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基本的分配原则。随着效率与公平关系讨论的进一步深入,人们已经越来越不仅仅局限于从分配中去认识两者关系,而是将它们放在哲学、经济学、历史学和政治学等学科的综合中考察。然而一个值得重视的现象是,一些观点开始走向“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反面,有的甚至抽象地将公平视为决定效率的最高原则。本文试图从哲学历史观的角度论证效率始终对公平起着规范、制约、决定的标准作用。 一、公平是对人的本质、地位、作用关系的认识与评价 之所以对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歧见杂陈,首先来自对公平这一概念理解的差异。笔者认为,公平不仅仅是个单纯的经济、政治或伦理概念,当我们对公平的内涵进行提升以后,我们发现,公平问题首先是历史观的一个重要问题。 公平是对人与人以及人与自然关系的一种认识和评价。我们知道,人与人的关系是复杂的、多层次的,因而对人们之间关系的认识和评价的公平观所涉及的范围也是全方位的:既包含着对人们的经济关系、政治关系、伦理关系的评价和认识,也涉及家庭关系、上下级关系、同事关系、中央与地方企业的关系等等。可以说,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都存在着是否公平的问题。但是,人与人的关系的实质是物质利益的关系,所以公平问题首要的就是如何对待和评价人们的物质利益关系。从本质上看,公平就是对不同社会关系中人的本质、地位、历史作用的评价。客观存在的各种社会关系,本身并无公平与否的问题,它是自在的,是评价的对象。一个人的收入状况、交往状况、政治地位和权力等等,本身不存在是否公平的问题,只有当我们按照特定的标准,对这些状况进行比较、分析、衡量、评价时,才会产生公平问题。因此,这一问题又是一个认识论的问题,它涉及评价者自身的立场、观点、方法和标准的问题,由于人们对人的关系进行认识和评价时,总是带着特定的价值观念去进行的,这一问题又包含着价值论问题。 以上我们从外延上分析了公平观所包含的不同层次的内容。从内涵上看,确认或评价人们的关系是否公平,必须遵循以下几条原则:(1)差别性原则。差别是评价公平与否的前提。如果被评价者之间是无差别的,它们也就不存在是否公平的问题。公平必须以差别为前提,同时又不以差别本身为标准;恰恰相反,公平要求在特定的标准下去消除差别,或者不以特定的差别作为参照系去寻找被评价者的一致性。马克思认为:平等的权利“就它的本性来讲,只在于使用同一的尺度;但是不同等的个人(而如果他们不是不同等的,他们就不成其为不同的个人)要用同一尺度去计量,就只有从同一个角度去看待它们,从一个特定的方面去对待他们”[1]。列宁也认为,任何平等权利“都是把同一标准应用在不同的人身上,即应用在事实上各不相同、各不同等的人身上”[2]。很显然,标准的一致性正是被评价者一致性的提升。(2)历史性、客观性原则。马克思说过:“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者的公平则要求废除封建制度,因为据说它不公平。……所以,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是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3]这说明在认识和评价是否公平的问题上,人们总是从特定的目的出发的,评价的标准具有强烈的主观性和巨大的差异性,但是否由此可以推论标准的纯粹主观性呢?不是。人们对社会现象是否公平的评价尽管有差异,公平与否的标准本质上并不来自评价者的主观愿望和意志,标准具有客观性和历史性的内容,科学的公平观必须符合历史的规律性,必须与历史的事实相一致,必须符合历史的合理性,并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变化。(3)合理性原则。公平必须以合理性为标准。在评价人的关系时,差别并不等于不公平,无差别也并不等于公平。公平与否的标准在于历史的合理性。这里的合理性就是指合规律性。它不仅意味着人们的认识活动要遵循认识的规律,人们的评价过程要遵循价值的规律,而且,这种认识和评价还要符合历史的规律,及人们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认识和评价是否有效地处理好人们的关系,是否有效地推动了历史的进步。从差别性的角度来认识这个问题,就是要在差别和无差别(消除差别)之间维持一种必要的张力,即维持双方的合理性。(4)永恒发展的原则。公平虽然有特定的客观标准,但是由于人们之间的差别是永恒的,由于历史的发展也是永恒的,因而合理性也是永恒变化的。历史上不存在抽象的公平,也不存在绝对的永恒的公平。曾经被认为是公平的,会变成不公平,反之亦然。 二、效率是人的实践能力和水平的标志 对公平与效率关系产生分歧的第二方面的原因,来自对效率概念理解的差异。一些文章往往将公平视为政治法律领域内的权利,而将效率仅仅理解为经济效率,这是不合适的。笔者认为,效率范畴也是一种关系范畴,但是这种关系范畴的实质是实践关系,即人们(主体)在改造自然、社会、人自身(客体)过程中所具备的水平和能力,它表征着主体与客体所构成的系统整体的功能和效能。关于这一点,有名的帕累托原则可以给我们某种启发。布坎南认为这一原则的最一般的意义是:“一个给定的体系的某一状态是帕累托佳态,而且仅当该体系没有一种可行的可供选择的状态能令至少一个人境况变好而不令别人情况变坏。一种状态即是s[,1],相对另一种状态即s[,2]的帕累托状态,而且仅当至少有一个人在s[,1]中的状况好于在s[,2]中的状态,而无人在s[,1]中的状态劣于s[,2]中的状况。”[4]通俗的说,一个系统是否具有最优的效率,并非这一系统所构成的每一要素(或子系统)都处在最优状态,而是指各子系统整合而成的系统整体最优。这种整体最优又不能以系统的某一要素劣于它系统的某一要素而其他要素功能相等为特征,总之是以投入的量与产出的量(一般意义而非只在经济意义上使用)相比较的结果。以最小的付出获得最大的效果,不仅在经济领域,而且在人类的任何领域都是人们实践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高规则。由以上关于效率的概念,我们可以引出以下三点结论: (1)效率的标准是自在的、客观的。效率通常表现为投入与产出的关系,它是一种客观效果。一个系统是否具有效率,不在于人们的主观评价,而在于客观结果。一般说来,人们对于系统效率的评价所具有的一致性远远高于关于是否公平的评价;因为,效率的标准不是来自自身之外,而就存在于结果自身,当不同系统所发挥的作用产生特定的效果之后,标准也就确立了,因而这个标准虽然是自在的,但又不是先于过程的。人们关于效率的标准具有一致性的原因,还来自于效率一般的可量化性,因而标准更容易确立。 (2)效率的无止境性。效率作为衡量系统功能状态的范畴,其标准是容易确定的,它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人的实践能力和水平的标志,具有稳定的性质,因而,一个系统的其他要素的关系和结构是否合理,最终必然通过其整体的功能表现出来,从而效率也就成为衡量这一系统所有关系的标准;另一方面,由于效率标准以自身为参照系,而效率本身具有不断前进的特征,所以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效率总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特定系统的功能状态,它取决于要素的结构及其配置,当后者不断改进后,整体的效率也会不断提高。因此,效率标准又具有不确定性的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