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主体性是一个结构性概念,即人的主体性是人作为主体的本体性、价值性和实践性的系统整合特性,是人以其知、情、意为内在基础和动力,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形成和发展追求真、善、美和自由的积极性、自主性、创造性的存在方式、生活方式和把握外界与自身的方式。 关键词 主体性 本体 价值 实践 自80年代初以来,主体性问题一直是中国哲学界所讨论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基本观点可概括为:一是把主体性看作人性,认为人性就是人区别于物性、神性的特性;二是把主体性理解为主体对客体的主观能动性,强调主体作用于客体过程中主体服从客体的规律、客体的优先地位;三是把主体性看作主体对客体的优越性、支配性、为我性,强调客体符合主体的需要,强调主体对客体的认识、改造、控制,强调人对自然的征服,主体对客体的支配;四是把主体看作是人的实践性,认为主体性是主体在对客体的认识和改造的对象性活动中所呈现出来的特征。人只有作为社会实践者的时候,在认识和改造客体的过程中才有可能表现出这种特性;五是把人的主体性理解为人的能动性、自主性、创造性。这些观点大体上反映了国内哲学界对主体性的理解和探索,是有积极意义的。这里,笔者认为主体性有其完整的结构,即主体性是人作为主体在人的自然性、意识性和社会性的基础上由人的本体性、价值性和实践性所构成的系统特性。主体的本体性和价值性是双重统一于实践活动的,综合体现为人的实践性。 一、作为本体的主体性 “本”这里指的是事物的本源和根据。“本体”指的是根本的和本源的实体。人本体指人是人类社会和人自身存在、发展的本源、根据和目的。主体性是本体的,指主体性是人的生存方式、生活方式和把握外界与自身的方式,是由人的知、情、意等要素构成的,是客观的、必然的过程。在知、情、意的推动下,人总是积极地、自主地和创造性地进行社会生活和社会实践。如果主体性受到压抑或扭曲,不能得到正常发展和发挥,人的社会生活和社会实践就会受到消极影响,就不能正常开展。 从历史上看,先后出现了神本、物本、心本和人本等哲学流派。因此,对人及其主体性也相应存在着神本的、物本的、心本的和人本的理解。神本论把人理解为神创物,把人的本性和人的主体性理解为神性,如宗教、神学就是如此。在人类历史的早期,由于人的认识能力低下,生产力发展落后,人在人与外界的关系上处于被动依附的地位。人作为主体在客体面前是软弱无力的,人的命运是由外界事物或客体所决定的,人们就以为在人之外必然存在着超人的力量在支配着人类的命运,因而就幻想和杜撰出了神或上帝作为人和万物的主宰,认为人是属神的,而不属于自己。物体论是从客体方面来解释世界,如早期的唯物主义者认识到了外部世界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并在不同的时期以不同的物质存在形态概括出世界的本质,把外部世界看作是与人无关的自在物,从客体的方面出来解释世界和人,人在客观世界或客体面前也是处于次要和从属地位。这反映在古希腊的一些哲学家的思想中。而心本论是从人的主观精神方面来解释世界,把世界看作是人的主观的或精神的创造,世界是属人的,是为人而存在的,但这种创造只存在于人的意识和精神中,是抽象的,是不真实的,人的主体地位实际上没有确立。随着人类与个体在客观世界面前地位的提高,人类生产力的扩大,近代以来人类对世界和人自身的认识发生了新的变化。这一变化是以文艺复兴运动为标志的。人们开始用人本论观点解释世界,认为人不仅是人自身的主人,是独立的,是自由的,应追求现世生活的幸福,而且人也是自然的主人,人能够去发现自然,改造自然。个人冲破神和封建制度的束缚,突破了自然的限制。人本论把人与自然看作对立的关系,把主体性看作是人对自然、他人的征服力,这虽然促进了社会物质文明的发展,但却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并出现了人役于物的现象。 