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认识是对社会的认识。由于社会是人的社会,而人是社会中的人,因而,人对社会的认识必然内蕴着人对自己的认识。然而,作为直接认识对象的社会是一个总体性的概念,它既包括横向层面上的社会结构(各种社会组织、制度、习俗、规范、关系等),又包括纵向层面上的历史、现实和未来的发展历程。在直接意义上,这些社会历史现象一旦产生、存在,便有着不同于创造它们的人的客观性外观。因此,对社会历史现象的观念再现,与自然认识不同,不能直接达到对象在观念中的真实,而必须经过阐释,从表观的现象层面进入它们与人的生命活动的深层联系,才能真正理解社会历史现象。所以,社会认识论所研究的社会认识,其具体实现机制是社会解释或社会阐释。深入探析社会解释的有关问题,是当前推进社会认识论研究、促进社会认识科学化、合理化的重要课题。 一 在如何解释社会历史现象的问题上,历来有两种针锋相对的看法:一是同化论,一是自律论。同化论强调社会认识与自然认识在方法论上同属一系,因而可以在自然科学方法论基础上建立普适于自然认识和社会认识的“统一科学”。这种观点源远流长,是本世纪以前独占鳌头的社会解释模式,至今仍有巨大影响。如当代著名科学哲学家亨普尔提出的历史解释的覆盖律模式,就是这种巨大影响存在的佐证。自律论则强调社会历史现象的人文因素,因而对它们的解释具有自律性特征:即社会解释(历史解释)有着不同于自然解释的独特特征和方法,不能将其归并或还原于自然科学方法论。这种观点尽管也与同化论几乎一样久远,但过去远未成为社会解释的主流理论。仅在本世纪,尤其是现象学和解释学成为显学以后,它才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其代表人物有柯林伍德、温奇、泰勒等人。同化论看到了社会解释与自然解释的统一性,但却往往从表观的方面去理解这种统一性,忽视了社会历史现象独具的历史性和人文因素,因而易导致社会认识“人的失落”的弊端。与此相比较,自律论更关注被同化论所忽视的那些方面,因而更贴近实际发生的社会认识过程及当代人文社会科学的状况。但是,它也存在着迄今仍未窥见希望之光的理论困境:社会历史事件的独特性阐释与整体意义上的社会历史运动之间、意义的相对性与绝对性之间、理解的个体性与社会性之间、主体性与客体性之间等矛盾关系,成为自律论力图消解而又始终摆脱不了的魔影。 与此相关,在社会解释问题上,还存在着方法论个体主义与方法论整体主义的抗争。波普可谓方法论个体主义的著名代表人物。他这样定义他所倡导的方法论个体主义:“社会理论的任务是要仔细地用描述性的或唯名主义性的词语建立和分析社会学模式,这就是说,依据每个人以及他们的态度、期望、关系等情况来建立和分析社会学模式——这个设定可以称为‘方法论个体主义’”。在波普看来,方法论的个体主义正是自然科学的经验方法在社会科学中的应用和体现。就像自然科学不可能描述或研究整个宇宙或整个自然界而只能选择其某些方面一样,关于社会的研究也不可能是整体性的,而只能是根据每个人的价值需要和关系有选择地进行。“在全部的意义上,整体不能成为科学研究的对象”[①a]。对整体主义问题颇有研究的美国学者D·C·菲立普在《社会科学中的整体论思想》一书中将科学方法论的整体主义区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有机论,直接强调有关整体的事实、属性等等,它涉及的是获得和确定整体知识的问题,如主张整体大于各部分的总和、整体决定各个部分的性质、各个部分在动态上互相联系或互相依存等。第二类涉及在获得整体的知识之后,再如何说明和解释这种整体的问题。它主张:“对一个整体,即使在它得到研究之后,也不能根据它的部分对它进行解释。”[②a]这一类整体主义是与还原论及作为还原论的一种形式的方法论个体主义针锋相对的范畴。而方法论的个体主义却并不一定排斥第一类整体主义。第三类整体主义强调指称整体和整体属性的术语、概念在科学中占有重要地位的观点,它是方法论个体主义和还原论者所乐于接受的整体主义。看来如何解释社会的问题,仍是方法论个体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争执的焦点。如果说同化论与自律论的争论主要发生于对社会的纵向层面的研究——历史学领域,则方法论的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之争更多的在对社会的横向结构的研究——社会学领域中展开。 对社会解释的任何合理性说明,均不能背离当代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实际状况和最新发展。这是解决上述争端的一个重要前提。从当代人文社会科学的实际情况来看,移植、运用自然科学的方法去研究社会历史现象与运用独特的人文学方法去研究社会历史现象,均各有所长,得失相当。因而,不能简单地肯定或否弃争论双方的任何一方的见解,而应平心静气、实事求是地去看待、评价两者各自的长短。而更重要的是,必须立足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态势和内在趋向,从更高的方法论层面寻求两者的沟通与统一,扬其所长,避其所短。所谓立足于更高的方法论层面去探寻社会解释的实现机制,意味着从哲学反思的内在本性出发,把社会解释的方法论问题视为一个哲学问题,追问这一问题的原始、本体论前提及理性依据。其中,关于社会解释的本体论前提的澄清至关重要,它为我们“回到事情本身”,揭示真理的实现道路廓清了理论视野。在这里,马克思主义关于实践与认识辩证关系的原理、人的本性需要和本质力量的对象化活动是人的自我确证和自我实现的途径等重要思想,成为指引我们走出问题迷津的路标。 二 当我们深入到社会解释问题的内部,去寻求对社会解释进行解释时,必然面临着如下理论怪圈:社会解释主体与社会解释客体自我相关,社会解释活动与社会历史活动内在交织、互为前提和中介……[③a]。所有这些问题归结起来,就是那个著名的“整体与部分”的解释学循环在社会解释问题上的表现。解释学的当代发展及其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的广泛运用使我们明白了:问题实不在于走出或克服这一循环,而在于如何以恰当方式切入这一循环。恰当地切入社会解释的解释学循环,这是推动社会解释发展的唯一可能途径。正是在循环的往复发展中,主体与客体、解释与实际社会历史运动都获得了丰富与深化,并跃进到一个更高的水平。以此观之,过去那种跳出主客体关系之外(实质上是跳出社会历史运动之外),去追求所谓对象自在客观性的理想,只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是认识论上的乌托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它所导致的不是接近真理,而是远离真理。因为在这种认知主义的社会解释模式中,解释主体被指认为可以脱离他自身的社会历史境遇去接近把他自身和他的解释活动包括在内的对象,而获得一种抽象的非历史的客观认识。但在现实的社会认识或社会解释中,解释者却只能立足于自身的社会历史性存在,对包含自身于其中、并在不断发展着的对象进行解释或认识。由于解释或认识受着主客体两方面的社会性、历史性的限制,因而从根本上消除了解释者可以在某一时刻非历史地把握存在对象的全部意义的可能。在解释者对社会的解释活动中,折射出的是解释者自身理解的有限性和开放性,从而使社会解释在新的更高层次上的循环成为可能。社会存在的真理不可能由我们假定存在着可以脱离社会存在限制的绝对主体来保证,它只能通过个体内在了自身生存经验及内在了自身对社会、对人的理解的历史过程来澄明,而这个澄明过程在人的存在中只能是具体的历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