转让所得”,而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收入总额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等文件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总额是指从受让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转让价款、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延期付款利息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各种款项。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方式包括现金、抵偿转让方欠受让方的债务、代转让方承担第三方(含被转让企业)的债务、非现金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指本公司股权,按公允价值计量)。

      值得注意的是,股权转让业务涉及的法律主体包括转让方、受让方和被转让企业(以下简称“目标公司”),三者均为独立的法律主体。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无论是转让前还是转让后,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都应由目标公司享有和承担。如果转让方与受让方约定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不由目标公司享有和承担的,必须对股权转让价格进行调整。具体有三种情形:

      1.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目标公司原债权、债务归转让方享有、承担

      应纳税股权转让收入=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合同约定的由转让方享有的目标公司债权-合同约定的由转让方承担的目标公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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