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5; K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05X(2013)02-0115-10 公田的类型主要有族田、官田、学田、义田等①,公田地权是否和普通田一样,也发生了双层分化?此问题无论对公田的研究者,还是永佃制研究者来说都是不可回避的问题。日本学者的研究表明,中国公田的地权在宋代就发生了双层分化②。到了近代,公田地权的双层分化状况如何呢?研究表明,近代公田中族田地权发生了双层分化③。族田之外的官田、学田和义田等公田的地权是否也发生了双层分化?至今,学术界对近代官田、学田和义田等公田的地权是否发生分化一直没有进行探讨,这是因为可资利用的永佃制资料少、零散且难以辨认,此已成为制约公田地权双层分化研究的瓶颈。皖南地区是极为传统的地区,当地百姓的产权意识非常强,保存下了珍贵的有关永佃制的文书档案、永佃交易及租佃契约、《官田租佃鱼鳞册》、《租佃清册》等,这就为近代公田地权是否发生双层分化的研究创造了难得的条件。本文主要利用这些文书档案、永佃交易及租佃契约,以青阳及绩溪县官田、青阳县学田及屯溪义田为例,分别对近代皖南官田、学田和义田类公田的地权状况予以考察。 一、青阳县和绩溪县官田地权的双层分化 至迟在清咸丰年间,青阳县的地权就出现了双层分化。青阳县的《丁巳年二月初四朱朝冻杜卖官田田面白契》载:“立杜卖锦地契朱朝冻,今将分首己名下龙王庙东南首锦地两坵凭中出杜卖于吴阳春名下,上庄耕种官业所有,种青麦在内,当日三面议定时值价大钱两千三百文正,此即亲手顶迄,倘有亲疏人等异说,身一力承管。自卖之后,各无异说,立此杜卖地契永远存照。内添字三个,地界以老为界,愿笔双批。凭中 吴数万 押朱长顺 押 吴义和 押 严律生 笔 丁巳年二月初四 立杜卖锦地契 朱朝冻 押。”④这件官田田面杜卖白契非常陈旧且以干支纪年,说明其订契年代当在民国之前,只写明丁巳年,难以确定是哪个丁巳年,但至迟是在咸丰七年(属丁巳年)订立的契约。佃农朱朝冻有权把官田田面出卖,说明朱朝栋拥有官田的田面权,而且这份官田田面还是从祖上继承下来的,也说明佃农对官田田面享有继承权。朱朝冻对官田拥有田面权,也可从其在“亲首顶迄”官田田面的交易手续中看出来。 民国时期,青阳和绩溪县官田地权进一步发生了双层分化。民国时期,青阳县官田地权的双层分化,可从保存下来的青阳县官田田面交易契约得到印证。《民国八年九月二十日青阳县张金台官田田面杜卖赤契》载:“立杜卖契人张金台情因正用不足,今将祖遗己分下土名坐落本邑九都八甲增田坂官田一亩七分,计一坵,东至水沟及汪田,西至高田,南至水沟及章田,北至曹田,四至明白,凭中立契出杜卖与施意来外侄名下为业。当得时值田价纹银二十四两三钱整,比日银、契两交外,不另立收字……立此杜卖契永远为据。凭中 刘中才等 民国八年九月二十日 立杜卖契人张金台亲书 青阳县印。”⑤从这件官田田面杜买契可以看出,官田田面不仅可以继承,而且可以出卖。官田田面杜卖交易盖有县政府之印,也说明民国政府不仅允许官田田面交易,而且对官田田面交易进行了管理。《民国二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青阳县曹绍会官田田面杜卖白契》载:“立杜卖契人曹绍会,情因正用不敷,今将祖遗己分售土名坐落善心桥上增田坂杨家坝官田一亩整,计两坵,东至胡田,西至官沟及左田,南至阴口公田,北至汪田……以上四至明白,凭中立契出杜卖于施意来名下为业。”⑥此契为白契,佃农为了避免政府课税,往往不经官府而私自出卖官田田面。《民国时期青阳县史忠发官田田面杜卖白契》载:“立杜卖契人史忠发情因正用不足,愿将祖遗己分下土名坐落河西方姓里大陇官田八分,计一坵,东至山,西至山,南北至受主田,以上四至明白,凭中立契出杜卖于施意来名下为业……民国 年 月 日立杜卖契人史忠发 押 第一区泉溪联保土地陈报办事处陈报验迄印。”⑦这是一件永佃农不经官府而私自出卖官田的田面,但在地权陈报时,其交易得到了政府的追加承认。又,《民国二十三年二月二十日青阳县李洁之杜卖官田白契》载:“立杜卖契人李洁之等情因正用不敷,今将祖遗己分下土名坐落九都河西大冲里官田一亩五分,计二坵,东至江田,西、北两至施田,南至水沟;又本冲上塝官田一亩,计三坵,东、南两至施田,西至吴田,北至桥会公田;又同处上首官田五分,计四坵,东至施、吴两姓田,西至山,南至施地,北至施田,以上四至明白,凭中立契出杜卖于施意来名下为业……民国二十三年二月二十日立杜卖契人李洁之押第一区泉溪联保土地陈报办事处陈报验迄印。”