马克思指出:“主体是人,客体是自然”[①]。人就是人,他不是植物,不是动物,“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人是人的最高本质”[②]。在马克思看来,应突破传统哲学对人的扭曲的、抽象的理解,应进入到“关于现实的人及其历史发展的科学”[③]阶段。我们可以把人理解为进化的产物,这也是遗传学、生物学业已证明了的,但人类一旦成了人类,我们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不应该再把人作还原性理解,而应该根据现实的人的特性来理解人。正如我国心理学家潘菽所说的,“因为人的猿类祖先已演进而成为人,就他现在的情况讲,就不能仅仅从他的形态或起源方面去看,更有必要从他的全面表现或者如达尔文所指出的‘心理能力’方面去看。人的‘心理能力’确是他的很主要的一种本质。”[④]他根据达尔文介绍的“有些自然学家,由于对人的心理能力和精神能力怀有特别深刻的印象,把整个有机界分成三个界,人界、动物界、植物界,使人有别于其它生物,而自成一界”[⑤]的提法,认为:“可以考虑把整个世界分为三界,即无生物界、生物界和人界,使人在这个世界自成一界。人界就是人类界,也就是人类社会界”[⑥]。 所以,人是一种本体性存在。首先,人是一种特殊的生命机体,这是人类长期进化的结果。人能够自我更新、自我繁衍,具有各种生命机体所具有的规定性,而且人具有地球上一切动物所不具有的特征,那就是人是唯一能够运用语言和思维的生命机体,他有通过进化而形成的发达的、复杂的大脑。这是人的主体性生成、发展和呈现的基本条件,是人所固有的,因而人的身心内部蕴含着“主体势”或“主体潜能”。其次,主体性既不是遗传的,也不是后天任意塑造的,而是先天和后天的“合金”。皮亚杰在考察了拉马克的获得性遗传论、行为主义的“刺激—反应”理论以及传统的天赋论后指出:“我们必需既不认为只有环境才对认识结构发生作用,也不认为认识结构是先天地预设形成了的,而应看作是在循环往复的通路中发生作用的、并且具有趋向于平衡的内在倾向的自我调节作用”[⑦]。而自我调节是以主体为出发点的。“主体结构之于物理现实的结构发生关系,是通过机体内部原因而不是(或不仅仅是)通过外部的经验。”[⑧]他认为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不是传统的单向刺激—反应(S→R),而是S—(AT)—R的双向的、刺激(S)被个体同化(A)于认知结构(T)中的反应(R)活动。这里所强调的正是人的主体性的本体作用。而主体性是主体通过对人类文化的内化而形成的,可以被看作是主体的能力。第三,主体性可以被看作是人的存在方式。在人的生活、生命的过程中他是自觉的、自为的、主动的。无论对自身、对他人、对社会还是对自然,人决不是纯粹地被动地适应,而是自觉地去建构人自身与外界的关系,超越客观性对主体的限制,以达到自我实现或新的境界,而这种积极的生活方式贯串人的整个生活、整个人类的生活。萨特说:“是懦夫把自己变成懦夫,是英雄把自己变成英雄;而且这种可能性是永远存在的,即懦夫可以振作起来,不再成为懦夫,而英雄可以不再成为英雄。要紧的是整个承担责任。”[⑨]这里,他把人的本质看作人对自己及他人负责地自由选择和创造的过程。弗罗姆把人的存在方式分为占有性和生存性。他认为工业社会以来被高扬的人的主体性是占有性的,占有就是以占有物为目的,是为了更多的占有,人要成为完整的人就必须改变自己,必须把占有主体性转变为存在主体性。存在主体性以人自身的发展、活动、生活为出发点和目的。“重生存的生存方式的先决条件是:独立、自由和具有批判的理性。其主要特征就是积极主动地生存。这种主动性说的不是那种外在的、身体的活动,不是忙忙碌碌,而是内心的活动,是创造性地运用人的力量。活动就意味着去展现他的愿望、他的才能和丰富的天赋,这些天赋我们或多或少都具备。这就是说,要自我更新,要成长,要饱满涌流,要爱,超越孤立的自我的桎梏,有兴趣,去倾听和贡献。”[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