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本文认为,“矛盾解决”是辩证唯物主义关于矛盾理论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作者从矛盾解决的具体实践出发,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必须充分强调矛盾解决中人的主体性地位和作用;其次,要正确地区分各种矛盾解决的类型,以便对症下药;最后,要把矛盾解决的方法原则具体化,使矛盾解决具可操作性,即把矛盾解决的方法论原则和解决的具体方法区分开来,只有这样,矛盾解决才会符合人类的实际需要。 长期以来,人们研究矛盾理论,但对“矛盾解决”诸问题的研究却显得十分薄弱。本文试结合矛盾解决的实践,对矛盾解决的内涵、类型及方法作一初步的探讨。 一、矛盾解决的内涵 何谓矛盾解决?要正确地界定矛盾解决这一哲学范畴的内涵,必须先解决与之相关紧密的四个问题。 首先,要给矛盾下一个正确的定义。这是规定矛盾解决内涵的必要的逻辑前提。从逻辑学看,概念是反映事物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一个正确的概念应准确地揭示事物的本质属性。按照理论和实际相符合的原则,任何抽象的哲学规定都必须从实际中抽象而来,而且最终应与现实相统一。也就是说,作为反映事物本质的矛盾概念,应正确地揭示具体矛盾的本质属性并内在地包含具体矛盾的形式。日常生活中的具体矛盾,往往是指人们碰到了不能两全其美的情形,亦即主观需要与客观现实不能满足这种主观需要的情况。可以这样说,当现实生活中某种事物同人的利益、需要或目的发生冲突时,人们就将这种对立称之为矛盾。当然,严格说来,矛盾可以有两类,一是和人的实践活动不发生联系的矛盾,二是和人的实践活动发生联系的矛盾,后者便是人们所要着手解决的矛盾。由此可见,日常生活中的具体矛盾是因对立而得名的,对立是矛盾的本质属性。一句话,对立即矛盾。早在1937年9月,针对艾思奇“差别的东西不是矛盾”的说法,毛泽东同志在《艾著〈哲学与生活〉摘录》中指出:“差别不是矛盾的说法是不对的,应说一切差别的东西在一定条件下都是矛盾……故差别就是矛盾这就是所谓的具体矛盾”。由此可见,矛盾的最本质属性是事物的差别即对立。这里必须注意毛泽东所强调的“一定条件下”的限定,它有两个含义:其一,人们所要解决的矛盾不是广义上的矛盾,只有同人们实践活动发生联系的矛盾,才是人们所要解决的矛盾。其二,尽管矛盾的本质属性是对立,但这种对立并不是没有任何联系的、单纯的对立。人们之所以能解决矛盾,是因为其对立本身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否则矛盾解决是不可能的。根据上述分析,矛盾的正确含义应是具有内在统一性的事物或事物之间的对立关系。根据这一普遍定义,我们可将矛盾解决中的矛盾定义为同人的实践活动发生联系的,具有内在统一性的事物或事物之间的对立关系。 其次,要明确人在矛盾解决中的作用和地位。如前所述,人们之所以要去解决矛盾,是因为他同人的利益、需要和目的发生了冲突。所以,矛盾解决实际上是人们满足种种实践需要的一种根本手段。在这里,矛盾解决主体的各种条件对矛盾是否能解决,解决到什么程度,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人们在矛盾解决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在矛盾解决的含义中应有充分的体现和反映。 第三,给矛盾解决下定义,最重要的根据是人们实际进行的矛盾解决的实践。从人们实际解决矛盾的过程看,所谓矛盾解决亦即某种矛盾的排除,使人的某种实践需要得到相应满足的过程。换言之,即矛盾对立趋势的排除、协调或统一的过程。用哲学的术语概括亦即对立面的统一过程。 最后,矛盾解决是一个普遍的哲学范畴。按照经典作家的思想,给这种普遍的哲学概念下定义不能用一般的种差加属的方法。最好的方法是找到一个与之相对应的概念进行比较,然后作出定义。那么与矛盾解决相对应的概念是什么呢?很显然,这个概念就是矛盾,而矛盾就是有内在统一性的对立关系,因此,矛盾解决就是对立关系的统一过程。 解决了上述四个问题,什么是矛盾解决已经昭然可揭。笔者认为,所谓矛盾解决是指人们运用各种科学方法,将那些同人的实践活动发生紧密联系的,具有内在统一性的事物或事物间的对立统一起来,并使之朝着有利于满足人的实践需要的方向不断发展的动态过程。 为了更全面地把握上述概念,我们有必要把这个概念和矛盾的转化、事物的质变这两个概念作一比较。 绝不能把矛盾解决和事物质变互相等同,也不能把矛盾的转化和矛盾解决混为一谈。因为矛盾解决并不总是意味着事物的质变,更不是每次都扬弃旧矛盾,产生新矛盾。事物的质变、矛盾的转化,是矛盾解决的特殊情形,并不是矛盾解决的唯一形式。如果把矛盾解决等同于事物的质变和矛盾的转化,那么就会把矛盾解决的其它形式排除在矛盾解决的外延之外,就会使人们在解决矛盾时犯片面的错误,这一点,早为矛盾解决的实际所证明。 二、矛盾解决的类型 有了矛盾解决的含义,我们就可以给矛盾解决的类型作一全面的划分了。事实上,这一问题哲学界也早有专门论述。但这种划分(如肖前同志主编的《辩证唯物主义原理》)是在把矛盾解决理解为质变基础上作出的,因而是不全面的。笔者试从对矛盾解决所作的定义出发,对矛盾解决的类型作全面的划分。 矛盾解决既然是人将矛盾对立面统一并使之朝着符合人的利益方向前进的统一过程,那么,根据统一过程的不同结局,可以区分为两大类型。第一类型可称之为对立维持型,其结局表现为对立双方仍然存在,只是这种对立在新的基础上达到了新的对立面的统一,双方各有所得并相互促进;第二类可称之为对立转换型,其结局是原来的对立统一已不复存在,并且至少有一方改变了自己的存在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