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以下简称《提纲》)中,马克思通过对以费尔巴哈为代表的旧唯物主义的批判,建立了自己的新唯物主义。他对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称为“直观的唯物主义,即不是把感性理解为实践活动的唯物主义”[1],而他自己的新唯物主义则是把事物、现实和感性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并从主观方面去理解的实践的唯物主义。在确定了新、旧唯物主义的性质之后,马克思指出了它们各自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即: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市民”社会;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化了的人类。这一言简意赅的论断似乎没有引起后来的研究者的注意,实际上,它是马克思哲学探索的一个重要的总结性的成果。蕴含着马克思实践唯物主义关于人的解放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巨大而丰富的内容。探讨这一论断的深刻意蕴,须从什么是市民社会和人类社会的探讨开始。 一 什么是市民社会?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说:“‘市民社会’这一用语是在18世纪产生的,当时的财产关系已经摆脱了古代的和中世纪的共同体。……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换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2]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说:“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称之为‘市民社会’。”[3]这是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总结性的结论,而对它的深入分析则出现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和《论犹太人问题》之中。 马克思认为,在18世纪以前,在古代的和中世纪的共同体中,是不存在市民社会的。他说:“中世纪的各等级的全部存在就是政治的存在,它们的存在就是国家的存在。”[4]只是到了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推翻了中世纪的政治统治,才出现了市民社会。对此,马克思说:“只有法国革命才完成了从政治等级到社会等级的转变过程,或者说,使市民社会的等级差别完全变成了社会差别,即没有政治意义的私人生活的差别。这样就完成了政治生活同市民社会分离的过程。”[5]这就是说,资产阶级革命在推翻了中世纪的单一的政治国家生活的同时,使社会生活发生了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的分离,正是在这一分离中,确认了市民社会的存在。 这种社会的分离使现实的人也发生了分离。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对此作了深刻的论述:“市民社会和国家彼此分离。因此,国家的公民和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的市民也是彼此分离的,因此,人就不能不使自己在本质上二重化。作为一个真正的市民,他处在双重的组织中,即官僚组织(这种官僚组织是彼岸世界的,即不触及其独立活动的行政权在外表上和形式上的规定)和社会组织即市民社会的组织中。”[6]处在双重组织中的人,自己的本质发生了分裂,作为市民,“在后一种组织中,他是作为一个私人处在国家之外的;这种组织和政治国家本身没有联系”。[7]作为公民,则完全是另外一种情况,“他要成为真正的公民,要获得政治意义和政治效能,就应该走出自己的市民现实性的范围,摆脱这种现实性,离开这整个的组织而进入自己的个体性”。[8]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对这种分裂说得更加明白:“在政治国家真正发达的地方,人不仅在思想中,在意识中,而且在现实中,在生活中,都过着双重的生活——天国的生活和尘世的生活。前一种是政治共同体中的生活,在这个共同体中,人把自己看作社会存在物;后一种是市民社会中的生活,在这个社会中,人作为私人进行活动,把别人看作工具,把自己也降为工具。”[9] 更为重要的是,分裂为二的人的社会生活还是相互对立的。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描绘了这一对立的三种表现形式。第一种形式是,“市民社会的成员在自己的政治意义方面……只有在这里,这个成员才获得人的意义,换句话说,只有在这里,他们作为国家成员,作为社会生物的规定,才成为他的人的规定;因为他在市民社会中的其他一切规定,对于人,对于个人,都表现为非本质的外在的规定”[10]。但是,个人的“这些规定的确是个人生存于整体中所必需的”[11],“个人的生活方式、个人的活动性质等等,……变成了他的特权”[12]。第二种对立形式是,如果说市民社会的个人生存具有“自己固有的、真正的、经验的现实性”[13],那么,“政治国家是脱离市民社会的一个抽象”[14],“政治生活本身就是空中的生活,是市民社会上空的领域”[15]。第三种对立形式是,“人民的单个成员在他们的政治世界的天国里是平等的,而在人世的存在中,在他们的社会生活中却不平等”[16]。 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更进一步描绘了这一对立的四种表现形式。第一是类生活和个人生活的对立。政治国家的成员表现为“个人生活和类生活、市民生活和政治生活的二元性”[17]。类生活就是他的政治生活,这时的“人——不是某一个人,而是一切人——是有主权的人,是有最高权力的人”[18],但是作为个人,由于物质生活的利己倾向,他又是一个“失掉自身的人,自我排斥的人,被非人的关系和势力控制的人,一句话,还不是真正的类存在物”[19]。第二是公人和私人的对立。由于政治解放的局限性,发生了“人分为公人和私人的这种二重化”[20]。人在政治社会里是公人,即关心公共事物或被公共事物左右的人;人在市民社会里是私人,即关心个人利益或被利己主义左右的人。第三是目的和手段的对立。在理论上,“政治生活……宣布自己只是一种手段,而这种手段的目的是市民社会生活”[21];但在实践中,“自由这一人权一旦和政治生活发生冲突,就不是权利”[22],政治生活又成为目的。第四是普遍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对立。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还表现为“普遍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这个冲突”[23]。政治社会注重的是普遍利益,市民社会关心的是私人利益。 从以上这些复杂的对立中,首先可以看出,一方面,个人在政治社会中是平等的,并且体现了自己的社会特质,而在市民社会中则不平等,并且丧失了自己的本质;另一方面,表现个人平等和自身本质的政治社会又是抽象的、虚假的,而表现个人不平等和非本质的市民社会则是真实的、现实的。其次,还可以看出,一方面作为公人,在政治社会里关心公共事物和普遍利益,而这种政治生活虽是普遍的却又是不真实的,普遍利益对个人来说是虚拟的;另一方面,作为私人,在市民社会里关心个人事物和私人利益,而这种市民生活虽是狭隘的却又是真实的,个人利益对人来说是实在的。由此确定了市民社会的基本性质,即“现代的市民社会是彻底实现了的个人主义的原则,个人的生存是最终目的;活动、劳动、内容等等不过是手段而已”[24],“实际需要、利己主义就是市民社会的原则”[25]。“这样一来,公民就成了自私人的奴仆;人作为社会存在物所处的领域还要低于他作为私人个体所处的领域;最后,不是身为公民的人,而是身为市民社会的一分子的人,才是本来的人,真正的人”。[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