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意识与自由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曙光,北京师范大学价值与文化研究中心暨哲学与社会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100875)。

原文出处:
学术研究

内容提要:

自我意识是人的自由的内在前提,自由是人的自我意识在内外两方面合乎其本性的展开和实现。而自我意识的两重性本性,决定了这个展开和实现的过程必须以自我限制或否定为中介,克服“冲动”和“任性”,超越“对立”和“异化”,这既是人的自我意识的辩证法,也是人的自由的辩证法。自觉地把握和遵循这种辩证法,人的自我意识才能经由“个体”、“族群”和“人类”这三重形态的分化和统一,走向普遍的自由世界。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13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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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326(2013)04-0001-10

      人不同于一切物,物不知自己为物,而人知自己为人;人以自己为对象,自我观照、自我命名,自知其长、自知其短,而这全拜人的自我意识所赐。自我意识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内在标志,它使人扬弃了单纯的被给予性即自然规定性,也扬弃了自己作为对象的外在独立性,从而自己规定自己、自己扬弃自己,在推动人成为自在自为的存在时,实现普遍的自由。而人的“自由”无非就是“由人自己”,人的自由生发于人自己、开显于人自己,这一所谓的“人自己”,就内在的直接性而言,当然就是人的自我意识。因此,一方面,自我意识构成了人的自由的前提;另一方面,自由一开始就蕴含在自我意识之中,自由就是人的自我意识在内外两方面合乎其本性的展开和实现。然而,“自我”或“自我意识”正像“人”这个概念一样,是开放的、难以最后完成的概念;基于自我意识的人的自由,也是开放的、不能最后定论的,正因为如此,才需要我们在追求自由的活动中不懈地探索和认识自由的本性。

      一、自我意识的两重性与自由的内在矛盾

      人的自由既然是“由人自己”,而不受外部的强制,从常识看,自由当然就是人的“为所欲为”,“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做什么就做什么”。如果人“所欲为”的,却都“不能为”,口将言而嗫嚅,足将进而趑趄,则何谈自由?人只有言所欲言,行所欲行,不受外部的强制,才是自由的。这不应当被视为问题。然而,这里面又的确存在着问题:人的自由或为所欲为不可能径情直遂,而必须以自我限制或否定为中介,否则,人就始终不能获得与“人”这一称号相配的“自由”。那么,这是为什么?

      事实上,当人“说出什么”或“做出什么”时,他就从主观进入客观,获得了现实的规定性并因此限制了自己,从可能的“自由”转向现实的“不自由”。这样,人的自由才能不落入空虚而赋予现实的内容,才不至于像优柔寡断的哈姆雷特那样,徜徉于单纯意识的无限性中而一事无成。事实上,如同歌德所说,只有善于限制自己,才能成就事业。否则,如果人“说自己想说”的话或“做自己想做”的事时,只是基于自己自在的意识即意识的直接规定——情绪、冲动、倾向等,由着自己的性子“任性”而为,以为这就是自由,是对一切限制的破除,而根本没有意识到这将在客观上限制自己,更谈不上“善于”限制,那他的为所欲为,就成了迹近动物本能的行为,不过是听命于自身的“自然冲动”这一偶然性而已,并且必定招致其他同样属于偶然性的自然冲动的阻止或反对。这就是为什么人们一般不把“为所欲为”视为人的真正的自由,而赋予其不正当的贬义的原因。诚如黑格尔所说:“动物也有冲动、情欲、倾向,但动物没有意志;如果没有外在的东西阻止它,它只有听命于冲动。惟有人作为全无规定的东西,才是凌驾于冲动之上的,并且还能把它规定和设定为他自己的东西。冲动是一种自然的东西,但是我把它设定在这个自我中,这件事却依赖于我的意志。”[1]当有意识和意志的人却只能听命于自己的冲动、情绪时,他显然就落到了动物之下,因为动物没有意识和意志。人有意识和意志,所以他才不会轻易顺从或放任自己的冲动、情绪,而能够将其把握在自己的意识和意志中。

      但是,无论就人必须经过一个成长的过程而言,还是就自我意识和自由前进的逻辑而言,人的“任性”式的“自由”又是难以避免甚至不可避免的。儿童的“任性”是正常的,需要成年人给予理解,并善加引导。现在我们讨论的是成年人及其之间的自由问题。成年人之所以为“成年”人,与其说在于他们的年龄,不如说在于这些年龄所标志的身心两方面的成熟。这里所谓的“成熟”,指的是一个人经由自我意识所达到的行动的自主性和责任力。成年人是不需要监护人或保姆的,事实上,任何人也充当不了这样的监护人或保姆。当然,成年人有时也会冲动,甚至任性,但这毕竟不是他们的常态,如果是常态,那社会就只有听凭各种冲动和任性之间的对抗了。由于成年人是为理性所引导的,所以,他们也就相应地形成了对付自己非理性行为的办法,这就是他们共同认可的规范或规则,以及根据这规范或规则展开的相互批评。这样,人的冲动和任性,就成为他们走向真正自由的中间环节,即“单单由自然冲动所规定的意志和绝对自由的意志之间经过反思选择的中间物”(黑格尔)。中间物都是两面性的,一方面,人的意志由自然规定的内容释放或发泄出来了,各种冲动或偶然性都发作一番,相互排斥;另一方面,它也促使人们认识到“任性”的自由不仅是主观随意的,还是抽象虚幻的,其实是“非理性”和“无教养”的状态,是不自由的,从而通过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的反思和有意识的调教,进入真正的自我意识和自由。

      可见,人的自由一开始就呈现为矛盾的运动,表现为人的“为所欲为”及其内在的“否定之否定”,所以如此,就在于人的自我意识是意识经由对象意识及其扬弃才达到的,这不是一个单纯的沉思过程,而是发生在人的感性生命活动中的反身性和反思性过程,任性及其扬弃就是这一过程的表现形式。

      经由冲动和任性,我们不难意识到自由与正当性和应然性是有关系的,即自由与价值是有关系的,并且这个关系还是内在于自由的进展之中的。如果说应当谓之善,那不应当就谓之恶。那么,自由是善的吗?或者自由是恶的吗?问题当然没有这么简单,但是,自由显然既能通向善,又能通向恶。

      直观地看,人的自由是中性的或价值中立的,即自由本身只是表明了人有自作主张、自我决断的权能,并不关涉这种权能的用途和后果。至于人是自由地为善,还是自由地作恶,那都是他自己的决定。历史的经验表明,正是有了这种自由,人类才有了在各种可能性中的选择,在创造出丰富灿烂的文明的同时,也产生出好坏善恶美丑正邪的各类问题,而自然界是不存在这些价值的矛盾和问题的。老子曾说:“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斯恶已;皆知善之为善,斯不善已。”(《老子》第二章)黑格尔则依据意志的概念指出:“唯有人是善的,只因为他也可能是恶的。善与恶是不可分割的,其所以不可分割就在于概念使自己成为对象,而作为对象,它就直接具有差别这种规定。”[2]所以,没有自由,人的一切价值都无从谈起,而有了自由,人却可以为善或为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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