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提出 近年来,为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加速以科技创新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步伐,中国政府分别以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推动“高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科技部门户网站,2008;中国教育部、中国财政部,2012)等形式,开启了以战略联盟、协同中心等为载体的合作创新时代。其宗旨是:通过具有不同优势的主体间合作与协同,构建可支撑国家创新体系的“创新主力阵营”、形成“产业核心竞争力的主要力量”。合作创新载体这一联盟型组织由此产生①。 作为专门从事创新引领、创新集成的专业机构,合作创新载体具有显著区别于科技攻关团队、科技转化平台等组织的特点:①从功能上讲,这类载体是以完成某些科技发明或发现的创新性应用,即市场创新为其使命标志,而不是以产生科技成果本身为其功能特征。与后者不同的是,前者是以其所创造的市场价值为标志的,而客观的市场价值形成了创新者获得盈利的基础。这就提出了合作创新载体的“可盈利性或盈利能力”问题。中国台湾工业研究院等成功创新载体的实践表明:“可盈利性或盈利能力”是检验合作创新载体是否具备承担其特殊使命,也就是持续创新的根本标准:可盈利表明创新载体在研发、孵化、转化应用等创新活动上做出了正确选择和合理操作,因而具备引领创新的资格。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中国台湾工业研究院的决策者才坚持其首要角色是市场推广者,其次才是研发者(邱慧慧,2009)。②从运作周期特征上讲,这种载体需要持续运作而不是攻关结束完成结题即告使命结束。这就提出了合作创新载体“可持续”运营能力问题。一个合作创新载体只有当其具备了可持续盈利的能力时,才获得了创新引领的资格。③合作创新载体无论是为实现其特定功能还是合作参与方的背景差异,都决定了这种载体的运营必然涉及两种不同要素,即研发要素和管理要素的投入,载体的产出——各种创新性解决方案,是建立在这两种要素有机互动的基础之上的。实际上,合作创新载体最根本的特质就在于,它要把以前时间上错开、空间上分离、主体各异的不同类型创新活动,包括基础创新、改良性创新和营销创新等(克拉克,2000),整合到一个组织平台,即合作创新载体上协同开展。 作为一类整合了上、中、下游创新活动(洪银兴,2012)、并需要持续运营的特殊组织平台,合作创新载体有三类决策需要协调:①研发方向决策,具体体现为科研项目立项规划。②孵化方向决策,具体体现为有关的设备设施投资决策。③产业化应用决策,具体体现为产品或服务的解决方案决策。由于合作创新载体的参与者可划分为研发方和管理方这两种基本角色,哪一种角色对上述决策具有最终决定权就是一个客观存在的问题。我们把拥有最终决定权的一方称为控制方②。该角色即拥有合作创新载体的控制权。根据高管团队理论(Hambrick et al.,1992; Amason,Sapienza,1997),当载体的控制权配置不同时,上述各环节决策的准则将有所不同,不同决策所驱动的行动,最终将决定载体能否获利以及获利水平。另一方面,由于合作创新载体参与方各自的资源能力不同、合作创新载体产出的成果形式不同、创新的外部环境,包括模仿者、补充者组成以及各自的能力与策略等均不同,因此,为实际取得创新获利所需要的合作控制权配置也会有所不同,甄别这一合理的合作控制权配置远比形成优势资源集聚要复杂得多③。 虽然战略联盟治理理论、合作博弈理论对联盟型组织的内部协调、合理利益分配等问题进行了大量分析研究,但这些研究对本文所提的合作创新载体中两种角色间控制权的配置问题几乎没有触及。从理论上讲,我们迫切需要澄清合作创新载体这一特殊组织中,合理控制权的内涵和形成机理是什么,即它从何而来?实际控制权对合作创新载体的持续运营即未来轨迹又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即由它产生的后果是什么?尤为迫切的是,我们需要一个用以识别不同情境下合作创新载体合理控制权的分析路线,以支持这类载体决策机制的优化。从实践角度看,目前,中国的合作创新载体都是由政府主管部门以审批方式组建的联盟,这种“纵向垂直授权”机制,跨越了联盟形成过程中,通过多轮谈判、试探、交易等,达成最优控制权安排的水平调节阶段。这就有可能使合作创新载体的控制权配置在起点上就存在模糊性,为其功能发挥和目标实现留下制度性隐患。对这一问题的解决也因此成为实质性推进国家创新战略的一个不可逾越的重要环节。 二、合作创新载体合理控制权配置的C-P-C逻辑 1.载体产出、合作控制权与创新获利 合作创新载体的特定功能决定了其产出形式是基于各种科学发明、研发成果并可支持产业化运作的产业化解决方案,而不是新技术本身。载体的盈利能力取决于这些解决方案的价值创造水平和竞争能力。这种创新型解决方案,通常起始于某个新科技成果的产生,但其内容则远远超出单纯的科技成果本身。它不仅包含对作为创新起点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孵化方案,更重要的是,还必须包含对未来产业化运作中的顾客价值主张、消费情景设计等细节设计,以完整指导新市场拓展中的关键环节。只有这样,合作创新载体才能以其足额的价值增值来为其自身创造其盈利。这个创新型整体解决方案实际上就是一个可开辟新的供求结构,即新市场和新产业的创新“剧本”(Jacobides,2010)。作为创新起点的科技成果即技术创新成果,其实只是这个解决方案中的“道具”,但新技术本身并不能等同于创新型解决方案。从其内容和目的看,作为合作创新载体产出的解决方案需要两类不同的知识或资源:一是关于“道具”也就是新技术的知识与信息,掌握这类知识的主要是合作群体中的研发机构,包括大学、科研机构等,本文中将此类统称为研发方。二是关于目标顾客偏好也就是新市场的知识与信息。掌握这类知识与信息的参与方则往往是企业或政府,我们将此统称为管理方④。例如,欧盟组建的跨国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在探求基于4G技术发明的产业发展问题时,就在技术专家组之外专门设立市场分析组,作为合作创新的管理方,负责设计和论证各种消费情景,据以指导基于4G技术的产品应用模式问题(Valerie Chanal et al.,2007)。不同的控制方在主导合作创新载体的运作时,作为载体产出的解决方案的创新侧重点将有所不同:研发方擅长并强调技术创新对解决方案的贡献,由此逐步形成技术驱动的解决方案创新能力;管理方通常更关注并擅长应用创新对解决方案的贡献,由此形成应用驱动的解决方案创新能力。而合作创新载体的外部环境,将对该载体产生的解决方案可能带来的创新获利提供不同的机会和条件。这就是说,在合作创新载体的控制权与载体外部环境之间,存在一种合理的匹配关系,满足这个关系时,合作创新载体的产出——创新解决方案就能够获利,并由此获得持续运营的条件,反之,该合作创新载体的功能将逐步退化以致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