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价值本质的二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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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唯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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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1997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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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值问题是哲学的重要问题,并已成为近年来哲学界讨论的热点。我认为,要保证价值问题讨论的顺利进行,首先必须将什么是价值、价值的本质是什么这个问题搞清楚。因为只有真正澄清了这个问题,或者说在这个问题上达成了共识,整个讨论才可能有共同的基础,从而使问题得以深入下去。本文拟就价值的本质谈谈自己的肤浅看法,以求教于大家。

      当前,人们对价值的本质的理解存在着尖锐对立的两种观点,这就是“属性说”和“关系说”。“属性说”认为:价值是价值客体固有的一种性质,这种性质是客观的,是不依赖于主体的主观意志而存在的。我们认为这种观点的可取之处在于肯定了价值的客观性。“关系说”大致都认为价值的本质只不过是一种关系,一种社会关系或实践关系。这种观点的可取之处在于肯定了价值的本质属性与价值主体间的现实关系,即价值及其本质离不开一定的社会关系,离不开作为价值主体的人及其实践活动。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在价值本质理解上的这两种对立的观点尽管都不乏合理之处,但各自的缺陷又都是明显的。“属性说”在价值的本质属于自然性还是社会性上陷入了二律背反。他们的本意是想强调价值的自然性,但由于无法说明价值与人类实践的关系,因而又不得不承认价值是价值客体的一种社会性质。那么由此推论,价值又是社会赋予的,这显然与“价值是价值客体的固有属性”相矛盾。“关系说”也并不比“属性说”更幸运,它同样无法摆脱另一组二律背反,即一方面它否定价值是价值客体的固有属性,另一方面又肯定价值是客体的性质、功能在主客体关系中对主体的效用或意义。那么客体的这种性质与功能从何而来呢?是客体固有的还是在主客体关系中纯粹由主观创造的呢?这是“关系说”所无法确证的。可见无论是“属性说”还是“关系说”,在理论上都不能彻底和自圆其说。这就充分说明了在价值本质问题上任何片面强调某一方面而否定另一方面的做法必然陷入困境,都是不足取的,也无助于问题的解决。要摆脱困境,就必须摒弃这种单向思维的方式,运用唯物辩证的方法来思考这一问题。

      价值从纯粹抽象的意义上说无非是在特定的关系中某物对他物的效用性,它的本质就在于特定的关系和他物的效用性。我们这里讨论的价值是具体的、现实的价值,特指客体世界对于社会主体说来的价值,但其价值的本质却不能超越特定的关系和他物的效用性。特定的关系就是社会实践主体与客体的关系,这种关系的实质表现为客观的实践过程和实践的创造性,我们暂且将其概括为价值的创造性。效用性就是实践的客体对于实践主体的功用特性,有人因此将价值的本质归结为实体。我们认为,无论是将价值的本质归结为客体的物还是归结为主体的人,都是不可取的,离开特定关系的人或物都不是现实的价值。但价值又确实离不开实体,它是实体所具有的性质,正是价值实体的性质构建了价值的本质。那么价值的本质又是什么呢?

      价值作为一种客观现象必定有其客观存在的依托,并由此构建了价值的客观性。它不仅取决于主体而且也取决于客体,二者缺一不可。而且,价值的大小与主客体直接相关,因此价值的本质必然也与主客体直接相关,而不是单纯地存在于主体或客体之中,更不可能从外部世界注入到主客体之中去。但主体与客体在价值行为中所处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又是各不相同的,因而它们所体现的是价值本质的不同侧面。

      客体所体现的是价值客体的效用性。效用性是客体之所以成为客体的必要前提,是价值客体的固有属性,它决定了价值行为过程中价值的基本趋向。效用性不仅有量的规定而且有质的规定,即可能对社会实践主体发生怎样的影响,它从物的角度反映了价值的性质。正是价值客体的效用性规定了价值的客观性和效用性。客体的效用性首先作为物的自然属性,在进入价值过程成为价值客体之前就已经存在。正如马克思所说的那样,“物的Wert(价值——引者注)事实上是它自己的virtus(力量,优点,优秀的品质——引者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下]第327页),物在成为价值客体时仍然保持着这种自然属性。 价值客体的自然属性是价值客观性的重要组成部分,离开了客体的自然属性,就无价值的客观性可言。但这种自然属性并不等于天然,而是指价值物的自然性质或固有性质,其中有天然性的,而更多的则是人使之然。但无论天然还是人使之然,价值物都不可能没有作为物所必须具有的自然性质。单从价值物的角度来看,对人造物与天然物的区分是没有太多意义的,人们关心的是有无效用性及其大小,关心其能否成为价值客体,而不在乎它是天然物还是人造物。一方面,目前进入实践领域的纯天然物实在太少了;另一方面,人们也不会因为某物是天然物而不论其有多大的价值都一概抛弃,不会因为某物是人造物而即使其无价值也死死抱住不放。事实上,倘若某种天然物与人造物的价值差不多,人们反而更多地关注天然物。价值客体所具有的价值属性是价值本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客观基础,这应该是唯物主义价值观的基本思想。

      价值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又必然地具有社会所赋予的特性。价值的有无是相对于社会主体的实践而言的,价值的实现也只有通过主体的实践这一现实的途径才有可能。因此,价值的本质必须在一定的主客体的实践关系中才能得到完整的体现,离开实践关系就无价值的现实性可言。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又必须承认价值的本质存在于社会主体的实践创造之中,因而价值的本质又表现为价值主体所独有的创造性。价值只能是,社会实践中的价值,否定了这一点也就否定了价值赖以存在的现实条件。肯定了价值主体在价值行为中的主导作用和实践的再创造作用,也就在价值观上坚持了实践第一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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