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寺观的“转香火”问题

——关于什刹海观音庵契书的考察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小萌,中国社会科学院 近代史研究所,北京 100006 刘小萌(1952-),男,北京市人,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原文出处:
北京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民间寺观的转手俗称“转香火”。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藏有什刹海观音庵(海潮观音寺)转手契书一套,包括手本、转香火契、卖契、赠与契。本文以契书为基本史料,考察了观音庵由尼庙、僧寺转为民间私产,最终并入醇亲王府家庙的演变过程。认为民间寺观的“转香火”,具有卖、典(老典)、租(长租)、抵押(指房地借银)、施舍、馈赠等多种形式;交易双方,则有僧人之间、僧人与民人(或僧人与旗人)之间、民人之间、民人与旗人之间等不同范围。在寺观产业流入民间的同时,民间不动产也在不断地转为寺观之产。这种跨越僧(道)俗两界的财产对流,应是清代社会中司空见惯的现象。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13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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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054(2013)02-0140-06

      清代寺观保留的不动产交易契书,一类是僧人道士的专用书证——手本,再一类则是民间广泛流行的旗契(旗人契书)、民契(民人契书)。关于旗契、民契,笔者已有专门的考察,①(P891-901)这里只说明手本。②手本存世者堪称凤毛麟角,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醇王府档案》中藏有什刹海观音庵契书一套七份,起首为手本一式两份,道光十年(1830)六月初四、六月十四日各一份。其中,日期稍前的手本文字如下:

      具禀西北城关内鸭儿胡同观音庵住持湛一,为恳恩更名入册事:切此庵原系了尘住持,近因回住祖庭,今将此庵情愿请湛一在内住持,永远焚修。诚恐稽查未便,理宜禀明。伏乞城主老爷恩准金批入册施行。

      道光十年六月(朱笔添加:初四)

      观音庵,又名海潮观音庵,位于京城西北城关内鸭儿胡同路南,什刹海的北岸。雍、乾年间原为尼庙,后改僧庙。③据《乾隆京城全图》,该庵因适应什刹海北岸街道和建筑的走向,坐东北而朝西南,正院大殿三间,左右偏殿各二间,前有东西厢房各三间,南有小院,房(灰棚)两间。这种格局,直到晚清同治年间迄未改变(有同治十一年盛恺转香火契为证,见下文)。

      从上引手本可知,道光年间,观音庵原由僧人了尘住持。十年(1830)六月,了尘因“回住祖庭”,改由僧人湛一住持。为此,湛一写立手本,呈请更名入册。手本白纸墨书,呈报对象为“城主老爷”,钤盖有“僧录司管理西北城诸山事务”红色印文。手本上还落有朱笔批语:“旧手本存案”“奉印堂谕,准其更名入册。”将以上信息彼此参证,知手本呈报对象“城主老爷”,应指京城僧录司下分管西北城诸山(寺庙)事务僧官;而朱笔批语中提到的“印堂”,则指僧官上司即僧录司主官(正印或副印)。又,僧官批阅时,在手本“了尘”“湛一”名字上端右侧均加有朱点(、)或朱圈(○),起提示作用;又在正文结束语之后加一红色大勾(“”,称朱勾),表示正文到此结束,以防他人添写。这都是清代官员批阅下行文书时的惯用做法,称“标朱”。

      清沿明制,僧人道士由礼部僧录司、道录司管理。光绪《清会典》卷三六《礼部》载:“凡僧官道官皆注于籍。京师僧官曰僧录司,正印一人,副印一人,左右善世二人,阐教二人,讲经二人,觉义二人。僧官分设各城者,东城、南城、西城、北城、中城、东南城、东北城、西城南路凡八处。”对比“僧录司管理西北城诸山事务”印文,会发现一个问题:光绪《清会典》所载京城八处僧官,有“东北城”却没有“西北城”。究其原因,清代京城僧官的管辖区划,前后屡有变动。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藏京城寺庙清册:雍正年间京城僧官分设六处:东北城关、东南城关、西北城关、西城北路、西城南路、中城(皇城)。④乾隆年间改设八处:西城北路、西城南路、西北城、西南城、东城、东北城、东南城、中城。⑤道光十年(1830)手本印文出自管理“西北城”的“城主老爷”(僧官),与乾隆清册记载正相吻合。至于光绪《清会典》所载八处,为道光二十四年(1844)例,已在手本写立之后,故与印文不合。⑥(P805)

      道光十年(1830)六月的手本共一式两份,除前引一份,尚有日期略晚的一份。两相比对,差异有二。其一为文字。略晚的一份在“近因回住祖庭”后多出“一人不能兼理二处”一句。其二为呈报对象、印文、批语。略晚一份的呈报对象为“印堂老和尚”(僧录司正印或副印),印文为“钦命管理僧录司印务批”,手本正文后落有朱笔批语:“旧手本存案,准更名入册。”又在呈报日期“道光十六年六月”之上,朱笔加一“印”字;日期后朱笔添加“十四(日)”两字。这些都表明,稍晚的这份手本,系湛一呈报给僧官上级僧录司主官(印堂老爷)而获批准者。

      以上考察表明,寺庙转手(更换住持),必须由新住持出面呈报;呈报程序,由新住持写立手本一式两份,一呈报所在城区僧官,一呈报僧录司主官;经僧录司主官和僧官批准钤印,旧手本存档,新手本更名入册。至此,新住持取得对寺庙的合法拥有权,并得到官府的认可和保护。同时又说明,钤有官印的手本,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不过,同为法律文书,手本与民间契书(民契、旗契)还是存有诸多差异:①呈报对象不同(寺庙向僧录司呈报,民人向大兴、宛平两县衙门呈报,旗人向八旗左右翼税关呈报)。②呈报者身份不同(手本限于僧、道,民契限于民人,旗契限于旗人)。③呈报目的不同(呈递手本是为了“更名入册”,民契、旗契多用于不动产交易)。④转手理由不同(手本为“回住祖庭”“一身不能照料二庙”,民契、旗契多为“手乏无钱”)。⑤转手价格不同(手本无价,民契、旗契有价)。⑥纳税与否不同(手本无税,民契、旗契均按百分之三取税)。⑦形制不同(手本无官刻文书,民契、旗契书均有官刻契纸而形制各异)。⑧附加条款有无不同(手本无附加条款,民契、旗契均有违约责任等附加条款)。⑨中保人的有无不同(手本无中保人,民契、旗契均有中保人等具名)。这些区别或者有助于说明,手本在其形成之初,只是僧人道士向官府呈报寺观更名入册的文书,与民间流行的买卖契书,有着本质区别。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尤其在寺观不断转手的场合,手本作为住持合法拥有寺观的法律证明,逐渐被赋予了类似契书的性质。下面,仍以近代史研究所藏观音庵契书为例,作进一步的说明。

      近代史研究所藏观音庵契书一套七份,除前述道光十年(1830)手本(一式两份),作为其下手契的尚有五份,包括转香火契两份,卖契两份,赠与契一份,清一色白契,生动反映了庙宇在僧人、民人间几经转手,最终转为王府私产的过程。

      前面提到,道光十年(1830)六月,观音庵改由湛一住持。据同治十一年(1872)十二月下手契,当观音庵再次转手时,住持已是盛恺。盛恺是何时从湛一处承接香火(寺庙)的,两人是否师徒关系,已无从得知。不过,从契书“仝随庙字(指道光十年手本)一张”的文字来看,盛恺承接住持时,并未写立手本,当然也没有呈报僧官,而是采取了私相授受的方式。这种方式,成为日后观音庵转手的固定模式。兹将盛恺写立“转香火”白契,征引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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