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我国产学研合作的法律对策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胡冬雪(1971-),女,河南南阳人,高级工程师,同济大学博士后流动站博士,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研究方向:科技政策、技术预见,上海 200001;陈强,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上海 200092

原文出处:
中国软科学

内容提要:

运用对比分析方法,对国内外产学研合作的法律现状进行比较分析;运用文献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对影响我国产学研合作的突出障碍和绩效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根据现状、障碍和影响因素,从产学研合作中各种社会关系的调整、创新主体的塑造、合作成果的保护和利益分配三个方面分析我国产学研合作的法制需求和立法重点,从完善我国产学研合作法律基础和弥补产学研合作法律空白两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产学研合作法律体系的立法构想。本研究将为我国产学研合作立法提供借鉴。


期刊代号:C31
分类名称:创新政策与管理
复印期号:2013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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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国的经济发展和跨越、追赶中,仅靠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和以往自发的产学研合作是不够的,还需要政府的政策干预和制度支持,以保证企业和国家长期战略的实施。以产学研合作模式进行的技术创新不仅涉及一系列经济行为,也关系到多种法律形态,这些法律形态可以规范和约束产学研合作行为,促进和推动产学研合作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在推进产学研结合过程中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为产学研结合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并通过良性的制度变迁,降低结合创新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对产学研结合创新提供支持与激励措施,保护产学研结合创新的智力成果,调动创新主体参与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和保障产学研结合创新[1]。我国学者对国外产学研合作的立法实践进行了细致的研究,这些研究成果为我国产学研合作的立法提供了参考。

      范晓峰(2005)[2]对法国的《技术创新与科学研究法》(1999)进行了分析,指出该法的宗旨是促进公共研究机构与企业界的合作与交流,加快科研成果转化,鼓励科研人员创建高技术企业,营造有利于技术创新的政策环境。张薇、董瑜等(2008)[3]从产学研结合的科技计划、立法保障、相关政策、中介服务以及产学研结合的模式等方面对中国和主要发达国家产学研结合进行了比较分析。曹勇、邢燕菊等(2009)[4]以近20年来日本推进产学研合作创新的系列法律政策为对象,分析各项法律政策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特点及战略意义。在梳理日本国家创新系统的演进历程基础上,深入揭示日本通过系统地制订国家法律推进产学研合作创新的内在机理、具体效果及存在的问题,为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实践提供重要理论支撑和国际经验借鉴。骆大伟(2009)[5]通过对美国、日本、英国等国家先进的产学研合作模式和产学研联盟的发展历程分析,指出我国产学研联盟的构建需要完善的法律保障、必要的财政支持、明确的国家创新战略目标、鼓励企业主体作用的发挥。王锦生(2009)[6]对我国产学研法律制度现状进行了回顾、总结和分析,建议制定针对产学研合作的专门法律,通过法律法规保护产学研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李恒(2009)[7]从产学研联合创新的内涵入手介绍了国外产学研联合创新法律机制的经验以及我国的现状,在分析了产学研联合创新法律机制特点的基础上提出了产学研联合创新法律机制的调整重点。段瑞春(2009)[8]从国家在产学研合作中的定位、产学研合作的具体模式、产学研合作的技术转移、产学研合作的知识产权、产学研国际合作、产学研合作的平台搭建以及中小企业的产学研合作促进、产学研合作机制下的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产学研合作的激励政策和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了我国产学研合作促进法的立法建议。陈武(2010)[9]从我国产学研合作创新的法制需求和现行法制供给出发,对相关政策和立法进行系统归类,评估其实施效果,指出技术转移立法的缺位、知识产权利益分享的立法引导、专利法与反垄断的回应是亟待突破的瓶颈问题。提出今后法制建设的重点是立足国家创新体系构建,积极制定《技术转移法》和《产学研合作促进法》,并实现二者的分工协同。马德秀(2010)[10]认为,推进产学研结合需要通过立法来突破体制机制问题、合作模式、人才培养这三大障碍。黄明东(2011)[11]按照法源的纵向和横向两个结构对我国政产学研用合作促进的法律渊源进行了梳理,虽然也提出了建立健全我国政产学研用合作促进法律的基本设想,但不够具体和明确。

      综上所述,我国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国外产学研合作的立法现状进行描述和分析,提出可供我国参考的意见和建议;另一方面是在分析我国产学研合作立法现状的基础上,提出我国产学研合作立法的具体建议和设想。而这些建议和设想多是大而全的,没有具体提出立法重点和思路,要么是没有在我国已有法律的基础上进行统筹考虑。本研究将在分析产学研合作立法最完善的美国和与我国历史文化背景最接近的日本产学研合作立法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对我国产学研合作立法现状和实证研究结果,提出我国产学研合作的立法构想。

      一、促进产学研合作法律的国际比较

      (一)美国促进产学研合作的法律现状

      美国是产学研合作创新立法最完善的国家。《拜杜法》(1980)的实施,促成了美国高校和企业新型的合作关系[12]。该法律规定,联邦政府资助取得的研究成果归承担单位所有,承担单位可以专有或者非专有方式授权给企业,进行技术转移;《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1980)的宗旨是促进技术创新,支持技术转移,加强技术入股或投资,其一系列修正案中逐渐增加并强化对产学研共同合作研发协议的规定。1986年制定的《联邦技术移转法》是对《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的补充,其主要立法目的在于建立联邦实验室与企业合作进行研发的机制,加速推动技术移转和商品化。《国家竞争力技术转移法》(1989)进一步明确了技术转移的任务,并将技术转移上升到提升国家竞争力的高度来认识。

      1982年制定的《小企业技术创新进步法》旨在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利用中小企业的技术力量来满足联邦政府研究开发工作及商业市场的需要,并强化社会各界在联邦政府研究成果商品化过程中的作用。1992年的《小企业技术转移法》是对1982年《小企业技术创新进步法》的修订,专门加入了促进产学研合作研发项目的规定。

      1984年的《国家合作研究法》和1993年的修正案《国家合作研究生产法》改变了以反托拉斯法限制企业之间合作的传统规定,转而允许企业间进行竞争前的合作研发,特别是建立战略研究合作伙伴关系,如由若干大学和产业界组成的技术转移联盟,促进了战略研究合作伙伴关系的形成和发展,以增强企业研究开发能力。1985-1994年,美国企业组成了450个合资研究企业,1995年新成立了115个合资研究企业,1998年,则有741家合资研究企业注册登记。同时,美国企业还与外国企业建立技术联盟,数量由1980年的118个上升到2003年的491个[13]。另一方面,突破以往“竞争前阶段”合作的限制,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国家标准与技术协会等机构广泛开展联邦研发机构、大学与企业之间的对话与合作,提高技术产业化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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