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从价值论的角度来看,实践是满足主体生存和发展需要的手段。由于主体受自身价值观的制约,只会选择那些能满足自身需要的实践活动,并对其他主体的实践活动作不同的价值评价。但主体对实践价值评价的差异并不能由此否认存在着客观的评价标准。该标准就是是否符合社会和人类发展与进步的需要。为此,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实践价值评价体系,以规范主体的实践活动。 实践是人特有的改造客体的能动的物质活动。人所进行的一切实践活动从其根源上讲,都是为了满足人们的需要,为此就必须创造出满足需要的某种价值,使人们能够获取某种利益,所以实践活动总是受某种需要和利益的驱动。但是,人们所进行的种种实践活动并不总是符合人们的愿望,有的只符合一小部分人的愿望而违背了大多数人的意愿,有的得到了暂时的利益而失掉了长远的利益,因此,如何确立实践活动的评价标准以规范和指导人们的各种实践活动,使实践创造出最大价值和最优效果,就是一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问题。 一 实践活动是人独有的存在方式。马克思指出,人是“对象性的存在物,这就等于说,人有现实的、感性的对象作为自己的本质即自己的生命表现的对象;或者说,人只有凭借现实的感性对象才能表现自己的生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5页)这就是说,人只有与周围世界发生对象性关系,建立起各种各样的联系,才能得以生存和发展。而人凭借感性对象,把主体力量对象化的能动活动就是实践。人只有靠自己的实践活动,才能获得自身需要的满足,才能现实的生活下去。“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同上,第18页)因此,人们认识世界是为了改造世界,而改造世界是为了满足人的需要。实践活动既包括主客体之间认识被认识、改造被改造的关系,也包括它们之间需要被需要、满足被满足的关系。这种需要被需要、满足被满足的关系就形成主体和实践之间的价值关系。 实践作为一种客观的具体的社会历史活动,它不仅对实践者自身而且对他人乃至整个社会产生影响和作用,这种影响和作用有大有小,有好有坏。实践活动的这种对实践者及其他人乃至整个社会所发生利害关系就是实践的价值。人们对这种利害关系的意识和反映就是对实践的价值评价。 以往我们过于强调实践在检验认识的真理性方面和实践作为社会生活的本质方面的作用,而某种程度地忽视了对实践作价值方面的评价,这就有意无意地夸大了实践的地位和作用,把实践活动神圣化、绝对化。实际上,在实践活动开始以前,作为主体的人已经对实践活动的预期价值作了评判,人们只会选择那些能满足人的需要,对主体有益的实践活动,以实现主体的期望价值。这是因为,人的实践活动不是盲目的、毫无目的的活动,即人的任何实践活动都渗透着价值因素。正是这种价值因素制导着主体根据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去改造客体,使客体具有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 在现实中,我们往往把实践的价值与实践对象物的价值混为一谈。实际上,实践对象物的价值和实践活动的价值是两种不同类型的价值,前者是特定物的价值,后者是指向特定物的具体行为的价值。实践价值正是指特定的具体行为的价值,即在实践过程中主体改造客体、支配客体的行为的价值,而不是客体自身的价值。 实践价值有如下特征:第一,实践价值的客观性。实践活动是一种客观性的物质活动,离开了现实的活动本身,则无实践的价值可言。第二,实践价值的主体性。实践活动是人作为主体所特有的活动,所谓主体特有的即是实践活动是受主体的需要和目的制约的,这里贯彻着价值意识前置的原则,即实践主体在开始实践活动之前已经基于一定的价值意识、价值取向,把主体的需要、目的、利益、欲望、兴趣、意志等综合起来,在主体意识中构造出一定的“理想蓝图”,以此制导实践活动达到自己的目的。实践价值的主体性表征着实践价值的可变性。第三,实践价值的具体性。实践价值因主体需要的不同以及时间、地点、条件的不同而不同,同一个实践过程及其结果对不同的实践主体具有不同的价值,同一个实践主体在不同的时间、地点、条件下对同一个实践过程及其结果的价值评价也不同。第四,实践价值的社会性。虽然实践价值因主体需要的不同而不同,但是,主体需要本质上是社会需要,实践活动是一种客观的社会物质活动,所以实践价值必然是一种社会价值。离开了社会规定性,实践价值的判定就失去了客观依据。 二 对实践价值的有无、大小进行评价就是实践的价值评价。进一步说,它是指对实践活动及其结果满足主体需要的程度和意义的判定。一般说来,对主体需要的满足程度越大,价值就越大;相反,价值就越小。但由于对实践价值的评价具有前置性特点,这种评价会直接影响到主体的行为方式的选择,即影响到主体如何去实践的问题。主体的实践价值观对具体的实践活动有着直接的制导作用。这和认知领域实践的作用不同。如果说在认知领域是实践——认识——实践,那么在价值评价领域就是需要(预期价值)——实践——需要满足(价值实现)。 在认知领域,实践是目的,认识是为了实践,实践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唯一标准。在价值领域,实践并不是目的,而是满足主体需要的手段。主体通过自身的力量对客体的属性加以改造,从而使自己的需要得以满足。因此,对实践及其结果的价值评价,是以主体需要是否满足为前提的。由于主体需要及其满足的过程十分复杂,一方面,同一种实践活动及其结果对不同的主体往往具有不同的价值,对一些主体特别是直接从事此项实践活动的主体来说,可能有较大的价值,但对另一些主体特别是全社会、全人类来说可能没有价值,甚至出现负价值。另一方面,即使是对同一个实践主体来说,由于外在条件和自身需要的变化,对同一种实践活动的价值评价也不相同,有时甚至出现相反的评价。由此可见,主体需要的不同而对实践的评价也不同。那么,有无共同的实践价值标准呢?我们认为,从主体的社会性和实践活动的社会性相统一的方面来看,存在着共同的社会性的实践价值标准。实践的目的是改造客观世界以满足主体的需要。因此,由于主体需要是否满足是实践价值评价的出发点。从评价主体来看,尽管可以把主体分为个体、群体、社会、人类几个层次,而不同层次的主体因价值观的差异及主体需要的不同会产生不同的有时甚至是相冲突的评价,但主体需要是一种社会需要,主体实践是一种社会实践,在对实践的价值评价中,必须把社会性、人类性尺度放在前面,使个体和群体的价值观以社会、人类的价值观为标准,前者对实践的价值评价以后者的为评价尺度。因此必须建立起科学合理的价值观和实践价值评价标准,以指导和规范人们的实践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