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2年中英议修商约中的米谷转运出口谈判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童敏,中山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生(广东 广州,501275)。

原文出处:
学术研究

内容提要:

1902年中英议修商约谈判是清末清政府积极修约实践的重要事件。这次修约涉及中英关系的诸多方面,并对晚清中外关系的整体格局有所影响。在这次谈判中,有关外人参与中国口岸米谷转运出口的问题,成为修约谈判中的一个重要议题。中英双方几经会谈,签订了《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该条约使清朝取得了一定的自主权利,实现了在一定程度上对外人权益进行限制的目的。在这次议修商约谈判实践中,充分显示出清政府外交态度之转变,其在外交上维护自身利权的意识逐渐加强。在清政府积极修约态度的变化之中,还可以看出其中对外交涉与内政变化的密切关联,外交观念的转变中有对外国势力逼迫下政治经济主权利益的切实诉求。这种努力虽然不能改变屈从列强的大格局,但却在一定意义上显示出清末政府外交中值得注意的动向。光绪末年显露的清政府外交态度之转变成为国人外交观念转变之趋向。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13 年 07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K25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13)04-0119-06

      《辛丑条约》签订后不久,清政府与西方列强展开了为时数年的修约谈判。1902年中英议修商约谈判(也称马凯议约),则是首开其端的重要事件。这次修约涉及中英关系的诸多方面,并对晚清中外关系的整体格局有所影响。在这次谈判中,有关外人参与中国口岸米谷转运出口的问题,成为修约谈判中的一个重要议题。有关清末重修商约的问题,学术界已展开较多研究。①但对中英谈判中米谷转运问题的争论及其背景和后果,则迄今甚少有人论及。本文拟对这一具体问题进行一些探讨,以理清至今尚不清晰的一些史实,进而探究清政府在修约过程中的表现及其内外背景,并尝试分析晚清外交与国内经济状况之联系。

      一、米谷出口转运问题的历史背景

      晚清米谷输出问题包括米谷出口及出洋两个方面。米谷出口指米谷在国内各通商口岸间贩运,米谷出洋则指运出外国。本文欲梳理的米谷输出约章主要是指针对国内各口岸间米谷转运出口问题的对外条约。

      由于人口压力和区域间经济分工的发展,清代粮食贸易的规模达到空前水平,米谷转运由此能够带来可观的利益,长江流域一带尤其如此。清朝米谷转运的政策有其自身的发展变化。清初,米谷在国内各关卡间允许自由流通,灾年则“移粟就民”,鼓励邻省相互济运,严禁地方官员“遏籴”、“遏粜”。清代的米谷输出政策在晚清发生了变化。甲午前后,由于灾歉频仍、甲午战事等原因,由清初鼓励自由流通、相互济运,转向“禁米出口”。同时,为了抵制外人对米谷转运过程中利益的觊觎,清廷针对外国人参与中国各口岸间的米谷转运亦开始加以限制,甚至打算徐图禁止。朝廷官员在顾及地方民情的基础上,开始以各地“丰歉”为由,与坚持进行米谷转运的外国人进行争辩。这些新举措背后还有对捐税、厘金等地方财源收归的考虑。

      由于米谷转运过程会产生巨大的利益,外国人在19世纪后期开始参与清朝各口岸间的米粮贸易,主要觊觎长江流域的米谷运输权。英国在长江流域侵占了最多的利益,自同治年间始,英商太古、怡和等洋行即在长江流域争夺把持清政府的米谷运输权,[1]并参与米谷的贩卖运输。在与清廷签订的各相关约章中,外国人已经取得一定的米谷运输权利,条约允许各国洋商将所贩米谷依照税则纳税后,在通商各口间载运贸易。咸丰八年(1858年)签订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对米谷输出作了详细规定。其第5款规定不准将米谷运出外国,只准在通商各口间依照税则纳税后,进行转运贸易。[2]稍后清政府又在咸丰十一年(1861年)与各国签订的《长江各口通商暂行章程》第9款中,明确了洋商在各口间贩运米粮等货物的具体程序。[3]该年与各国签订的还有《通商各口通共章程》,此条约对洋商在长江各口岸来往贩运土货进行了规定,其中的第2、第3款,对相关税则进行了规定。[4]然而,上述条约中并无针对米谷输出问题的单独条款,只将其与油、麻、铁、麦食等“土货”在国内各口间贸易的规则一并作了规定,但西方各国尤其是英国,却利用这些条款从米谷贸易中牟取了巨大的利益,将其侵夺利益的触角伸展到中国内地。上述《善后条约》第5款、《暂行章程》第9款及《通共章程》等,即成为之后中外交涉中常被援引的“旧案”或“旧约”。

