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国内外流行的几种价值定义,例如价值“实体说”、“属性说”、“观念说”、“关系说”及“价值是人”等,都有其合理与失误之处。同时,涉及价值范畴的几个关键概念或相关概念,例如主体、需要、目的、评价等及其和价值的关系,有待进一步澄清。本文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概括、归纳出了科学的价值定义。 关键词 价值 主体 客体 需要 关于“什么是价值”的问题,是价值论领域分歧最大、争议最多、影响最广的一个问题。迄今为止,学术界并无一个比较稳定、获得普遍认同的“价值”定义。 一、几种流行的价值定义 (1)价值就是有价值的事物本身,或者说价值就是价值客体中的某种东西。 这种观点通常被称为“实体说”。唯物主义的“实体说”认为,价值就是某种客观存在的实体,是与人无关的。以美为例,蔡仪指出:“客观现实事物的美,就在于客观现实事物本身,绝不是外加的。如自然界的红霞和雄狮,它们作为客体存在,这些人看它们与那些人看它们与无人看它们,都是一样的。”[①]客观唯心主义的“实体说”则把在人之外的某个精神实体视为价值,如柏拉图之“理念世界”,洛采以善为最高形式的“绝对目的”,基督教之“上帝”等等。很明显,这种观点正如伦理学家摩尔所批判过的,把价值这样一种自然的或非自然的事物所具有的“性质”,等同或定义为某种自然的或非自然的“具有价值的事物”,犯了所谓“自然主义谬误”。 此外,按照这一观点,价值就是有价值的事物本身,是与人或主体无关的。然而,在人之前、在人之外的存在,只是一种抽象的、自在的存在,只是与人无关的自在之物,是无所谓价值的。况且,这种观点也无法解释,为什么同一事物对不同主体或不同时间、条件、状态下的同一主体,会具有不同的价值,如面包之于饱汉与饥者,相对论之于文盲与理论物理学家,显然都具有并不一样的价值。 (2)价值就是客体固有的某些属性或功能。 这一定义通常被称为“属性说”或“功能说”,其影响之大、应用面之广,可能超过了所有其他价值定义。只要人的思维具有开放性、创造性,任一事物的功能或属性都是无穷尽的。但是,这种定义与“实体说”一样,同样无法说明,在人之先、在人之外的存在怎么谈得上价值;它也同样无法解释,为什么同一客体对不同主体或不同时间、条件、状态下的同一主体,何以会具有不同的价值。 另一方面,这一定义看到了,价值与客体及其属性或功能相关,没有客体及其属性与功能,就没有价值。但它却忽视了,客体的属性与功能只有和一定主体相联系,实现或呈现出来才是现实的价值、真正的价值,否则至多只能说对某一主体具有潜在的、可能的价值。明确这一点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以科学的价值为例,科学诚然具有认知、功利、臻善、达美以及社会功能,但历史上科学却并未对所有国家、民族、企业、个人具有同样价值;有的民族在别人的“船坚炮利”下呻吟,有的民族倚仗科技先进恃强凌弱;有人视科学为生命,为科学奉献一生,有人却厌恶科学、害怕科学,不惜手段残害科学迫害科学家;有些人掌握了一定科学技术,但却锁在档案柜里。你能说这些科技成果同样地呈现着或充分实现了价值么?可见,任何价值关系都是现实地与主体相关的,离开了主体,并无所谓价值可言。 (3)价值是人类的一种精神或心理现象,是与人的兴趣、欲望、情感、态度、意向或规定等相关的东西。 这一定义通常被称为“观念说”。应该说,这一定义看到了价值与主体的关系或价值的主体性特征,认识到没有主体便没有价值,人对事物的价值评价同人自己的精神与心理状态以及思想观念等密切相关,这是有其合理性的;特别是这种观点以极端的方式,冲击着某些唯客体化思维方式的影响,这是有其进步意义的。 然而,这一定义的缺陷与失误同样也是明显的:首先,这一定义完全从主体的精神与心理状态来界定价值,从而否定了价值的客观性,而由于否定价值现象的客观存在,对价值的评价也失去了客观的标准。如逻辑实证主义就完全否认价值现象的客观存在,认为价值评价不过是人的情感、态度的表达,为“伪概念”、“伪判断”,是没有意义的,从而将价值完全逐出了科学的范围。其次,价值“观念说”把价值的产生、存在与主体的兴趣、欲望、情感、态度等价值意识形成混为一谈,实际上混淆了客观的价值现象与对它的反映或评价,这有些类似于把客观存在的事实混同于对事实的认知。就象认知的对象与认知的结果是有区别的一样,评价的对象与评价的结果也一样不容混淆,这甚至是不需更多论证的。 (4)价值是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关系。 这一定义认为,价值不是人和对象、主体和客体任何一方的实体和属性,而是人和对象、主体和客体之间的一种特定关系,即客体和主体需要之间的关系。显然,这一定义克服了前面几种定义的缺陷,而提出了一种主客体统一论的价值关系说。应该说,这一定义是比较接近价值的本质,同时也是能基本说明客观价值现象的。但说价值是某种关系,有人大惑不解:主体不是价值,客体也不是价值,为何它们间的关系反而会是价值? 首先,尽管主体不是价值,客体也不是价值,但价值并不是与主体和客体无关的,而是存在于主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其次,价值是属人的范畴,并且诚如马克思所说,只有人才能创造属人的关系。价值只不过是人所创造并拥有的各种关系中,以人的目的和需要等为尺度的一种特殊关系,因此,这种关系是因主体不同而不同的关系,即在这种关系中,主客体的地位不是对等的,主体是其中起决定作用的一方。再次,关系是客观世界存在的一种普遍现象。世界是普遍联系的,任一事物、事件及其过程都与他物处于一定关系之中,有时关系的特质为两个或多个关系者项均具有(当然意义不完全一样)。如张三比李四高,“身高”这种性质张三和李四均具有:苹果A比苹果B红一些,“红”这种性质也是A、B均具有的。在有的情况下,关系的特质却不为关系者项都具有,如小王和小刘是夫妻,小王不是夫妻,小刘也称不上夫妻。价值关系就类似后面这种情况,尽管主体不是价值,客体也不是价值,而主客体之间却可能具有“价值”这种关系。现象学价值论学者马克思·舍勒与N·哈特曼甚至断言,关系或“关系项”本身就是价值,这一观点显然走得太远了,但把关系摒弃于价值考虑之外,也显然是没有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