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国内理论界对“恩格斯在唯物辩证法上的贡献”存在一些分歧。本文从马、恩、列等原著出发,分析辩证法的意义、辩证法的基础和辩证法的规律,旨在对这一理论问题作一探讨。 关键词 恩格斯,辩证法,规律,定义 唯物辩证法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的科学世界观,它是马克思主义全部理论的基础。一百多年来,人们的实践活动完全证明了它的科学性,它是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正确思维方法,是“最高的思维形式”。[1]随着对辩证法研究的深入,学术界对其中的一些问题如辩证法的定义、辩证法的基础和前提、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等存在争议。这种理论上的争论对于发展马克思主义无疑是有意义的。本文从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史的角度对这些问题作一探讨。 一、辩证法的定义 任何一门科学都有它自己的特殊研究对象,有它对这一研究对象的定义,从而得以确立自己存在的特殊地位,并与其他学科区别开来。凡是熟悉马克思主义哲学史的人,都知道恩格斯对辩证法下定义最多,他至少在3个地方给辩证法下过明确的定义。1876年,他在《反杜林论》中第一次给辩证法下定义:“辩证法不过是关于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2];1878年,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的《总计划草案》中,把辩证法称为“关于普遍联系的科学”[3];1886年,恩格斯在《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提出,辩证法是“关于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的运动的一般规律的科学”[4]。恩格斯在这3个地方是从不同侧面来定义唯物辩证法的,尽管表述不完全相同,但其思想内容、理论实质是一样的,揭示了唯物辩证法的本质特征,论述了唯物辩证法的对象和任务。如恩格斯阐述了唯物辩证法规律内容的客观实在性,强调主观辩证法只不过是客观辩证法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阐述了唯物辩证法的本质特征,实质是关于事物运动和发展的学说。这样,就彻底划清了辩证法与形而上学、唯物辩证法与唯心辩证法的界限,使唯物辩证法成为科学的世界观。 恩格斯在辩证法的定义中还指出,辩证法不但是关于客观规律的学说,同时也是关于思维规律的学说。他在《费尔巴哈论》中曾讲过:“辩证法就归结为关于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的运动的一般规律的科学;这两个系列的规律在本质上是同一的”[5];在《反杜林论》的“引论”中,恩格斯说:“在以往的全部哲学中仍然独立存在的,就只有关于思维及其规律的学说——形式逻辑和辩证法”[6]。恩格斯在这里讲的辩证法就是辩证逻辑,亦即是认识的辩证法。把恩格斯的思想联系起来,我们不难看出他关于辩证法、逻辑学和认识论三者同一的思想是丰富的。虽然恩格斯作了以上表述,但明确表述这个问题的是列宁。他在《哲学笔记》中说:“在《资本论》中,逻辑、辩证法和唯物主义的认识论(不要三个词:它们是同一个东西)都应用于一门科学。”[7]虽然列宁对三者同一的概括引起学者们很大的兴趣和争鸣,但是只要把列宁的思想与恩格斯的思想联系起来考察,不难看出他们两人的思想是一致的。一些学者把列宁与恩格斯对立起来,否定恩格斯的思想,这是不对的。恩格斯关于辩证法的定义论述的不够完善,不够明确,使后来者对辩证法有着不同的解释和争议。有的学者从恩格斯的定义出发,提出把“整个世界作为哲学的研究对象,认为哲学是关于存在的学说;有的学者把纯思维作为哲学的研究对象,认为哲学就是关于思维规律的学说;也有的学者认为,哲学研究对象是客观世界和主观思维的相互关系的一般规律;等等。争论是科学繁荣的一个标志,通过争论明辨是非,寻求真理,进一步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 我们认为,恩格斯所讲的哲学是:“关于思维及其规律的学说——形式逻辑和辩证法”,也是指世界观、方法论和认识论,有时也被称作关于思维形式的科学。但是,这里讲的思维形式不是狭义逻辑学那种只是人们头脑中的概念、判断、推理的纯思维形式。恩格斯讲的“逻辑和辩证法”,从本体论来理解是宇宙观,从认识论来理解是思维方法。正如矛盾、对立统一一样,它是客观物质世界所固有的,不是外在强力加进去的,因此,它可以属本体论,世界观,但矛盾、对立统一也可以作为我们认识世界的方法,这就是思维形式或思维方法。哲学也不例外,只不过是最一般的思维方式和思维形式。 二、辩证法的基础 辩证法作为世界观和方法论是有它的基础和前提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辩证法是以唯物论为基础和前提的,辩证法与唯物论是有机统一,不可分割的。黑格尔的辩证法是以客观唯心主义为基础和前提的。长期以来,学术界认为黑格尔的辩证法与它的唯心主义体系是矛盾的,因为他的辩证法是牵强附会的,这当然是对的。但是不应忽视黑格尔的辩证法与他的唯心主义体系也有一致的一面,否则,他的体系也就建立不起来。 唯物辩证法只能建立在唯物主义的基础上,如果辩证法离开唯物主义的前提,就变成主观主义和诡辩。经典作家非常重视辩证法的基础和前提。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二版“跋”中一再强调:“我的辩证方法,从根本上来说,不仅和黑格尔的辩证法不同,而且和它截然相反。”[8]马克思在这里讲的“截然相反”,就是说两者的基础不同。马克思认为黑格尔的辩证法的实质及其神秘化的原因,就在于他的辩证法是唯心主义的,是头足倒置的。因此,必须把它“倒过来”,以便剥开它神秘的外壳,救出它合理的内核。 恩格斯更是重视辩证法的基础问题。他在1875年写的《辩证法的一般问题》的短文中,提出提出客观辩证法和主观辩证法的概念。他说:“所谓客观辩证法是支配着整个自然界的,而所谓主观辩证法,即辩证法的思维,不过是自然界中到处盛行的对立中的运动反映而已。”[9]这就是说,客观辩证法即是建立在唯物主义基础上的辩证法,它是主观辩证法,即思维辩证法的基础和前提。主观辩证法只不过是客观辩证法的反映。恩格斯还再三强调,辩证法的客观性、必然性,也就是强调辩证法的唯物主义基础。他说:“辩证法的规律是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历史中抽象出来的。”[10] 列宁也非常重视辩证法的基础问题。他在“辩证法的十六要素”中第一条就指出:“观察的客观性(不是实例,不是枝节之论,而是自在之物本身)”[11];后来又说:“从概念自身而来的概念的规定(应当从物的关系和它的发展去观察事物本身)”[12]。列宁一再告诫人们要把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和黑格尔的唯心辩证法严格区分开来,在研究黑格尔辩证法时,“必须揭示、理解、拯救、解脱、澄清”它的唯心主义实质,必须从中剥出唯物主义辩证法来。毛泽东同志一贯提倡的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理论与实践相统一等思想,也就是坚持辩证法与唯物主义有机统一的光辉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