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50(2013)03-0003-09 现代性,作为现代社会的根本表征,是一种与传统相区别的“行为制度与模式”、社会生活与组织模式(吉登斯),是“祛魅”、摆脱迷信专制,理性化、科学化的过程(韦伯),也有思想家归结为个人自我选择、实现主体价值的自由(哈贝马斯)的一种新的“态度”、选择、感觉方式、行为举止、精神气质(福柯)①,因而国内学者据此把现代性概括为“精神维度”和“理性化的运行机制和运行规则”的制度性维度②。无论是作为现代社会的精神气质,还是作为制度机制,现代性在哲学、社会学和政治学层面都得到了深入研究。本文提出,现代性有着深刻的观念根基,这种观念构成支撑现代性社会的灵魂。国内外研究均认为,现代性社会的重要特点之一是公共性。它要求公民在公共领域中拥有自主性、理性化、契约化和自律化的品格。这样的社会如何形成,如何凝结为一个整体?与传统的威权社会不同的是,现代社会不再是自上而下的单向“统治”(government),而是多个社会群体层次的共同“治理”(governance)。公民如何参与公共领域的“治理”?治理的原则是什么?国内外公共管理学界、社会哲学和政治哲学领域对此已有不少研究,并形成了基本的共识,特别是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提供了很好的分析。本文则由此进一步深入地探究支撑现代性社会的品格基础、价值观念根基。公共合作由于观念共识而形成制度,本文致力于探讨这种观念的基础,认为制度要有公民品德作为其坚实的支撑,公民品德的培养有赖于制度与公民“合作”的氛围。 一、公共合作与制度 现代性强调的是理性、自由、平等。在自由、民主的“现代”社会中,人们如何在自由平等的前提下,自愿地组合成一个公正的合作体系(社会)?罗尔斯对此做了艰苦缜密的探索。在现实社会中,每个人、每个阶层的利益,需要很多的“磨合”或利益的博弈均衡。基于罗尔斯的契约论哲学,本文的问题是:现代社会的道德基础立于何处?公共领域因为有了制度规则,而极大地提高了人类共同体生活(活动)的空间和质量。这些制度、规则如何建立? 自由平等的个人,都有着各自的利益,他们如何形成合同、协议?在现实社会中,由于个体的自利(self-interest),个人理性不是实现集体理性的充分条件,个人精明,但集体的理性结果不会自然出现,这是个“逻辑悖论”。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奥尔森就曾指出,由个人行动向集体行动的过渡,是最为困难的逻辑。我们也可以说,这个问题,是人类组成社会时所面临的根本问题。人类何以能够组成社会?为什么能够形成有秩序的一个整体?群体(共同体)与个体的关系就成为关键性的问题。现代社会区别于传统社会的一个重要特点、现代性的一个重要表征,就是个体的独立,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契约性。 英国法学家梅因在《古代法》一书中提出,现代化的特点是家族依附的逐渐消灭以及代之而起的个人义务的增长,“个人”不断地代替“家族”而成为民事法律所考虑的单位,用以逐步代替源于“家族”各项权利义务之上的相互关系形式的,就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契约”。“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远较著作《古代法》的时候更广泛地受到特别团体、尤其是职业团体的支配。……很可能,过去一度由家庭这个发源地担任的任务,在将来要由工团这个发源地来担任了。”③梅因这一被誉为“全部英国法律文献中最著名的”现代性命题,被亚伦诠释为“个人自决的原则,把个人从家庭和集团束缚的罗网中分离开来;或者,用最简单的话来说,即从集体走向个人的运动”④,这一分离构成与传统断裂的最主要标志。而“原子个人主义”(atomic individualism)哲学,自由放任主义(laissez-faire)的经济,正是现代性之区别于传统性的特征。个体主体性的强调、自我意识的觉醒和发轫是现代性最为显著的标志。现代社会的主体性理论旨在“实现上帝祛魅,把理性化的人奠定为整个世界的最终基点和使世界成为可能的最后根据,实现‘自我不仅是经验与先验的同一,同时又是主体和客体的同一’”。⑤因而,在理性主义信仰目标下,具有自我意识、自我决定、强调自我实现的现代人开始了自我的追逐和欲望的满足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现代性对主体独立性、至上性以及唯一性的强调。丹尼尔·贝尔看到:现代性的真正问题是信仰问题。用一句不时兴的话来说,它是精神危机,新的支撑点已经证实是虚幻的,而旧的铁锚也已沉落水底。如此情势将我们带回虚无主义⑥。 然而,走向“个人”并不能解决各自的需求,因而仍然存在着个人如何结成集体的问题。对此,罗尔斯提出了很有启发意义的理论。他说:“每个人更加私人性的生活是一个计划中的计划,这个极其普通的计划是在公共的社会制度中实现的。”⑦(p.463)正义的集体行动是人类繁荣幸福的最高的鼎盛的形式,正义原则处理的是分享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时的冲突要求,契约一词暗示按照各方都能接受的原则来划分利益才算恰当,“契约”的用语也表现了正义原则的公共性。“强调政治原则的公共性正是契约论的特点。”(p.15)正义原则的选择要在某些环境条件下进行,这些条件是共同分享的预设前提。“契约论的方法就是要证明,这些预设一起为可接受的正义原则施加了有意义的约束。”(p.16)公共决策常常是具有不同兴趣、不同价值观和影响力的很多参与者之间讨价还价和互相妥协的产物⑧。社会的基本结构是正义理论的首要对象。在社会中的个人或私人团体关心的是个人的自由与权利,关心的是特定的个人利益和目的,因此,社会的基本结构,作为所有人活动的背景,本身不能对特殊的人有任何偏袒,而是对所有的个人目的和利益一视同仁,保持公平,追求一个合乎公平原则的社会合作制度。公共政策本质上是关于规定个体和集体选择集的制度安排的结构。制度选择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应当使不同性别、阶层、种族、文化程度、宗教和政治信仰的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权利上平等。对于不同的利益集团提出的相互冲突的主张,公共部门都应保护其合法利益,不应偏向任何一方。世界银行提出,“公平”,包括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它有两项基本原则:第一项是“机会公平”,即:一个人一生中的成就应主要取决于其本人的才能和努力,而不是被种族、性别、社会及家庭背景、或出生国等因素所限制。第二项原则是“避免被剥夺享受成果的权利”,尤其是随着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而享受相应的健康、教育、消费水平的权利⑨。正如阿玛蒂亚·森所说,“发生利益冲突的不同集团都参与决策,这是一项基本要求”。世界银行前首席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也指出:“当所有人的声音在权力的走廊里都能被听到的时候,政府应更加负责,更加透明。其制定的政策可能就很少会发生突然而急剧的变化。”⑩美国《协商规则制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政策出台前,必须请相关利益群体的代表预先进行协商以取得共识,其目的在于尽可能早地把不同意见考虑进来,尽量避免政策在执行过程中遭遇冲突或出现资源浪费的现象。预先协商的结果对做出正式决策有着深远的影响。(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