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核心价值的分化、互补与整合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泽环(1954- ),男,浙江宁波人,上海师范大学哲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哲学、伦理学研究,上海师范大学哲学学院,上海 200234

原文出处: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中共党的十八大报告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基础上首次提出的“三个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核心价值建设方面的重大创新,具有突破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为深入理解这一创新的意义,特别是其对于当代社会道德建设的意义,文章拟基于核心价值的分化、互补与整合的视角,从确立国家的共同理想、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不断提高公民的德性三个方面作初步阐发。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3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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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8634(2013)03-0019-(09)

      2012年11月,中共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阐述了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任务,强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兴国之魂,决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方向,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教育,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凝聚社会共识,并在此基础上首次提出了“三个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1]笔者认为,这24个字“三个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核心价值建设方面的重大创新,具有突破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有鉴于此,本文拟基于核心价值的分化、互补与整合的视角,从确立国家的共同理想、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不断提高公民的德性三个方面作一初步的阐发,为深入理解这一创新的意义,特别是其对于当代社会道德建设的意义,提供一些不成熟的看法,并希望得到学术界同仁的批评指正。

      一、确立国家的共同理想

      所谓“核心价值的分化、互补与整合”的视角,是基于笔者的“道德结构论”①提出的一个命题。这一命题的形成主要基于当代道德生活的基本特点:市场经济导致的道德生活复杂化,全球化交往导致的道德生活多元化,政治文明进步和文化变迁导致的道德生活自主化。这里的道德生活复杂化,指相对于传统农业文明,由于现代工商社会以经济子系统的独立化为标志的功能分化,导致了各子系统规范专一与耦合问题的产生,以及不同于功能系统的生活世界规范基础问题的出现,当代社会道德生活大为复杂化。而道德生活多元化,指相对于传统农业社会的道德生活,由于普遍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以及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发展和深化,当代道德生活日益变动、开放和多元化。至于道德生活的自主化,指的是相对先前“天命”、“上帝”等道德的权威性,由于现代社会的市场经济、民主法治和“人类中心主义”意识的主导地位,特别是近年来电子传媒的无所不在,当代社会道德生活大为自主化。这种自主化的趋势集中地表现为公民道德权利的扩展,是个人自己选择,而不是权威指导成为人们道德观念形成的主流。

      这种现实,当然有其两面性;而且,在这方面,中国的情况也有其特殊性。但是,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社会结构深刻变化,道德生活日趋复杂,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日益多样化、分化和国际化,以及公民的道德权利意识空前觉醒,自主选择道德生活方式的行为日趋普遍,并由此突出了国家价值导向主体化和社会价值取向多元化、政府与公民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张力和统一、社会制度伦理和个人德性伦理的分化和互补的矛盾和问题,确实是显而易见的客观现实。从而,面对这一现实,为合理与有效地组织社会的道德生活,就有必要扬弃通常的同质性道德层次概念,或者至少限制其应用范围,而主要采用异质性的道德结构概念。所谓“同质性的道德层次概念”,指一种把国家和社会的道德建设归结为公民个人道德觉悟层次问题的思维方式,认为只要每个人的道德觉悟都能够实现从低层次向高层次(自私自利→公私兼顾→大公无私)的提升,道德建设问题随之就解决了。虽然,这种“道德层次论”也有其合理之处;但其缺陷则在于忽略了当代社会道德生活复杂化、多元化和自主化的基本特点,有一种仍然在简单性、单向性、独断性的社会框架内考虑伦理问题的倾向。如果说,这种道德思维模式在过去封闭的计划经济时代还有一定的作用,那么在当前开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不太适用了。

      而“异质性的道德结构概念”则不同,面对当代道德生活复杂化、多元化和自主化的现实,“道德结构论”承认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各子系统都有其特殊的轴心价值(货币、权力、个性,特别是经济子系统的货币价值具有广泛的弥散性),国家的全体公民难以共享一种完备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国家价值主体化的导向要考虑社会成员价值取向多元化的实际),社会制度伦理和公民德性伦理也各有其主导的对应价值(只有在充分保障公民权利的公平正义的基础上,政府对公民提出的义务和德性要求才会充分有效)。从而,社会的道德建设就主要是一个异质性的道德结构协调问题:既要肯定市场经济配置社会资源的基础性地位,又要限制其向政治、文化等领域的过度扩散;既要有利于人们就有关国家共同体的目标和理想问题达成最大程度的共识,又不对个人的终极关怀提出强制性的要求;既要充分发挥政府等国家权力机构的必要管理功能,又要自觉防止“官本位”侵袭公民权利的各种弊端;既要使道德生活能够宽容不同的生活方式和利益需求,又不放弃国家和政府对公民义务和德性的教化责任,以实现个人自由和社会统一的相互协调,并进一步促成理想人格的形成。而不是相反,偏执一端地导致货币与道德、多元化与共同理想、权力与权利、权利与义务、自由与责任、自主与权威等关系的失衡。

      进一步说,针对当代中国社会如何合理地组织道德生活的问题,作为一种建设性的构想,笔者的“道德结构论”主张:对于社会道德状况的考察,必须围绕权利和义务这一核心关系,区分社会制度伦理和个人德性伦理两个重大维度。加强当代社会的道德建设,应该进一步保障全体公民的权利,同时强化公民个人的义务意识和提高其德性品质。因此,相对于道德层次,社会道德建设主要是一个异质性的道德结构要素之间的协调问题,即底线伦理、共同信念和终极关怀之间的相互对应和积极互动问题。其中,底线伦理作为社会制度的基本规范和个人义务体系,明确论证国家(政府)和公民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共同信念作为对国家和社会基本目标问题的共识,深入探讨事关公共生活的重大问题和复杂难题,以保障公民权利,并要求其承担起相应的义务;终极关怀作为完备性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主要倡导自觉的义务感和美德。而为确立这三种要素之间的合理关系,社会成员在普遍地遵守底线伦理的基础上,应该努力就国家和社会的共同信念形成尽可能广泛的一致,并同时积极促使各自终极关怀之间的相互激荡,以实现终极关怀对底线伦理的深层支撑和对共同信念的超越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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