      米谷转运问题之所以具有相当的重要性,还在于其中涉及各项厘金、税项的征收等所带来的利益。米粮转运事关清政府饷需,其运输权益与军事经济均密切相关。但厘金的征收每每引起外人非议,“逢关纳税,过卡抽厘”的规则一直让许多外商感到税收繁苛,中外之间自咸丰年间开始就一直存在争议。光绪二十年(1894年),芜湖关禁米出口,米谷改由镇江关出口,免征出口税,却在芜湖关之旁增设江省米厘局,专职缴收过关米厘。当时赫德即已表示,内地各关税项繁多,米厘繁重,令英商感到“厌恶”、“麻烦”,强烈要求清政府对他们在内地各关所购土货予以免厘免税。[5]与米厘关联的还有如“复进口半税”等长江各口土货运输相关税则问题。虽然上述《长江各口通商暂行章程》以及之后的《通商各口通共章程》中,有对土货贩运税则规定,却并未细化。这种不明确的状况为英国人争夺贩运的利益提供了空间,也使两国之间不时因此引发交涉。同治二年(1863年),中英就江汉关出口土货是否应缴纳复进口半税曾发生过争论。英商意图减少将土货从上海运进长江各口,或从长江各口将米谷等粮运往上海的成本。如此,长江流域米谷贩运中的各种“繁重”税项是英国人一直想要寻求调整的内容之一。[6]甲午战争以后清廷对米谷出口转运的政策更是愈益收紧。此时,西方列强趁中国国势衰弱,觊觎通过修订商约谋取米谷贩运中的利益。清政府在长江流域一带常关所征收之“米厘”是英国所要求“裁厘”中的重要部分。《辛丑条约》签订以后,清政府为了维护其统治,对关乎国计民生的米谷输出和转运政策愈发紧收。外国列强尤其是在长江流域占据较多利益的英国,对参与米谷输出与转运的要求进一步扩大,而其要求被清政府频频以“地方灾歉”、“条约例禁”等理由拒绝。英国人则怀着将长期争夺的米谷出口权益加以扩大并纳入正式约章的企图,与意图收紧这方面规则的清政府之间,产生了一系列的碰撞,清廷与英国都欲对已有条约进行调整。到中英修约谈判中,米谷转运出口问题遂成为谈判的焦点。双方的争议具体体现在米谷转运自主权、军漕二粮禁运问题以及米谷禁运限期办法三个方面。

      二、关于米谷出口自主权利的争议

      清末中外议修商约的一系列活动,其依据是《辛丑条约》第11款中对清政府修约义务的规定,[7]这是中英谈判的直接起因。清政府在交涉中长期对外妥协,但对不平等条约的某些具体内容,也尝试加以修订。《辛丑条约》签订后,清政府因赔款额巨大,急欲增加海关关税等税饷收入,更希望通过修约修改税则。这样,中英之间就此展开修约谈判。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英国派遣马凯(Mackay,J.L.)为议约专使,提交修约要求24款。马凯来华前,清政府已任命盛宣怀为办理商务大臣,[8]着其与刘坤一、张之洞会商,并着税务司戴乐尔(Taylor,F.E.)、贺璧理(Hippisley,A.E.)随同办理,筹备与英议约。[9]其后,又增派吕海寰同为会议商约大臣。[10]光绪二十七年十二月(1902年1月),双方正式开始议约,[11]至光绪二十八年八月(1902年9月)条约最后的画押签订,前后持续了近8个多月的时间。②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