⑧此官田田面杜卖契亦为白契,在土地产权陈报时,亦被官方盖有“陈报验迄”印章,其官田田面权得到了政府的确认。《民国二十八年十月十六日青阳县四十六保许村章根祥官田田面杜卖赤契》载:“立杜卖契人章根祥,情因正用不敷,愿将先父所遗之业分授己下土名坐落四十六保许村门前中五百坂、下五百坂及张家冲等处官田二十二亩一分,共计大小十九坵,水登古例,灌溉车放两便,四至坑段,另立踩单附粘于后,以上所有田亩当日凭中尽行立契出卖于胡兴都名下为业,当得受时值田价国币四百八十元整……中华民国二十八年十月十六日 立杜卖契人章根祥 押青阳县契税交易监制 戳 监证人吴汝谐 印。”⑨这份官田田面交易契还附有踩单,其上载:“许村宅前,一号田1亩六分;许村宅前二号田三亩三分;张家冲三号田五分;张家冲口四号田一亩五分;张家冲口五号田二亩;中五百坂六号田一亩;中五百坂七号田八分;中五百坂八号田二亩八分;下五百坂沙凸边九号田一亩八分;下五百坂沙凸边十号田八分;下五百坂沙凸边十一号田一亩六分;下五百坂河凸边十二号田二亩;天河硚十三号田二亩四分。以上共计十三号,共计官田二十二亩一分,共计大小十九坵。民国二十八年十月十六日 戳青阳县契税交易监制,监证人吴汝谐 再笔 印。”⑩这件官田契约的田面权的交易量非常大,共十九坵官田,交易时须向政府纳税,说明官田田面权交易不仅是一种民间交易,而且其官田田面权得到了政府确认。《民国二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林伯祥官田田面杜卖赤契》载:“立杜卖契人林伯祥,因正用不足,愿将坐落第一区许村坂村坐落中坂官田二亩,计一坵,东至吴田,南至张田,西至施田,北至吴田;又将下坂官田一亩二分,计一坵,东至文厂会田,南至江田,西至陈田,北至张田,以上共计官田三亩二分,计大小两坵,四至明白,身今凭中立契出杜卖与胡兴都名下为业,三面言定,当得时值田价国币七十八元正……民国二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卖主 林伯祥 同弟振祥 押 青阳县契税局印章。”(11)此契也是一件官田田面交易得到了政府确认的契约。 青阳县的以上7件官田田面杜卖契,持续时间至迟从咸丰年间开始,并贯穿整个民国时期,该县永佃农有权对官田田面进行交易,并最终得到了政府的确认,说明青阳县官田地权发生了双层分化。 民国时期,绩溪县的官田地权也发生了双层分化。笔者在绩溪县档案馆首次发现了一种非常特殊的不同于普通民田鱼鳞册的一种特殊鱼鳞册——官田租佃鱼鳞册(12)。和民田鱼鳞册不同的是,官田租佃鱼鳞册主要是针对官民租佃关系而攒造的鱼鳞册,其不记载田赋数据而记载官租数字,同一号田内的田坵也绘制成图;官田租佃鱼鳞册对坵数也做了记载,从田坵图可以直观地看到地块的大小。绩溪县档案馆所藏《议革马户收官田租申文案稿》记载了官田租佃鱼鳞册的攒造过程: 嘉靖四十二年,衣巾生员程璜建言,民情议将各寺庵田产清查入官,协济里甲,连前廉惠官田,该两千四百六十八亩三分零,酌亩征银,不论年之荒歉,共该租银八百一十二两七钱九分,除府县公费外,内将租银四百八十两养马四十匹,每匹该给草料鞍辔银一十二两,刊刻清册,永为规定。佃户轮银于官,不知其所谓养马二户,领银走递不知其所谓收租,行之二十余年,上下相安,官民两便……佃户之粘利如此,马户之无害如彼,官田可保其不坏,民力可冀其永苏,诚冲邑救时之切务也。既经公举同情,相应议行申复,合无申将本年田租停收,准今佃户照前则例纳银入库支给。养马仍俟官田清毕,册籍草定列款,请详刊刻成书,永为遵守(13)。 以上记载说明,明代嘉靖年间,就开始了官田租佃鱼鳞册的攒造;鱼鳞册一经攒造,租额等将“永为遵守”。民国时期,绩溪县政府仍按册收租,说明租佃鱼鳞册使用一直延续到民国时期。绩溪县7个都均攒造了《官田租佃鱼鳞册》,其登载内容非常详细,包括佃农姓名、佃农租额、田地号数、田地亩数、四至、鱼鳞图等(14)。《绩溪县第四都永佃农黄念租佃官田鱼鳞册图》显示,永佃农黄念共佃耕官田67坵,其中2坵田黄念私自凿为己塘,在鱼鳞册攒造时才被追回,共有田9亩2角40步,计租12石8斗,折银3两2钱;《绩溪县第五都冯贻哲和冯敏教租佃官田鱼鳞册图》显示,永佃农冯贻哲和冯敏教共佃耕官田12坵,坝上1坵被冯益占没并被卖给冯可言,坝下田坵被私自换与冯第,在鱼鳞册攒造时才被追回。《绩溪县第七都官田租佃鱼鳞册》登载的28户永佃农佃耕官田坵数、田地亩数及年租额的统计表明,从明朝嘉靖年间一直到民国时期,佃耕绩溪县官田的永佃农年交租额不仅很低,且延续数百年一直未变(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