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社会契约及其实现路径

作 者:

作者简介:
车丕照,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 100084)

原文出处: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内容提要:

国际社会契约是国家就国际社会治理所形成并持续推进的一种彼此约束的状态。如果说“社会契约”导致国内社会的形成是一种“隐喻”或者“假说”的话,那么,国家之间的彼此约束导致国际社会的形成却是我们正在经历的现实。由于国家是国际社会的基本成员,而各种非国家实体处于国家的统辖之下或基于国家授权而成。所以,国际社会契约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国际社会契约化将是一个从契约到组织的过程,从经济契约化到社会契约化的过程,从部分国家的契约化到全部国家的契约化的过程。


期刊代号:D416
分类名称:国际法学
复印期号:2013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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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20年11月11日,一艘名为“五月花”的帆船,经过数月的漂泊,正在向北美大陆靠近。上岸之前,船上的41名男性乘客签订了一份后人称作《五月花号盟约》的文件。盟约中写道:为了建立更好的秩序和护卫生命与财产,我们在上帝和彼此面前神圣而庄严地宣誓并结盟为公民政治团体。据此,我们将不时地颁布施行那些在我们认为是最有效的和最有利于领地总体利益的公平的法律、政令、宪章,组建机构,并承诺自觉服从之。①《五月花号盟约》被认为是开创了一个先例,即政府出自被管理者的契约。142年之后的1762年,法国思想家让·雅克·卢梭完成了《社会契约论》一书。同洛克等思想家一样,卢梭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被被统治者的认可。他相信,一个理想的社会应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之上。他建议,由公民团体组成代议机构通过讨论来产生“公共意志”,以建立一个完美的社会。《社会契约论》刚一问世就遭到了禁止,卢梭本人也被迫流亡到英国,但社会契约理论却经久不衰。又过了200多年,一些学者们开始勾勒“国际社会契约”的远景。他们期盼以国际社会契约来构建一个美好的国际社会。然而,我们可以期待一种什么样的国际社会契约?其实现途径又会怎样?

      一、作为状态与过程的国际社会契约

      “国际社会契约”是一个远未达成共识的概念。就现有文献而言,有人将“国际社会契约”看成是国家之间的契约,也有人将其看做是国家之外的主体之间的契约安排。有的“国际社会契约”仅限于国际劳工保护或企业的社会责任等有限领域,而其他一些“国际社会契约”则着眼于更为宏大的设计。②

      在分析归纳各种定义的基础上,何志鹏教授对“国际社会契约”做了如下界定:“国际社会契约这一概念可以从行为方式和思想观念两个角度进行理解。作为一个行为方式,它是主权国家之间的一种明示或默示的同意,其内容是将一定的主权权能委托给国际组织机构或国际体制,由其指引和协调国家行为以实现共同利益的制度实践。因而,国际社会契约也就是国家之间为了形成一个更有序的社会而缔结的契约”③[1]。在随后的论述中,何志鹏教授更具体地告诉了我们“国际社会契约是什么”——是国家之间的社会契约,是用于确立社会架构、建立社会制度的契约,是一种组织关系,而不是交易关系。[1]但这些描述均属于国际社会契约的性质或内容的判断,关于国际社会契约的表现形式,作者似乎没有给出明确的回答。然而,从何教授对国际社会契约的定义中,我们仍可以从表现形式上推断出“国际社会契约不是什么”,即因为国际社会契约是“国家之间的一种明示或默示的同意”,因此,国际社会契约应该不是《五月花号盟约》那样的一个文本;基于同样的逻辑,国际社会契约也应该不是一个单一的文本。或许我们可以这样来表述国际社会契约——国际社会契约是国家就国际社会治理所形成并持续推进的一种彼此约束的状态。“国际社会治理”并不意味着“世界政府”的出现,而主要是指通过国家间的合作而对国际社会重要领域或重大事项进行统筹安排。④简单地说,国际社会契约的功能就是要使国际社会更像一个“社会”。

      “国际社会契约”的概念显然源自“社会契约”说。根据卢梭等思想家的阐释,国家出现之前的人类处于无政府的自然状态,人们基于自然法而享有自然权利。自然权利的无限制的行使,使人们的生命及财产得不到保障。为了摆脱这种自然状态,人们通过明示或默示的同意,依据契约建立足以保障自然权利的国家和政府,由此,人类由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

      “社会契约”只是解释国家产生的理论之一。除了《五月花号盟约》这样罕见的文本之外,少有证据支持国家是通过契约产生的这一判断。与此同时,大量的考古研究结果都在表明国家是阶级分化(成员贫富分化)的产物。苏力教授曾明确说过:社会契约说等国家理论,“在一定意义上都是某种系统化、理论化的隐喻”,“社会契约论之所以能够成为西方近代国家学说的理论基石,并不是因为传统的那些国家学说错了,或社会契约理论更正确、更真实地反映了国家的历史发生和发展,而更可能是由于其他学说所借助或依据的原型无法或未能提供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现代社会的意蕴”[2]。

      如果说“社会契约”导致国内社会的形成是一种“隐喻”或者“假说”的话,那么,国家之间的彼此约束导致国际社会的形成却是我们正在经历的现实。什么是国际社会呢?按照英国著名学者赫德利·布尔(Hedley Bull)的观点,“当一群国家意识到它们之间存在着某些共同利益和共同价值,并认为在其相互关系中应遵守一套共同的规则,并参与共同机制的运作时,国际社会便形成了”[3]13。由此,国际社会应具备如下构成要素:第一,国际社会成员之间存在着紧密的、日常的联系。第二,国际社会成员承认某些共同的行为规范。第三,国际社会成员通过某种方式参与共同机制的运作。第四,国际社会成员具有相对一致的价值取向。在古代的世界,由于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多数国家在多数情况下彼此隔绝。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确立,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国家间的联系日益紧密,于是才开始出现现代意义上的国际社会。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国际社会的社会化进程明显加快,国家间的相互约束不断加深。国际法规范显著增多,国际组织的作用明显增强。正是在这种状况下,“国际社会”才成了一个逐渐被人们所接受的概念。

      契约的本质是当事方的彼此约束;国际社会契约是国家就国际社会治理所做的彼此约束。国家间相互约束的主要方式是缔结条约。零散的双边条约通常只能约定事务性的事项,只有普遍的多边公约才有可能就国际社会治理加以约定。“所谓全球治理,指的是通过具有约束力的国际规制解决全球性的冲突、生态、人权、移民、毒品、走私、传染病等问题,以维持正常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4]22《联合国宪章》、《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均属于这类契约性文件。当国家们还无法通过一个单一的契约来就全球治理做出全面约定的时候,这种分领域的、个别的约定也是值得鼓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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