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通过对“物—物”类型、“物—我”类型和“存在物”单一类型三种典型的价值现象分析,揭示了主客体二维价值结构的不足,提出了价值结构不是主客体二维的,而是由价值载体、价值受体、价值评价主体三维构成的。这种三维价值结构既承认价值的客观基础,又承认价值的主观性,因而与主观主义价值论和客观主义价值论相区别。并且,由它得出的价值定义与主客体二维结构的价值定义相比,更具哲学普适性,且有利于克服人类中心主义、个体自我中心主义倾向。 价值研究,似乎陷入某种思维定势,本文试图打破这种定势,找出一条新的路子,能否成功,愿就教于学界同仁们。 1.把价值的定义域局限于主客体之间的关系,已成为价值哲学研究者们的基本共识。不可否认,这种主客体二维结构的价值界定,能够较好地揭示主客体间的价值生成、价值的实现,以及价值的诸多属性(如价值的客观性、主体性等)。然而,价值现象果真如此简单吗?如果价值仅仅是揭示主客体之间关系的范畴,那么又如何解释下面的价值现象呢? 命题1:某自然物对某自然物的生存和发展有意义,人们称之为有价值。如阳光能促进植物生长,所以人们称阳光对植物有价值。 在命题1中,阳光与植物之间的光合作用只是自然物之间的相互作用,可人们却认为它们之间存在着某种价值关系。在这里,阳光、植物、人们三个要素,可分别称作价值载体、价值受体、价值评价主体。如果套用主客体二维结构的价值定义来解释上面的价值现象,那么作为价值载体的阳光和作为价值受体的植物可分别转换为价值客体(阳光)对价值主体(植物)有价值。把阳光看作价值客体,当然不会发生语义上的混乱,可把植物说成是价值主体,就必然会发生概念上的混乱,此其一;如果无价值评价主体介入,仅仅是阳光与植物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也就无所谓价值,因为整个世界都是事物之间的相互作用网络,没有必要赋予某种相互作用以价值的内涵,此其二:可人们偏又要把阳光能促进植物生长的作用称作价值,可见价值又离不开价值评价主体的体认。无评价主体的介入,存在的只是纯然的客观事物之间相互作用的经验事实,此其三。由此看来,这里的价值定义域是三维的而不是二维的,即价值必须是价值载体与价值受体相互作用,并由价值评价主体来体认和阐释出某种意义,价值并不等于事物之间相互作用的纯然的经验事实。 2.其实主客体之间的价值结构也是三维的,而不是二维的。 命题2:某物对人的生存与发展有意义,所以人们称之为某物对人有价值。如棉衣对感到寒冷的人有御寒作用,所以人们称棉衣对人有价值。 在命题2中,棉衣是价值载体(即主客体二维结构中的价值客体),感到寒冷的人是价值受体,又是价值评价主体(即主客体二维结构中的价值主体)。若只有棉衣和穿棉衣的人之间的相互作用,也只是两种特定事物之间相互作用的经验事实,无所谓价值。当感到寒冷的人体认到棉衣对其御寒的意义时,才能真正揭示出棉衣与感到寒冷的人之间的价值意蕴。因此,主客体二维价值结构只是把价值主体看作是价值受体,而没有认识到价值主体同时也是价值评价主体。主客体价值关系仅是一般存在物之间价值关系的特例,并不包括所有价值关系,而价值现象的生成,不能不包括价值评价主体的体认和阐释功能。 在主客体二维价值结构的界定中,有人把价值界定为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或是满足主体的需要。其实,是否有用,是否能满足主体的需要,仍然离不开主体的体认和阐释,否则,有无价值就无从说起。棉衣的御寒作用,对于怕冷的人与不怕冷的人体验不同,价值也就不同。对于同一个人,在寒冷的冬天和炎热的夏天,由于其体验不同,价值也不相同。因此,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需要的满足,仍然离不开价值评价主体的体认和阐释。 3.在价值研究的讨论中,有人提出生命价值、人道价值(即人作为主体存在本身所拥有的内在价值)、人就是价值。就这些命题的内涵来看,是把价值归结为存在物本身。这种观点或把存在物的存在事实本身看作就具有价值,即存在就是价值;或把价值看作是存在物本身所固有的属性,并不相对于某种价值受体而言,是一种自在自足的现象。 命题3:存在就是价值。如生命存在本身就具有价值,因此要实行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不能因为老弱病残的人对社会无用,就认为他们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在命题3里,价值的定义域从表面上看只有一维,不是二维,更不是三维。然而,为什么说存在就有价值呢?如果不引进价值评价主体,不经过价值评价主体的体认和阐释是无法说明存在物的价值意蕴的。因为存在物之为存在物只是自在的存在,无所谓价值,只有经过价值评价主体将其存在的意义体认、阐释出来,存在事实本身才含有价值的意蕴。 同样,说存在就是价值,也可以说非存在是价值。“有”有价值,“无”也有价值;“生”有价值,“死”也有价值。所有这一切,其价值的揭示,都离不开价值评价主体的体认和阐释。对于上述价值现象,用主客体二维结构价值定义来说明,就十分费解。如果把价值看作是客体对主体的效用,那么非存在、无、死等,对主体会有什么价值呢?然而,某些事物由存在转化为非存在,无对于有,死对于生有着无需争议的价值,只是这些价值的具体内容需要经过价值评价主体的体认和阐释才能揭示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