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社会契约:法治理念的现实涵摄

作 者:

作者简介:
何志鹏,法学博士,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原文出处:
政法论坛

内容提要:

从历史发展上看,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开辟了国家之间签订契约的可能,国际联盟和联合国则进行了全球性国际社会契约的两度试验。国际社会契约在各方面、各层次的实践凝聚了国家的共识,积累了国际法治的经验,但也存在大国政治、不成体系、价值模糊的问题。作为一个制度路径,国际社会契约应当坚定地建立在人本主义的基础之上,通过政府的互信、合作来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可持续发展;通过政府共同转让权能的国际机制来充分地保障个人权利、展现人类价值。为保障国际社会契约目标的实现,局部契约应逐渐深化、相互协调,并调整全局契约,实现契约机制的协调,并最终形成全球契约。


期刊代号:D416
分类名称:国际法学
复印期号:2013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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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言

      “国际社会契约”是以民族国家为主的国际行为体基于自主和自愿协商而将权能转让给国际机构的协议,属于全球治理的纽结部分,在国际关系中发挥着全面深远的影响。在当前国际法迅速增长、国际组织逐渐强化但又存在着大量理论难题和实践障碍的世界秩序格局下,国际社会契约的观念和理论框架有助于认清当前和未来民族国家的地位、作用,确立国际关系的主题,作为一个实践方略,国际社会契约对于预见国际体制的发展方向、建构未来的世界秩序具有基石性的地位。①因而,将国际社会契约的实践发展脉络涵摄于法治的理论框架之中,有助于对其未来发展的趋势与方向的准确把握和指引。

      一、国际社会契约的发展进程

      (一)国际社会契约的萌芽与发展

      国际社会的法治未来依赖于国家之间改变猜忌和怀疑的关系,更多的沟通和合作,并建立制度,通过形成国际社会契约而逐渐强化国际政治的伦理化、正当化进程。当代国际社会契约的实践建立在以往国际关系中为构建秩序和公正而进行的一系列努力中。②其中既包括长久以来人类社会的契约实践,特别是国家之间的条约实践所形成的国家权利义务观念和契约程序经验,也包括在国际交往的探索中积累经验、总结教训,由此导致国际规范逐渐成熟、全球伦理初步形成。但其中最重要的还是国际关系近代化以来国际法的三次里程碑式的进步,即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国际联盟和联合国。

      1.威斯特伐利亚和约。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及其签署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结束了西欧教权作为王权“共同屋顶”的政教关系,转换了欧洲内部的政治格局,开启了以国际会议解决争端的先河(第63-65条)。确立了国家独立、主权、领土完整这些后世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创制了民族国家独立和平等交往的新范式。③同时确立了约定必须信守(第123条)和对违约方施加集体制裁(第124条)的原则,确立了常驻外交机构的制度。这些规范和实践对于在欧洲建立、日后推行到全世界的以平等和主权为基调的国际关系格局和国际交往的契约化(而非身份化、实力化、对立化)格局具有开拓意义。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虽然并没有建构起国际社会契约,却为日后的国际社会契约做出了重要的思想与制度准备[1](54-58)。19世纪的“欧洲协调”是在此基础上国际合作的进一步完善;④以此为基础,欧洲诸国达成了管理莱茵河、易北河等国际河流的协定,在交通、运输、电信、邮政、公共卫生、经济贸易、战争与和平等许多领域形成了更多的国际条约[2]。如果国际关系可以理解为“从武力到外交、从外交到法律”⑤的变迁,则威斯特伐利亚体系是国际合作建立制度的重要实践,是契约精神在国际关系中的奠基,是国际社会契约得以探索的基础[3](19-22)。

