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相互持股与“直接分配法”

作 者:

作者简介:
柯昌文,湖北经济学院会计学院。

原文出处:
中国注册会计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3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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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企业集团编制合并报表时,如果子公司相互持股,在将持股子公司对被投资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由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的过程中,因为子公司相互持股,导致子公司的收益一直在进行相互循环分配,一些学者把这种情况比喻为“企图在布满镜子的房间里找到最终的反射”,这时传统的方法是通过建立联立方程来求解“最终的反射”,该方法也被称为“交互分配法”(reciprocal allocation approach)。本文试图换一种思路,用一种简单、实用、高效的办法解决这一难题。

      一、直接分配法的概念及分配率

      (一)直接分配法

      我国一些学者对合并报表编制方法的研究均局限于传统方法,如常勋(2008)、李玉环(2011)等。本文借用成本会计中的术语将合并报表编制的传统方法称为“逐步分配法”。“逐步分配法”的特点是,在合并日,母公司将其投资成本与母公司在合并日应享有的子公司净资产的份额相抵销;在合并日后,如果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处理采用成本法,编制合并报表时先把“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由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再进行抵销处理,如果企业集团是多层持股结构,“逐步分配法”把最底层子公司的收益层层传递、层层结转,直到传递到母公司。“逐步分配法”有几点严重缺陷:(1)“逐步分配法”更多体现的是合并报表编制的母公司理论,其关注的重点是如何把子公司的收益传递回母公司。(2)“逐步分配法”将外部股东作为一个整体看待,没有进一步区分为直接持股外部股东和间接持股外部股东。(3)一些多层持股结构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可能有几十家、甚至几百家,在合并日后的收益传递过程中如果有一个持股环节计算错误,那么后面的计算就会相应产生错误。(4)在多层持股结构中,投资方对集团内其他企业的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处理的,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应按权益法调整,通过每一持股层次对下层子公司的收益进行传递,上层子公司的收益包括了对下层子公司的内部持股的投资收益,站在企业集团角度造成子公司利润的重复计算,即使在企业集团内部交易利润已调整的情况下,统计整个企业集团的利润时不能简单地将各个成员企业利润加总,在编制合并报表时需要将重复的部分再予以抵销。

      针对“逐步分配法”的缺陷,本文提出“直接分配法”。企业集团的股东可以分为母公司股东和子公司的股东。母公司股东作为一个整体拥有企业集团的控制权,他们持有的是控制性权益。子公司股东分为两类:(1)内部股东。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企业持有子公司股份时称为内部股东。(2)外部股东。子公司股东除内部股东外的股东称为外部股东,外部股东也被称为少数股东,他们通常只持有子公司的少数股份,有时他们虽然持有子公司的多数股份,但因持股分散或某种合同安排,他们对持股的子公司没有控制权,因此也被称为非控制性股东。外部股东可以分为两类:(1)直接持股外部股东,该类股东直接持有子公司的股份。(2)间接持股外部股东,该部分外部股东通过直接持股企业再投资其他企业从而间接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从最终归属看,子公司内部股东持有的股份要进一步回溯、分解为外部股东间接持有的股份和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因此,从最终归属来看,企业集团的股东可以分为母公司股东和子公司的外部股东。“直接分配法”是指在合并报表编制中,将子公司的权益、收益、股利直接分配给最终股东,而不是根据持股结构逐层传递。“直接分配法”的基本思路是:(1)投资方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户按成本法核算的,不需要按权益法调整。(2)子公司在合并日的净资产以及合并日后的收益、股利要在直接持股外部股东、间接持股外部股东和母公司股东(母公司)之间进行分配,然后才进行合并报表工作底稿中相应项目的抵销程序。

      (二)分配率

      在直接分配法中分配率的确定最为关键。可供选择的分配率包括股东的收益权和投票权。主体A对主体B的收益权是指B的利润通过各种路径最终流向A的部分占B利润的比例;主体A对主体B的投票权是指主体A在B的股东大会上控制的投票占主体B全部股东投票的比例。在企业集团中,母公司股东对子公司的投票权和收益权由母公司行使。

      从母公司出发,以子公司为终点的投资路线构成从子公司到母公司的收益分配路线,该条路线上内部股东所持各步股权比例的乘积反映子公司的收益沿着该条路线最终流向母公司的部分占子公司收益的比例,即母公司对子公司沿着该条收益分配路线的收益权。子公司对母公司的收益分配路线可能有很多条,甚至是无数条。将某个子公司到母公司的所有收益分配路线的收益权相加,即得到母公司对该子公司的收益权。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路线也反映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路线,控制路线上的最后一段的内部股东直接持有的股权反映母公司沿着该条控制路线所能控制的在子公司股东会上的表决权,即母公司对子公司沿着该条控制路线的投票权。将母公司对该子公司的所有控制路线的投票权相加即得母公司对该子公司的投票权。也就是只计算直接持有子公司股份的内部股东和外部股东的投票权,其中属于内部股东的投票权由母公司控制,成为母公司的投票权。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票权反映的是在子公司股东会上母公司控制的表决权,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收益权反映的是母公司的实际出资份额。母公司对子公司投票权超过收益权的部分反映的是间接持股外部股东的收益权。外部股东对其直接持有的股份既有投票权,也有收益权;外部股东对其间接持有的股份没有投票权,但有收益权。在对子公司的收益进行初次分配时,先按投票权将子公司的收益分配给内部股东和直接持股外部股东,其中分配给内部股东的部分还需要在中间环节进行再次分配才能传递回母公司,在这个再次分配过程中要分配一部分收益给间接持股外部股东。因此,外部股东对子公司的投票权只有直接持股外部股东投票权,外部股东对子公司的收益权分为两部分,包括直接持股外部股东收益权和间接持股外部股东收益权。

      二、直接分配法的分配规则

      “直接分配法”的重点是在对子公司权益、收益和股利的分配,分配规则要解决以什么作为分配率以及向谁分配的问题。通常情况下,子公司合并日的净资产、合并日后的收益和股利只要确定分配给外部股东的份额就可以了,剩余部分归属母公司股东。“直接分配法”的分配规则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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