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间性论

作 者:

作者简介:
尚东涛 洛阳师专学报编辑部 邮编 471022

原文出处:
洛阳师专学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1997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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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题提出的因由

      既往对于客体的研究,偏重于在主体—客体关系中,从客体区别于主体的方面,把握客体的基本属性,强调客体的客观性、对象性、历史性等客体类性,将现实的感性的具体的客体抽象为同质的无差别的类客体来对待。

      将具体的感性的客体,抽象为有别于主体的类客体,强调其别于主体的客体类性,是正确的,它有助于在与主体的比较中把握客体。但是,当这种研究走向极端时,片面性却生长出来。事实上,客体的本质属性,并不能仅仅从与主体的对立和差别关系中去把握,还应当在客体—客体关系中去理解。因为,任何事物既有外部矛盾,又有内部矛盾,事物的本质规定于双重矛盾关系中,且内部矛盾又往往更直接体现着本质,是事物存在、发展的根本基础。用黑格尔的话说是:“内即是根据”[①]。如果要全面把握客体的质的规定,就既应从客体与主体关系中去把握,又不应仅仅从客体的这一外部关系中去把握,而应同时,或首先从客体与客体关系中去把握。

      不同的现实的感性的具体的客体,从一开始就具有着显在的差别,客体间存在着物质、能量、信息的互渗、互动、互融。正是基于此,才衍生出有别于主体的客体类性。如果从客体自身发展的动力学层面分析,我们可以称现实的感性的具体客体之间,经由中介发生的互渗、互动、互融效应的属性为客体间性。

      客体间性,是客体之所以为客体,之所以区别于主体的内在的本质属性。如果我们赞成“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的观点,那么,客体间性在客体发展中的地位和价值,远远超过客体有别于主体的客体类性了。

      重视客体间性的研究,并不妨碍人们对不断升温的主体和主体性的关注。相反,却十分有益于主体和主体性研究的不断深入。因为“生产不仅为主体生产对象,而且也为对象生产主体”[②]。在主体—客体关系中,主体并不是无制约的,它必然经由中介制约于客体。当着对客体的质的规定性的理解,仅仅处于相对于主体的层面水平时,这种理解无法称其为是全面的深刻的,从而也就限制了对主体和主体性的理解,成为对主体和主体性深入理解的障碍。只有重视了客体间性的研究,才能全面地理解客体的质,才有助于对主体和主体性研究的推动。

      现实中,人们实践活动的某些不成功或失败,阻碍着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进程。在某种意义上,这些不成功和失败,并不是忽视了主体和主体性的结果。相反,是过份重视主体和主体性,忽视客体间性,仅仅将现实的感性的具体的客体抽象为类客体,仅仅将具体的有差别的客体归于客体一般的结果。尽管自然科学的进展,已经一再提醒人类,客体并不仅仅具有区别于主体的客体类性,而且具有客体间性。客体间因主体或因客体,发生着一系列的无休止的网状的连锁反应。但是,在哲学的框架中,人们对客体间性反应淡漠。直到自然界已经作出一连串“报复”后,一些研究者,仍一味关注和强调主体及主体性。如果可持续发展是我们的正确选择,那么,仅仅关注主体和主体性就显得非常不够了,仅仅关注有别于主体的客体类性也显得非常不够了。为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应当将客体间性提升到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上,从哲学层面给以考察。

      二、客体间性的客观性

      依不同的区分尺度,客体有不同的分类。如果从哲学对象层面考察,客体可以区分为自然客体、社会客体和精神客体。自然客体,在广义上是指自然界的存在物,其中包括着被称之为“人”的自然存在物。因为在某种意义上,人“作为自然的、肉体的、感性的、对象性的存在物,和动植一样”[③]。但在狭义上,自然客体常指进入人的认识—实践范围内的自然界的存在。社会客体,泛指社会存在和社会关系的具体形态,其中生产方式是社会客体的核心。精神客体,指成为主体认识和实践对象的观念性存在,比如历史的文化积淀和各种既成的理论等等。

      在经验层面把握客体间性的客观性,是非常容易的。比如,在食物链中,植物—草食性动物间的互渗、互动、互融。比如,社会不同生产方式在历时态或共时态条件下的互渗、互动和互融。比如,西学东渐、东西方文化的融合等等也都标志着观念的存在之间的互渗、互动和互融。等等。

      然而,众多现象作为例证,仅仅是客体间性客观性的经验性证明。对客体间性客观性的把握,还应当有学理上的支持。

      首先,反应特性是客体的最普遍本性,表明客体间性的客观性。

      客体间的互渗、互动、互融,必须以客体的反应特性为前提。如果客体不具备反应特性,客体间的渗透、推动和融合,就不可能。

      列宁指出:“假定一切物质都具有在本质上跟感觉相近的特性、反映的特性,这是合乎逻辑的”[④]。如果我们将列宁所说的物质作为客体来理解是正确的话,那么客体就本质具有反应特性了。

      事实上,不论自然客体、社会客体,还是精神客体,都具有特定的反应特性。这些反应特性,可以分别归类于物理反应、化学化应、生物反应、社会反应和精神文化反应等等。就具体客体而言,既可能只具有某一种反应特性,又可能具有多重反应特性。客体的反应特性的表达,可能与主体有关,也可能与主体无关,而只与客体有关。对于后者,比如:蝗虫吞食庄稼、雷电击毁树木、地震使房屋倒塌。对于前者,比如:战争使城市成为废墟、树木的过度砍伐使水土流失、先进生产方式对落后生产方式的替代。等等。

      扼要地说,客体的反应特性是客观的普遍的,这就使客体间性的客观性具有了坚实的基础,标志着客体间的客观性。

      其次,过程是客体存在的普遍方式,表明客体间性的客观性。

      任何客体都是运动、变化、发展的,过程是客体的存在方式。英国哲学家怀海特(1861—1947)的“过程哲学”,只看重过程而消解实在,肯定有其悖谬。但他重视过程,无疑是对哲学大厦的一种贡献。如果说客体在过程中存在,又不将客体仅仅归结为过程的话,无疑既唯物又辩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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