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问题新探

作 者:

作者简介:
任春晓,女,上饶师专政法系讲师.已发表论文10余篇,研究方向为哲学、政治学

原文出处:
上饶师专学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1997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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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公平在内涵上是人的尺度和物的尺度的统一,是传统理念和现实利益的统一,它在政治、经济和人格上通过不同方式表现出来。马克思主义公平观第一次把社会公平与经济问题相联系,承认公平的差异性。目前,我们一方面要调整思想观念,树立正确的公平观,一方面要改革体制,确立公平的社会机制。

      关键词 公平 不公平 马克思主义公平观

      公平和效率是当今经济学界的热门话题,最近关于公平问题的研究逐渐向政治学、哲学领域辐射,并在公平的涵义、本质、社会作用、历史发展等方面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观点。本文着重从哲学这个角度,对公平问题进行新的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一、公平的内涵和表现形式

      和其他一切哲学范畴一样,公平是一个貌似简单的复杂概念。据我理解,公平在语义上应有两个含义:1、不偏袒,没有偏见和偏心,以同样的态度对待一切事物和人物;2、指人们在程度、价值、能力状况上和他人相等,在社会上处于同等地位,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

      公平是一个矛盾统一体,尽管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是公平问题的现实基础,但公平主要是一种观念,是主体对现实生活的主观反映,是融合了主体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思想综合体,以主体对客体的评价形式存在。首先,公平是主体心目中人的尺度和物的尺度的统一。所谓人的尺度就是主体在社会交往活动中用人们一般都能接受的行为规范和善恶标准,去衡量个人行为和社会制度以及社会决策,对社会利益和财富分配、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贡献和报酬等进行合理平衡;所谓物的尺度就是自然、社会发展规律的客观性和客观事物现实存在的合理性。公平是人类自觉地运用人的尺度和物的尺度对社会问题作出合理的价值评价,在这个基础上对人与自然、人与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进行调节。

      其次,公平是传统理念和现实利益的统一。公平一方面是传统文化意识在现实生活中的沉淀,是主体对现实存在的各种社会现象、各种社会关系的精神把握在意识中凝结成的较稳定、较持久的思维模式;另一方面是人们从现实需要和自身利益的角度,对社会存在作出公平与否的评价,是在各种意志、愿望相互作用、彼此冲突中产生的“总的合力”。传统文化是它的中轴线,现实的需要和利益是围绕着它上下波动的曲线。公平在不同国家、不同时代、不同人群中的反映是不同的,但人类还是存在着普遍认同的抽象公平标准——真善美的统一。

      与经济、政治、精神文化等领域组成的社会结构相对应,公平有三种表现形式:

      第一是经济上的公平。经济公平在生产、交换方面表现为社会所有成员都能自由地生产、出售和买进任何商品,平等地运用社会稀缺资源、参与经济竞争、自主地从事法律允许的一切经济活动;在分配、消费方面表现为国家宏观上对国民收入的分配格局进行综合平衡,一方面允许高收入、保护高效率,刺激一部人从事经济活动的积极性,同时也考虑满足广大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通过征收所得税、遗产税等在一定范围内缩小贫富差距。采取多元互补的分配政策,把按劳分配(以劳动性质的复杂程度和劳动价值的实现状况为依据)、按资分配(按投入资产和资金多少为依据)和按需分配(对老弱病残的社会救济)相结合,提高人民的消费水平,使人民能平等地享受社会进步带来的成果。

      第二是政治上的公平。政治公平首先指公民的政治权利平等;全体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参与国家事务和监督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享有劳动权、自主择业权、受教育权、保健权等文化和社会权利。其次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是国家统治的准则、公民行为的规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也是国民意志的聚合,不允许任何政党和个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权利。

      第三是人格上的公平。人是现实的社会的人,每个个体都存在着差异:经济上有贫富,有的拥有生产资料、家庭条件优越,有的则不好;政治地位有高低,有的掌有一定的公共权力,大多数则受权力管理和支配;从事职业有好差,有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分;智力水平有不同,有的聪慧,有的愚钝。但每个人都作为人存在着,作为人追求着美好的生活,他们反对人对人的压迫和剥削,反对各种非人道的不文明行为。人格上的公平表现为个人尊严和价值的平等、作为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平等。

      公平的三种表现形式是有区别的,但又是整体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经济上的公平是基础,有时人们对公平的理解直接以社会成员收入水平是否接近来衡量,因为由收入决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政治公平是经济公平的发展和实现,是获得经济公平的保证和调节经济公平的杠杆,一个政治不公平的社会是不会有经济公平的。人格上的平等是公平的最高要求,是人作为人的实现,任何人在奴役他人时自己也是不自由的,同理,只有实现了人格上的公平,人类才能获得最终解放和全面自由的发展。

      二、马克思主义公平观的特征

      公平是一个历史范畴,它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改变自己的形式。原始社会的公平观带有自发朴素的平均主义色彩,“野蛮人不允许他的氏族的任何成员分东西比别人分得多一些”,“他们对这种把一切东西都分成同样份额的平等制度感到满足”[①]。在奴隶、封建社会中,特权和等级是社会的普遍存在,公平被扭曲了,在现代人眼中的极端的不公平,在当时却是能为人接受的“公平”。后来,资产阶级思想家用“自由、平等、博爱”三者的统一作为衡量社会是否公平的标准,这标准的提出是社会的进步,是人的本性觉醒的产物,但口号的公平丝毫掩盖不了由于生产资料私有制造成的剥削、奴役、破产、失业、贫困等严重的社会危机。现实引发人们对公平问题的进一步探讨,于是马克思主义公平观产生了,它有如下几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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