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不断提出这样的问题:我们是否应该从事某项活动?从事这项活动,我们可能或应该付出怎样的代价?这种或这些代价应该以多大为宜?这就是代价合理性的问题。因此,反思代价产生的理性根据及代价合理化的实现机制、过程是现实实践的客观要求,其中,关于代价合理性标准的界定则处于基础地位。本文试图对代价合理性的标准提出一些看法,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代价及其合理性界定 在实践活动中,人们为了创造一定价值,总要付出、否定或牺牲某种价值,这就是代价。在实践过程中,代价主要有四种表现:其一,主体在价值冲突或价值选择中,为了某一优先价值而不得不忍痛放弃另一部分合理有益的价值追求;其二,主体为了创价而必须或必然要作出的价值投入或付出,即成本;其三,主体在获取或享受某一价值成果的同时,不得不承担同一实践活动附带产生的不良因素或不良后果,即副产品;其四,由于人们主观的错误或失误所引发的、与创价并无必然联系的耗费、损失或消极后果等。代价和创价同为实际活动的两极,没有代价就没有创价,这已逐渐成为人之共识。然而,问题远非这么简单,因为并非一切代价都是必要的,付出了代价也并非一定就有预期的创价,创价的大小也并未必就与所付出的代价量成正比。在当代,代价问题凸现的直接原因也正在于:社会活动中存在着大量不必要的代价,必要代价也存在过大过量现象以及代价选择、代价分配不尽科学、合理等。换言之,实践向人们提出了代价“应如何”即合理性的要求。 关于“合理性”概念,包括《简明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哲学卷)、《辞海》、《简明哲学辞典》等辞书未予收入,因此,它尚无权威解释。综而言之,合理性曾在下列意义上被人们使用:(1)合乎理智, 合乎理性;(2)合乎逻辑,有根据、有道理;(3)合义性,合乎正义道德;(4)合真性,合乎真理、合乎规律;(5)合利性,合乎利益、合乎价值;(6)合法性,合乎法律规范等等。笔者认为, 代价的合理性,主要是针对从人的目的出发,对人的代价付出、代价活动过程及代价结果的理性预测、评价、规范和合理实现,它在现实生活中主要表现在四个层面:一是代价追求的目标的合理性。人们付出或承担一定代价的目的在于追求一定的价值,因而,价值目标本身正当、合理与否就成了界定代价合理性的前提。目标的合理性对现实目标的手段合理与否不进行反思,它容易导致片面强调目标而忽视手段的唯效果论;二是代价(工具)对于具体价值目标的合理性,即具体行为主体(国家、集体、企业、个人等)为达到一定的目的而采取的工具手段的有效性。这种合理性,对价值目标本身不予反思,因而易导致张扬手段而遮蔽目的的本身意义的工具主义;三是代价分配的合理性。由于主体具有多样性,代价的付出主体和代价承担主体可能不完全一致甚至完全背离,因此,代价分配状况也是代价合理性内容之一;四是代价对于人及其实践的规范合理性。它坚持代价付出的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的统一,强调从人的生存发展和社会进步出发,对包括人的认识和实际在内的所有行为在手段与目的、代价与创价、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辩证统一的关系中进行规范。我们认为,这是最高意义上的代价合理性类型。因为它在实践的基础上把代价与创价、工具与目的完美地统一起来,体现了合理代价的付出或承担服从和服务于人类的内在本性和根本宗旨。 由此可见,代价合理性(“应如何”)问题,不仅包括对代价的现象描述,而且包含对代价付出或承担的理性预测、评价和理性规范、实现,它从人的生存发展及社会进步的角度审视、评价、规范人类的全部活动,对人们的决策和实践活动提出了以下问题或要求:人们是否应该追求某种或某些价值?为了获取这种(些)价值,人们应付出或承担多大的代价?人们应当如何分配业已创造的价值和业已造成的代价?因此,在社会生活中,我们不仅要关注实践的正效应,而且在预测分析这种效应及代价的合理与否,惟有付出合理的代价,才可能有合理的创价活动和产生合理的创价,以促进人类自身的生存发展。 二、代价合理性的具体判定标准 代价合理性的标准,对于具体实践活动具有逻辑上的先在性。尽管这种标准对具体行为主体来说可能还不够清晰、明确,但它始终是进行具体实践活动的逻辑前提。如前所述,代价合理性本质在于体现人的生存发展和社会进步,因而,判定代价合理性的基本标准就是满足人的生存发展和社会进步程度。由于这个基本标准具有一定的抽象性、模糊性,因而,还应将之进一步具体化。我们认为,代价合理性的具体标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代价付出的必要性。合理的代价本质上是主体为满足自身生存、发展需要而作出的努力或牺牲,因而,衡量代价合理性(应该与否)的第一个尺度就是看代价付出“是否必要”。代价付出的必要性,是人们进行代价活动和衡量代价合理性的基本出发点,它具体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实现主体价值目标本身是否是必要的。创价是人们付出代价的目的,价值目标本身在特定的条件下是否必要,对于代价是否合理具有前提意义。而事实上,人们的具体需要并非总是必要的,如有的需要是扭曲的,它并不是促进主体特别是社会历史主体生存发展的真实需要;有的需要是过量的,它不仅可能造成浪费,而且由于物极必反,它还可能损害主体的生存、发展。此外,有的需要因相冲突而不能共存,或虽相容却不能兼顾,此时次要需要应该服从主要需要或主导需要,与后者相比,某些原本正当、必要(次要)的需要就变得“不再正当”、“不再必要”了。二是代价作为一种成本付出是否具有必要性。合理的代价付出应该是实现主体价值目标的必要条件,即“有之未必然”,但“无之必不然”。付出怎样的代价和付出多大的代价才能实现价值目标,这是衡量代价合理性的根本出发点。对代价付出的必要问题的认识、评判,直接影响着人们决策和实践的活动方式、方法。 第二,代价操作的可行性。代价付出的必要性强调的是主体内在的“利”的尺度,但它只是进行实践活动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因为并非任何必要的都是值得去做的。客体的本性和规律、现实的客观条件是制约人们活动的外在的“真”的尺度,它和主体的需要和利益一样,同为代价合理性的深层基础。在现实中,人们不能不作下列思考:自己付出代价后,有没有条件和能力达到创价目标?自己有没有条件和能力解决由此引发的问题?人们为实现一定目标,尽管有时有必要冒一定的风险,但在任何情况下,成功的实践总是以具备基本的条件为前提的。如果实现某种价值完全为当时人力之所不能及,或不能防患于未然即不具有可行性,那么,尽管某种价值目标是主体真实的、正当的需要和利益,也不值得去做,倘若勉为其难,只会徒劳无益,甚至事与愿违,得不偿失。因此,人们不仅应该“为我应为之事”,而且应该“为我能为之事”,代价操作的现实可行性决定了合理代价能否由观念形态转变为客观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