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5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1873(2013)01-0129-10 中国律例向以“明刑弼教”为主要立法原则。礼教所重为尊尊亲亲,体现在刑律中,即为对于君亲二者的特殊规定。清新政匆忙中颁行的新刑律,由日人冈田朝太郎作为主要起草人,基本袭自西方,此后叠经修改,基本精神为加重律中礼教内容。民国肇造,编制新法令的问题提上议程。①刑律主体采清末资政院未完全通过之《大清新刑律》。本文所论不是要改变书写这段法制史中所常见的袁世凯破坏民元法律的现代性这一维度;②而是从新刑律在辛亥鼎革之际的损益所反映的礼教原则的内在逻辑,审视辛亥之变③给中国自身制度理想带来的思想史问题。 一 辛亥之变中的国体问题及其影响 辛亥年清帝退位诏书云:“徒以国体一日不决,故民生一日不安,今全国人民心里多倾向共和,南中各省既倡议於前,北方诸将亦主张於后,人心所向,天命可知,予亦何忍因一姓之尊荣拂兆民之好恶是用,因外观大势,内审舆情,特率皇帝将统治权公诸全国,定为共和立宪国体,近慰海内压乱望治之心,远协古圣天下为公之义。”④其诏书接着有所谓“袁世凯条文”:“袁世凯前经资政院选举为总理大臣,当兹新旧代谢之际,宜有南北统一之方,即由袁世凯以全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与民军协商统一办法。”此诏书表明,辛亥之变给中国带来的两大政治任务是国体与统一。而困扰南北统一问题的核心议题之一又在国体问题,所以辛亥年政治的核心就是共和。其后南北双方以议和的形式实现国体变更,似为中国实现和平转型的曙光,但对于中国传统思想的礼教原则而言,却带来很大的问题。中国数千年来以礼教立国,礼之所重首在君亲。现在君主去除,那么礼教原则何以存续?此时尚未到五四,整个思想界还处在强调礼教的氛围中。以去除君主制为宗旨的辛亥之变,令这一中国思想史的独特问题展露无遗。 首先来看袁政府的态度。民国元年四月二十九日,即统一政府成立,参议院移至北京开会第一日,临时大总统袁世凯亲自到场表示,“惟搏捖四千余年之古国,廓清秦政二十二朝专制之痼习及晚近时代社会传染之恶风。”⑤在袁世凯的政治观念中,民国的建立,仍是从扫清秦政开始。秦政的反面就是以礼治国,故其重视纲纪也就不足为奇了。“立国大本,在修明法度整饬纪纲而后应时势之所宜合人群而进化。”⑥“古今立国之道,惟在整饬纪纲,修明法度,使内外相系,强弱相安,乃可巩固国基。”⑦“本大总统深惟中华立国以孝悌忠信意义廉耻为人道之大经,政体虽更,民彝无改。盖共和国体惟不以国家为一姓之私产而公诸全体之国民,至于人伦道德之原,初无歧异。”在这一思路下,只有将礼教与君主剥离:“孟子有言,去人伦无君子,率兽食人人将相食,若任其自然,不为别白,则五季之荡无法纪复见於今,必为人类所不容,环球所共弃,言念及此,忧心如焚,为此申明诰诫,须知家庭伦理国家伦理社会伦理,凡属文明之国,靡不殊途同归。此八德者,乃人群秩序之常,非帝王专制之规也。”⑧ 北京政府而外,旧学人对时代的观感也值得关注。清末参与新刑律之争颇深的劳乃宣也注意到民初的国体问题。劳氏致力挖掘中国制度中的“共和”之义:“此类与今日东西各国所谓君主立宪绝相似,而不学之流乃用之为民主之名词,谬矣!夫君主立宪有君者也,民主立宪无君者也,古之共和,明明有君,乌得引为无君之解哉?今天下兢言共和矣,若依共和本义解之,则今日颁布之君主立宪政体,正与周之共和若合符节也。”所以,“共和乃君主政体非民主政体也”。“今之朝局(按:指清末摄政王体制)乃真共和也,共和之正解也,若时人之所谓共和,乃民主也。”而民主断不可轻易行于中国,欧西国家之民主,“相推相演乃成今日民主之制,其所由来者渐矣,非一朝一夕之故也。”⑨ 可见劳氏也是以周之“共和”为恢复周礼之时机,周礼之所以当复,乃因纲常名教,为中国“数千年相传之国粹,立国之大本也,有之则人无之则兽崇之则治蔑之则乱”。故此,其观察民初政治自然百般看不惯。“时事无可言,众盲狂呓,群犬互啮,坐视陆沉而已。”⑩在劳乃宣的历史观中,民国去君,转用民主,实乃大乱之道,“今者邪说流行,提防尽决,三纲沦九法斁千圣百王相传之遗教扫除破坏荡然无复几希之存,过于六朝五代远甚,则其乱之甚且久者必过六朝五代无疑。吾恐非百余年数十年所能止也。”(11) 更有影响也更复杂的是康有为。康氏的基本态度还是主张君主制,其论证路向也是从“共和”概念入手。武昌事起,康氏即驰书黎元洪赞同共和,“逖闻新国之风声,於用共和之政体。礼曰:天下为公,选贤与能。易曰:见群龙无首,吉。乾元用九,天下治。此义理之公也,孔子之志也,仆生平之愿也。昔著《大同书》专发此义,以时尚未至,故先言立宪之。”但其所谓共和别有意义,“共和之义,于古也六,于今也四,凡有十种。”(12)在诸多意义中,康有为推崇英国之“共和”,“欧人言法理者,以英为共和国,实为万国宪政之祖,而政体之至善者也。”而对于中国,“中国乎,积四千年君主之俗,欲一旦全废之,甚非策也。况议长之共和,易启党争而不易于大国者如彼;总统之共和,以兵争总统而死国民过半之害如此。今有虚君之共和政体,尚突出于英、比与加拿大、澳洲之上,尽有共和之利而无其争乱之弊,岂非最为法良意美者乎?”(13)由此,不论从“共和”之西方源头看,还是从中国政治的现实考虑说,存君都为最优选择。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康有为是通过对“君臣之义”赋予新含义来使自己的主张符合民国情况的。“或谓儒家大义,最重伦常,今政改共和,君臣道息,则遗经垂教,窒碍难行。此沟犹瞽儒未通古义之论也。夫君臣之本义,但指职事之上下言之,非为一帝者言之。”(14)可见,康有为是通过对“共和”与“君臣”两者之新解释来保留礼教的君臣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