      2.1919年出现的国际联盟是国际社会契约的初步尝试。第一次世界大战给沉浸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幸福美梦中的欧洲人一次当头棒喝。他们看到的不仅仅是人性的缺陷,更是战争的残酷、国家之间关系的脆弱。为挽救国际危局,美国总统威尔逊于1918年初提出了“十四点”作为战后世界和平纲领,他主张:“成立一个一般性的各国联合组织必须依据具体的协定,其目的是向大小各国同样提供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的相互保证。”[4](P.472)这些主张受到了欧洲各国的高度重视和响应。当年11月,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欧美各国力图合作,重建和平。1918年底,南非将军史末资⑥撰写了名为《国际联盟:操作建议》的小册子,对于国联的建立和运行提出了具体而系统的建议。⑦1919年1月25日,巴黎和会全体会议上通过了建立国联的决议,并决定设立以威尔逊为首的特别委员会负责起草国联盟约。威尔逊认真阅读了史末资将军的建议,并以此(也包括其他建议)为基础拟定了国联盟约草案。⑧威尔逊和史末资的观点为国际社会契约的初步形成奠定了结构设想上的基础。

      《国际联盟盟约》于1919年4月28日通过,并作为凡尔赛和约的一部分于1920年1月10日生效。1月16日,国际联盟行政院在巴黎举行首次会议,11月15日,国联第一届大会在日内瓦召开,国联开始正式运行并发挥作用。国联盟约序言中,规定国联以防止战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和保证各国严格遵守国际义务为其宗旨。这一规定表明,指望国际关系中的自生秩序,只会使人类更早消亡;国际社会发展到了需要全体成员充分合作、建立共同机制来防止战争、维持秩序、确保生存与发展的程度。

      当然,必须看到,由于人类社会的资源积累不足,实践经验缺乏,国际联盟这一国际社会契约的理想主义尝试并未成功。尽管国联成员国最多时达到59个(1934-35年),先后有63个国家参加,但其权能一直比较局限。国联的主要问题可以归结为3个方面:(1)机构运作中的大国政治。《国际联盟盟约》的内容是在美、英、法等作为一战的战胜国的主导下拟定的,使国联具有战胜国的联盟的性质,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这些帝国主义列强的意志和利益,弱小国家及殖民地对盟约内容的几乎无发言权。大国立场的对立则削减了国联约束各国行动的可能。各战胜国组建和运作国联多出于私利,而非提供国际公共物品。美国作为倡导创建国联最积极的大国,由于国会的牵制而未能加入;苏联长期被排斥在外,德、意、日由于自身的侵略倾向对国联持抵制态度,相继退出。这导致国联的国际力量薄弱,最终陷入瘫痪。(2)主权国家在关键问题上的自主性。国联盟约规定,会员国可自行退出,这在理论上意味着国际社会契约的签订者可自行收回让渡的权能,在实践中导致国际权力不稳定。盟约还规定,当事国在不接受国际争端和平解决程序的3个月之后,可诉诸战争。这使国联防止武力使用的规范效力微弱,给战争提供了依据。实践中,国联对1931年日本侵华、1935年意大利入侵阿比西尼亚、1939年德国入侵波兰均束手无策。(3)治理结构上的缺陷。国联盟约的宗旨简略含混,不仅维持和平与安全和解决争端的条款空洞无力,而且大会和行政院职责不明,权限不清,互相掣肘。国联决策采取全体一致原则,使会员国普遍拥有否决权,国际机制难于对国际威胁采取有效行动。国联也没有自己的武装力量,无法通过军事手段来强制实施决议、惩治违约的国家;有限的经济制裁实施也不理想。因而,虽然国联正式解散于1946年4月,但其机构职能早在1939年就已陷于瘫痪。正由于此,爱德华·卡尔才在《20年危机》重申现实主义观念的重要意义。(4)立场考量的单向性。国联的失败在一定程度上也在于其仅显示出了列强之间的大国博弈,而未能给包括中国在内的非西方国家予以认真地对待和积极的支持。中国在巴黎和会上请求归还青岛,却没有被认可。这就说明了当时的国际社会契约本质上仅仅是列强的俱乐部,而没有真正的普及到西方之外的世界。事实上,除了1899年和1907年的海牙和会之外,非西方国家参与国际立法的机会非常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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