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中后期河南省粮价变化的历史地理学解释

作 者:

作者简介:
邓玉娜,女,河南省开封市人,历史学博士,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讲师,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天津 300387

原文出处:
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清代中后期河南省小麦、高粱、黑豆等北方粮食作物价格发生了很大变化,粮价长期处于增涨的趋势并越到后期增长波动越大,并且精粮与粗粮之间的整体价格差距亦越拉越大,区域间粮价存在差异,这些情况与农产量丰歉、农民经济行为、地理优势之间有着紧密联系。


期刊代号:K9
分类名称:地理
复印期号:2013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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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49.3;K90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283(2012)06-0103-09

      关于粮价的研究一直是清代经济史研究中的热门话题。近年来,运用清代档案中的粮价资料来探讨规律变化、通过计量统计的方法分析粮价数据的研究思路更是引人注目,成果斐然①。但是研究区域多集中于长江中下游和珠江流域,研究对象多为米价,比较而言,关于北方地区的麦、谷、高粱等粮价的研究略显薄弱。

      本文选取清代道光至宣统时期(1821-1911)河南省粮价数据[1],主要从时空角度重点分析其长期变动趋势、不同粮种之间的价格差异、地区粮价之间的不平衡格局三个方面,继而联系灾害及粮产变化、作物种植及惯有经济行为、区域地貌及交通环境等特性,从历史地理角度解释与粮价变化相关的因素,以期在更深层面上理解清代河南省传统基层社会的经济发展状况。

      一、清代中后期河南省粮价变化趋势——以收成丰歉为中心的讨论

      根据历史资料数据,我们可以得出河南省年均粮价的长期变动趋势②。以小麦、高粱、黑豆价格为例,明显反映出粮价一直处于长期增涨的状态并存在波动加剧的趋势:光绪朝以前,粮价比较稳定,年际之间的价格波动较小,增长势头比较平稳;到了光绪朝粮价变得极不稳定,上下波动非常剧烈。在这一变化趋势中有一处十分凸现的现象:即道光朝至同治朝粮价相对稳定时期仅有一次显著地上升阶段,即咸丰六、七年(1856-1857),其产生原因是咸丰五年(1855)发生的黄河改道。当时河决兰阳铜瓦厢,由原来的夺淮河在江苏北部入黄海改为夺大清河在利津入渤海,后段河道如同一条大尾巴横扫江苏北部、河南东部、山东西南部,受灾严重,直接造成了粮价的急速上升。两年之后的咸丰七年(1857),粮价才又逐渐在新的价格平台上稳定下来,但较之灾前粮食平均价格每仓石比过去上升0.3两白银。

      粮食产量很大程度上受到自然环境制约,气候、雨水、光热等变化都会影响收成,继而引起粮价波动。这些自然条件集中突变就形成灾害,构成对粮产的最大威胁。公元15世纪至20世纪初的500年间,我国始终处于“明清小冰期”的寒冷时代,其中的冷暖年数并不是均等分布,而是呈现出明显交替波动,分别出现了2个相对温暖期:1550-1600年、1770-1830年,3个相对寒冷期:1470-1520年、1620-1720年、1840-1890年,此后气候逐步回暖。[2]164具体到清代,就是顺治、康熙两朝尤其寒冷,雍正、乾隆、嘉庆较为温暖,其后至清末又转为寒冷。气候的变化与灾害的多寡关联紧密,大体来看,寒冷期的灾害较多,温暖期的灾害较少。

      以河南省境内豫南淮河流域为例,15—17世纪,灾害的发生次数越来越多,间隔年限越来越短,表明清初顺、康时期属于灾害的频发阶段。18世纪即清代中期,灾害减少,灾际间隔拉长,形势渐有好转。到了19世纪,灾害又呈现出群发的趋势。比较17、19两个世纪,前者旱灾多,后者水灾多。综合水旱二灾,前者的灾害次数比后者多29次,灾际间隔比后者短0.12年。所以,有清一代,该地区若按照灾害发生期的频繁程度排列,依次为17世纪、19世纪、18世纪。[2]30

      

      图1 清代河南省五年分段特大水旱灾害次数统计图

      图1是清代各朝按照五年为单位统计的河南省特大水旱灾发生数量,大致呈现两端高、中间低的曲线,而且左端高于右端。这说明清代初期河南省的灾害最多,中期较少,末期较多。分朝来讲,顺治至康熙初年灾害最多,此后至嘉庆初年灾害逐年递减,至道光初年,灾害的发生率持续保持谷底水平,属于清代风调雨顺的最佳阶段。其后,灾害渐多,至光绪朝,灾害的发生再次出现了一个小高潮,只是相对低于清初。

      从受灾范围方面来看,对应粮价分析的时间区间,在有数据可考的灾年内,道光时期的每次灾害平均影响到60个州县,大约占到州县总数的56%。咸丰时期降低,每灾平均有28个州县受害,约占到总数的20%—56%。从同治至光绪十四年(1888),属于受灾高峰期,灾县的数量多集中在80个上下,占到全体州县的60%以上。其中光绪朝前13年的情况最为严重,每灾都有70%以上的州县遭殃。光绪十五年(1889)至二十三年(1897),数量相对降低,约为54个州县受害,所占比例一般在50%上下徘徊。此后至清代结束,每次受灾的州虽数量增减不一,变化较大,所占比例的波幅也随之增宽,约在6%—78%之间。[10]733-735

      清代规定,各省督抚都要根据每年夏秋两季的粮产情况向皇帝上报收成分数③,以10成为最高标准,其次9成、8成、7成不等。与上报粮价一样,上报收成分数在康熙年间逐渐形成制度并确立下来,此后一直延续到宣统朝。在缺乏历史时期亩产、总产记载的情况下,这些数据可以为研究者考察粮产的前后变化提供参考依据。

      先以乾隆朝为例,全省平均收成分数很少达到10成,但8成、9成的情况却占到了80%,7成的有16%,6成的有2%。具体到每一年每州县,则有26%的粮产收获出现了10成,尤其在乾隆中期,收获10成的州县约占全省总数的30%—60%。除此之外,大多数收获季节,大部分州县的收成分数普遍集中于8、9成。在粮产降低时,出现6、7成的州县数量一般不超过30%,6成以下的则更少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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