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在北京地铁4号线中的应用

作 者:

作者简介:
谢军蓉,北京国家会计学院;鲁艳艳,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原文出处:
财务与会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3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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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PP模式即为“公私合营模式”,是指公共部门和私人机构通过合作伙伴关系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一种形式。由于经济体制、经济发展机制和应用环境的不同,各国对PPP模式并没有统一的定义。在我国,主要是政府和企业联合的一种融资模式。

      PPP融资模式是以项目为主体、以未来收益和资产作为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和安全保障的融资方式。该模式下贷款数量的安排、融资成本的高低,直接由未来项目现金流量和所拥有资产的价值决定,具有项目融资有限追索或无追索、融资风险分散、担保结构复杂、融资比例大、融资成本高及资产负债表外融资的特点。PPP模式应用的基本流程是:政府确定线路;选择社会投资机构;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成立特许经营公司;落实项目资金;建设、运营和移交。

      北京地铁4号线是北京轨道交通网中一条贯穿市区南北的交通主干线,全长约28.2公里。项目于2004年8月开工建设,2009年9月28日正式开通运营。PPP模式在北京地铁4号线建设中得到了较好的应用,并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一、北京地铁4号线PPP融资模式的运作方式和主要内容

      1.4号线PPP融资模式的运作方式

      (1)项目融资。4号线项目总投资约153亿元,项目的建设工程分为A、B两部分。A部分投资约107亿元,占总投资额的70%,主要包括车站、区间等土建设施、轨道以及电梯、给排水等机电设备。B部分投资约46亿元,占总投资额的30%,主要包括车辆及通信、信号等机电设备、自动售检票机等。

      京投公司作为政府投资方,负责A部分建设工程的融资、设计和建设,具体的实施由该公司主要投资的北京地铁4号线投资责任有限公司(简称4号线公司)负责,并享有A部分资产的所有权。在A部分项目的资金筹措上,北京市提出了以市政府为主导,市区共建、多元化运作、多渠道筹资的融资方式。4号线公司注册资本金为59.20亿元,由北京市财政、京投公司及沿线各区政府财政共同解决。资本金以外部分申请银行贷款,各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担保。

      香港地铁公司和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各出资49%,京投公司出资2%,成立了特许经营公司——北京京港地铁有限公司(简称京港地铁公司),该公司与市政府签订特许协议,约定在特许期内据以融资、设计和建设B部分项目。京投公司对京港地铁公司出资,主要是出于政府对项目公司的监管,同时平衡中外企业在项目公司的权益,充分保障公众利益的目的。在B部分项目的资金筹措上,30%即13.8亿元由京港地铁公司资本金解决,剩余部分由京港地铁公司向银行贷款。建设期贷款属于项目融资贷款,即以公司拥有的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无形财产,特许经营收入或收益权及对其银行账户的权利)设置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设置担保权益实施贷款。

      (2)项目建设。为保证4号线项目整体在设计、建造、进度和质量等方面的完整性,同时为避免两部分工程衔接以及建管、协调等复杂问题,A和B部分工程项目全部委托建管公司进行建设。为保障京港地铁公司的权益,特许协议约定由4号线公司和京港地铁公司成立建设期协调委员会,由双方公司派代表担任委员,负责协调解决建设期的争议问题。同时,协议还约定京港地铁公司可以在B部分工程施工中利用先进的技术和经验,优化设计方案,另外,鼓励京港地铁公司对A部分建设提出优化意见,以保证项目建设期间的和谐有序。

      (3)项目运营。京港地铁公司根据特许协议和《资产租赁协议》的规定从4号线公司处租赁A部分项目设施,负责4号线项目设施(包括A和B部分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包括在4号线项目设施中从事非客运业务),并按照适用法律和特许协议规定获取票款和其他收益。

      (4)项目移交。特许期结束后,京港地铁公司按照协议将A部分项目设施交还给4号线公司或移交给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同时将B部分项目设施移交给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

      2.4号线PPP融资模式的主要内容

      (1)签订特许协议,明确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项事宜。京港地铁公司和北京市政府经过多次磋商,最终于2006年4月签订特许协议。涉及的内容包括:①项目建设。主要是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相关约定,包括A和B部分建设工程任务、建设标准等;各方在建设期的义务、建设期的协调机制、工程设计、变更和调整相关规定、工期、质量以及市政府的监督和检查、中间验收、试运行、竣工验收和开始试运营、建设期保险和资金到位等。②客运服务。主要是运营过程中的相关约定,包括双方在客运服务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试运营与正式运营、提供客运服务、客运服务的票价、客流、项目设施的维护和更新等。③特许期的其他规定。主要包括非客运服务业务、特许经营公司的财务管理、特许期保险。④京港地铁公司融资的相关约定。⑤项目设施的移交。主要包括移交前过渡期的安排、特许期届满时的移交。⑥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市政府和京港地铁公司的一般权利和义务、一般补偿、特许期的正常终止、特许期的提前终止及提前终止的补偿、违约赔偿及责任与保障等。⑦协议的转让、合同的批准、解释规则、争议的解决等。

      特许经营协议的签订,充分体现了政府在PPP模式中除监管之外还扮演了合作者的角色。

      (2)签订资产租赁协议,合理调节京港地铁公司的盈利情况。资产租赁协议由4号线公司和京港地铁公司签订,主要内容为A部分项目设施的建设、移交、保修及质量责任、设施的使用、租金、租赁期限与终止、A部分项目设施归还、不可抗力以及违约责任等。其中租金部分是协议的重点,也是双方谈判的焦点。租金主要包括基本租金和浮动租金,浮动租金主要是根据实际客流量和预测客流量以及调整后的测算平均人次票价收入水平来确定,目的是保障京港地铁公司的盈利水平,同时限制其由于客流量大幅增加获取超额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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