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世纪的种种积弊昭示了反思进步标准的必要,而要澄清社会进步尺度问题,则需深入探讨社会进步评价的静态结构。文章从三方面论述了评价主体、评价客体、评价中介的特征及其规律性。 关键词 评价主体 评价客体 评价中介 忧患意识 全球意识协调进步意识 20世纪行将逝去,但世纪留给人类的不仅仅是卓然的文明成就,而且还有不可再生资源的枯竭、物种的灭绝、耕地的锐减、污染的严重、全球温室效应的加剧以及8000万死于战争的人们、肆虐的爱滋病、吸毒、同性恋等。人类社会的真正进步意味着什么,社会进步的尺度是否与社会积弊的丛生存在某种关联,这些都是大批有责任感的东西方思想家共同关心的问题。故此,社会进步评价自然而然地成为当代哲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作为社会进步评价的核心问题之一——社会进步评价的静态结构问题自然是作为时代精神精华的马克思主义所不可回避的。本文试图以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为指导对此问题略抒管见。 一 从一般意义上讲,所谓评价就是主体对客体于人的意义的一种观念性把握,是主体关于客体有无价值以及价值大小所作的判断。因此,要构成一种评价活动,首先必须有评价主体、评价客体两大要素,前者解决谁评价的问题,后者解决评价什么的问题。因此评价实质上是一种关系范畴。那么评价主体和评价客体何以能发生联系,何以能成为同一活动的两极,那就必须有一评价中介作为它们联系的中间环节,因此,评价中介也是评价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一个要素,它解决怎么评价的问题。 马克思说,主体只能是人,这种人是现实的人,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中的现实的人。评价主体有不同的层次,可能是单个的个人,也可能是一个有共同基础的人群(如生活在同一社区的国家、民族的人群,从事同一研究课题的人群等),也可能是整个社会的人类(即所谓全人类)。不管是个人、集体,还是全人类,它们都有许多共同的特性。第一,为我性。马克思、恩格斯曾经指出:“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1]这个“我”就是主体,凡是对主体没有价值的人、物、活动不会引起主体的评价兴趣,价值的正负、价值量的大小无法离开主体的需要及其层次。正如认识活动的主体离不开主体性、主观性一样,评价活动的主体也离不开为我性。但是评价活动与认识活动又有所不同,认识活动强调的是对认识客体的本质规律的客观把握,而评价活动的出发点则是主体对客体于己的意义;认识活动的主观性力求排除,评价活动的为我性则无须排除;认识活动的目的在于认识世界,评价活动的目的在于改造世界。第二,自为性。评价主体是有能动性的。它总是按照其内在规定性和本质行事,成为主客体关系的首动者,它承认客体的的客观存在但不终止于此,而是通过客体对主体为我性的满足程度作出正负价值和大小的评价,从而通过自己的活动改变客体。第三,他律性。主体的为我性、自为性并不是随心所欲的,他所提出的需要、目的等主观愿望都要受到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不同历史阶段的评价主体的质的规定性有所不同,同一历史时代的评价主体也因阶级立场、受教育程度、认识水平的不同而形态各异。比如“自由”作为评价主体的价值目标,近代和现代、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自由观各不相同,其内容迥异。这反映了评价主体的他律性。综合以上三点,评价主体是自律性和他律性的统一。 评价客体有较强的层次性。有对人的评价,对物的评价,也有对活动的评价。对人的评价又有对人类个体的评价、人类群体的评价以及对自身的评价。对物的评价有对自然物的评价,也有对人工物的评价。对活动的评价更加林林总总,如对科学活动的评价、体育活动的评价、艺术活动的评价等。评价客体有如下特性:其一为对象性。评价客体的一个最根本的特性便是它的对象性。主体和客体是一对关系范畴,没有主体便无从谈起客体,事物只有相对于主体来说才能称之为客体,一事物只有成为主体所要认识和评价的对象时才能称之为评价客体,未进入主体评价范围内的客观物质世界只是一般的客观存在,而不是客体。客体的这种“价值对象性”并不存在于客观存在的自然特性和自身特性之外,但也不能归结于和等同于这种特性。客体的对象性是它在社会生活中所履行的功能和作用,而这种功能和作用是主体在实践活动中所赋予的。其二为自在性。客观存在只是由于主体的活动才成为评价关系中的客体。客体本身的特有的结构和规律是外在于主体的,具有独立性,客体的变化发展遵循着自身的规律性,而不以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至于客体的被改造源于自为的、为我的主体而不是自在的客体。其三为他律性。主体对客体的评价和改造活动是以自己的需要和愿望为出发点的,但是这种评价和改造活动却没有流于主观化和随意性,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客体有其自身的结构和规律,这种结构和规律为主体的评价提供客观条件、范围和前提。脱离客体的他律性来抽象地谈主体需要,只能流于空谈和妄想。例如没有对历史进程、规律的把握就不能进行科学的社会进步评价。 评价中介的核心是评价尺度,即用什么样的尺度才能表征价值的正负大小。对不同的对象可以采取相同的尺度来衡量,对同一个对象也可以采用不同的尺度来衡量。在许多的价值学著作中,都把主体的需要、兴趣以及偏爱、目的作为价值评价的中介。我们认为,需要是人的一切活动的内在动力,人的需要是多种多样的,有正当的需要,也有不正当的需要;有符合实际的需要,也有不切实际的需要;有个人需要,也有集体和社会需要。对需要的渴望以及日益充分的满足是人的兴趣生长的土壤,而目的则是需要的具体化和现实化,因此需要和目的成为最基本的中介。笔者认为,与其说需要和目的是中介,倒不如说中介和尺度体现着目的性,目的性是评价尺度的特性。尺度即是一架天平、一个准绳,它高于现实,现实不可能是完全标准的,它是人们的目的所在,这是评价尺度的超然性。但是评价尺度对现实的超越又不能是幻想性超越,而应当是基于现实的合理超越,因此评价尺度也不是纯粹主观自生的,它是超然性和突然性的统一。脱离突然性的超然性、应然性只能是一种虚假的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