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在中国现代哲学史上,中国马克思主义者对哲学方法论的贡献,首先就表现在对逻辑思维的辩证法的强调,但在一般的马克思主义者那里,也存在着忽视形式逻辑、理性直觉的缺陷,随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深入,在张申府、张岱年和冯契的哲学探索中,上述缺陷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克服。 关键词 形上智慧 辩证逻辑 形式逻辑 理性直觉 在智慧学说的视域中,来反省中国现代哲学对哲学方法论的探讨,我们会发现,与清华学派之强调逻辑解析法和现代新儒家之强调直觉法不同,中国马克思主义的特点在于对逻辑思维的辩证法的重视。正是由于掌握了这一强大的理论武器,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找到了中国革命的正确道路,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但是,在一般的马克思主义者那里,也普遍存在着忽视形式逻辑、对直觉在转识成智的过程中的作用缺乏认识等理论上的不足。值得注意的是,也有少数的马克思主义者,通过汲取非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资源,为克服上述缺陷作出了可贵的努力,正是在此过程中,中国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方法论逐步地走向了完整和深刻。 一 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和发展表现为一个逐渐深化的过程。在早期的马克思主义者如李大钊、陈独秀等人那里,马克思主义主要被了解为一种社会历史理论,即唯物史观,而从瞿秋白开始,辩证唯物主义则被认为是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的根本所在。之后,不少马克思主义者如李达、艾思奇等加入了研究阐发辩证唯物论的行列,在此过程中,特别是在三十年代关于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的争论中,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表明了其在哲学方法论上的基本取向。 和张东荪等人只承认形式逻辑而否定辩证逻辑相反,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把列宁关于“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三者统一”的思想作为其哲学方法论的基本出发点,因此,他们心目中的逻辑就是辩证逻辑,其主要任务就是联系客观辩证法和认识辩证法来考察思维的辩证运动。李达说:“辩证法与认识论,同是以当作外界发展法则之思维的反应看的思维法则为对象的。而以思维发展的一般法则为对象的科学,又是论理学。所以就对象相同这一点说,辩证法、认识论与论理学是同一的科学。”[1]艾思奇认为,逻辑或论理学是一门研究思想运动的法则的学问,由于它关注的是思想的运动发展而不是其静态的形式,所以也可称为“动的逻辑”或“动的论理学”。动的逻辑与认识论和世界观是分不开的,因为思想的运动法则就是认识的运动法则,同时它也是外界事物运动法则的反映。毛泽东对辩证逻辑有杰出的贡献,他的《论持久战》、《新民主主义论》等论著和马克思的《资本论》一样,是运用辩证逻辑的光辉典范,从中我们不难看到辩证逻辑的方法论的基本环节,如观察的客观性、分析与综合的统一、归纳与演绎的统一、逻辑和历史的统一、理论和实践的统一等。而《论持久战》、《新民主主义论》中所运用的辩证逻辑方法又是和《矛盾论》、《实践论》中所阐明的辩证法和认识论相联系的,因此,在毛泽东那里,客观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也是统一的。 在智慧学说的立场上,我们认为,要以理论思维的形式来把握哲学的具体真理(世界统一原理和宇宙发展法则)、把握性和天道的智慧,我们所使用的概念必须是灵活的、能动的、对立统一的,而贯彻“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三者统一”的原则,结合认识的辩证法、客观现实的辩证法来考察思维的辩证运动,就产生了辩证逻辑的科学。中国马克思主义者在哲学方法论上对逻辑思维的辩证法的强调,无疑已有见于此。 然而,中国马克思主义者对辩证逻辑的重视是以对形式逻辑的贬抑为代价的。这主要有两方面的表现。首先,把形式逻辑等同于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以此来贬低形式逻辑。马克思主义者认为,作为一种低级的思维方法,形式逻辑虽然在有限的“家事”的范围内有一定的用处,但由于它执着于抽象的同一律,看不到对立面的统一,看不到联系和发展,所以是形而上学的。艾思奇指出,严守形式逻辑的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的结果,必然是形而上学。“所谓形而上学,就是从形式论理学产生的,它的特征,就是把世界上的一切事物,或社会上的一切现象,或思想中的一切概念都看做固定的,各自独立毫不相关的东西。”[2]李达认为,形式逻辑是形而上学者和观念论者的方法论,在他看来。形式逻辑有如下四大缺陷:“第一,形式论理学是主观主义的。”“第二,形式论理学完全缺乏发展的观点。”“第三,形式论理学完全缺乏联系的观点。”“第四,形式论理学的原理,与社会的实践相隔离。”[3]毛泽东在读前苏联的哲学教科书《辩证唯物论教程》(西洛可夫、爱森堡等著、李达、雷仲坚译)时,曾写下了这样的批注:“形式论理学的错误在于把否定看作过程与过程间的外的否定,再则看作绝对的否定,这是完全不理解现实的看法。”[4]其《矛盾论》原本专门有一节讨论“形式论理学的同一律与辩证的矛盾律”,其中也将形式论理学等同于形而上学而加以批评。[5] 其次,主张形式逻辑的辩证化,即用辩证逻辑来扬弃形式逻辑。当然,在如何用辩证法来改造形式逻辑的问题上,马克思主义者之间也有意见分歧。潘梓年在其《逻辑学和逻辑术》一书中提出了将形式逻辑区分为三个部分来区别对待的方案。第一部分是形式逻辑的三个思想律(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是“绝对不能用”的;第二部分是形式逻辑关于思维的各种理论,即概念论、判断论、推理论、分析和综合与归纳和演绎等理论,“须加以根本的改作而构成思维方法的一部分”;第三部分是形式逻辑的一些技术规则,如“关于词,命题,三段论的各种规定以及密勒五规则与统计法等等,则全部收编过来,叫它们充当技师而列为思维技术”。[6]艾思奇、李达不同意潘梓年的方案,认为形式逻辑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其技术规则、理论都是以三条思维规律为基础的,因此,“对于形式论理学的批判接受,也是整个的问题,是要从它的定律一直到全部构造都要用同一辩证法的原则来处理的。”[7]他们主张从整体上扬弃形式逻辑,使之成为辩证逻辑的一个契机或一个要素,因此,有了辩证逻辑就用不着另外再要形式逻辑了。总之,在形式逻辑辩证化的策略下——不管是对形式逻辑作分别改造还是整体扬弃,形式逻辑都丧失了其作为一门独立的思维科学的地位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