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内在实践和外在实践

——从实践视角看两种文明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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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大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1997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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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代哲学,无论是唯物主义还是唯心主义,都有人运用实践范畴,但在不同的哲学派别或同一派别的不同人那里,对实践范畴的理解是迥然有别的。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产生以前的很长时期内,哲学家们始终没有对它作出正确的理解和划分,因而对实践范畴进行科学规定和划分的神圣哲学使命落到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肩上。然而,由于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实践的规定和划分的有关论述是分散并贯穿于其众多的经典著作中,致使马克思和恩格斯之后的传统哲学难以对它进行全面而系统的整理和分析,致使“我们也不能不看到这样的事实:人们并没有全面而系统的整理过马克思的实践(劳动)理论,也没有建构起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完整形态的实践理论。”[1]基于此,笔者拟在分析传统实践观误区的基础上,根据人和自然界及人和自身的相互关系将实践划分为内在实践和外在实践,并探讨两种实践的关系及其对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

      一 传统实践观的误区

      传统实践观认为,要把握实践范畴,必须从主体和客体、主观和客观的对立统一中来理解,实践既是主体和客体、主观和客观对立的基础,又是使对立双方联系起来的桥梁,是人类为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所进行的能动地改造世界的一切社会性的客观物质活动[2]。实际上,对实践范畴的这种规定,主要是着眼于人与(广义)自然界的对立统一关系;在直观上,只是强调了人和自然界的关系,而没有突出或有意无意地忽视了人与人这种自然界长期发展的客观实在的关系,由此导致了众多哲学问题的产生:

      在本体论上,导致了将“自在自为”的自然界作为哲学的唯一最高研究对象,并将人和自然界相分离,过分强调自然界的实在性、自然规律的客观性,表现出以“自在自为”之“物”为中心的本体论倾向,严重地忽略了“人”作为自然界最高产物这一“客观实体”所必然具有的人自身固有的本体论意义。这一问题到目前为止,在学术界已经开始引起人们的注视。

      在认识论上,导致了只对“自在自为”的自然界的反映,揭示出的都是这一对象所固有的客观的规律,过分要求人的认识必须与这些客观实在及其规律相符合、相一致。尽管也强调实践的能动作用,但是它总是处于第二位上,处于服从和被动的地位上。并且在认识论上不注重研究“人工自然物”及“人对新的客观实在的创造”等,把人对自然界的创造问题排斥在哲学认识论之外。近几年,学术界对“人工自然”的研究活动正在从一个全新的角度来解决这些问题。

      从方法论和价值论角度看,传统实践哲学“只是从经验(知觉)与实在的关系或者理性与实在的关系去探讨实在、把握实在,实际上是以纯认识的方法去研究实在”[3],换言之,传统实践哲学在方法论上仅仅是认识实在而不是既认识实在又创造新的实在。并且在价值观上只着眼于物的使用价值,忽视人的内在价值,在一定意义上过分强调物质文明的作用,忽视精神文明的作用,看不到人自身在科学问题的发现、形成、提出、解答以及对科学概念的概括、科学规律的表征、科学体系的建构等活动中的重大作用和巨大价值。

      针对传统实践哲学所出现的种种问题,新的实践哲学研究应当从以“自在自为”的自然界为中心的本体论转向以“自然界——人”系统为中心的本体论,从只是反映自然界、符合自然规律的认识论转向既认识自然界及其规律又体现造物、用物和享物的认识论,从仅仅是认识实在的方法论转向既认识又创新实在的方法论,以及从追求“物性”为特征的外在价值论转向以“人性”为特征的内在价值论。新的实践哲学的这一转向的实现,关键是重新认识“实践”这一基础范畴,不仅从人和自然界的关系中把握实践的内涵,而且还应从人和人自身的对立统一中把握实践范畴,因此实践被划分为内在实践和外在实践。

      二 内在实践和外在实践的划分是马克思主义实践观的应

      有之义

      马克思早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在批判分析黑格尔的“现象学”时,将“观察”这种实践活动方式划分为“对自然界和自我意识的观察”,并且认为“理性的自我意识通过自身来实现”,是达到“快乐和必然性”及“心的规律”的途径[4]。由此可见,马克思在此已将观察这种实践划分为对自然界(外部世界)的观察和对人自身(内部世界)的“必然性”或“心的规律”的观察。马克思在他的早期著作中不止一次地将人的认识活动区分为“意识和自我意识”,并把“意识”看作是人对自然界的认识,而“自我意识”是人对其自身的必然性和心的规律的认识等。正是基于此,将实践以人自身为中介划分为内在实践和外在实践,换言之,内在实践和外在实践的划分是马克思主义的应有之义。

      同时,马克思之所以多次强调:“不仅客体方面,而且主体方面,都是生产(实践——作者所加)所生产的”,“生产(实践——作者所加)不仅为主体生产对象,而且也为对象生产主体。”[5]也正是因为实践是外在实践和内在实践的统一,即,正是外在实践的作用,才使得人类在不断地创造着规模越来越大、物质文明程度越来越高的对象世界;同时,也正是因为内在实践的作用,才使得人类不断地创生着内涵越来越丰富、精神文明程度越来越高的人的自身世界。简而言之,外在实践创造了感性的外部世界,而内在实践创生了人自身的内在世界。

      通过考证分析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有关论述,我们不难揭示出内在实践和外在实践的含义。外在实践是主体和客体、人和外部自然界的“交错点”[6],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7]即外在实践是基于人和自然界的关系或人和外部世界的关系所建立的实践关系,它表现为人们认识、改造外部世界的客观物质性的生产实践活动、科学技术实践活动和社会关系实践活动,体现了自然界的“人化”,创造了以“物质文明”为特征的人工自然界或人化自然界。另一方面,马克思指出,人在“强烈追求自己的对象的本质力量”的同时,“人不仅仅是自然存在物,而且是人的自然存在物,……他必须既在自己的存在中也在自己的知识中确证并表现自身……正象一切自然物必须产生一样,人也有自己的产生活动即历史”[8],马克思继续说:“对意识所以有肯定的意义,是由于意识把自身外化了,因为意识在这种外化中知道自己就是对象,或者说,由于自为的存在的不可分割的统一性而知道对象就是它自身……意识既扬弃这种外化和对象性,也同样地返回到自身。”[9]因此“把人对自身关系”,“把劳动(即实践——作者所加)理解为人的自我产生的行动”[10]。所以说,内在实践是基于人与人自身这一客观存在物之间的关系所建立起的实践关系,它表现为人们认识人自身的内心世界和改造人的内心世界的客观活动(包括科学活动和社会关系活动),它体现为人的“心化”,创生了以“精神文明”为特征的灵魂或“心智”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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