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东印度公司兼并阿萨姆后,19世纪中后期分别通过中印边境东段的门巴族、珞巴族头人订立了若干协定。印度总理尼赫鲁在1959年9月26日就中印边界问题给周恩来总理的信中就这些协定作了如下解读: 尽管如此,值得注意的是,上述那些部落丝毫没有受到西藏文化、政治或其他方面的影响,而这只能是由于西藏当局在任何时候都没有在这个地区行使管辖权。另一方面,印度的行政管理逐渐移入这个地区。在1844年和1888年同阿卡人、在1862年-1863年和1866年同阿波尔人,在1844年和1853年同门巴人,都签订了协定,把印度政府的权力扩及他们身上。① 尼赫鲁在信中继续说,到20世纪西姆拉会议之前,英属印度建立萨地亚边区、巴利帕拉边区,1911年至1912年的冬季派遣米西米调查团对洛希特地区、1912年至1913年对迪邦河谷和阿波尔人地区进行测量,1913年至1914年贝利上尉对这整个地区进行了广泛的测量。“在这些详细材料的基础上,才在1914年确定了印藏边界”。据此,尼赫鲁认为: 因此很清楚,麦克马洪线并不是印度政府任意强加在弱小的西藏头上的东西。它是这个地区的自然的、传统的、种族的和行政的界线的正式的体现。② 尼赫鲁在信中所提到边境部落有门巴,以及在我国民族划分中属于珞巴族的阿卡、达夫拉、米里、阿波尔诸部落和划分为僜人的米西米人。关于门巴族、珞巴族、僜人的历史发展进程及中国中央政府通过西藏地方政府对他们进行的有效行政管辖,我国学术界尤其是藏学界已有大量的论述,笔者也作了一定的考察。关于“麦克马洪线”及其相关问题,笔者也有过论述。③要言之,麦克马洪为了实现英属印度“战略边界计划”而在西姆拉会议期间与西藏地方代表夏扎通过换文而弄出来的非法的“麦克马洪线”乃是英帝国封锁、镇压印度民族解放运动的产物,既是对中国的侵略,也是与印度民族解放运动为敌的。笔者拟引证若干19世纪中期的有关协定,并将这些协定置于英国东印度公司入主阿萨姆后其东北边境的形成与演变历史进程中进行考察和解读,力求解答以下问题:在明托提出战略边界计划前,英属印度东北边境走向如何?通过这些协定,英属印度是否将行政管理移入这些地区,是否将权力扩及这些部落的身上? 一、协议文本 尼赫鲁的信并未提供他所说的协定文本,然而要对其解读并作出评判,首先须正本清源,引证协定文本。这里,笔者将搜集到的有关协定翻译罗列如下,同时为了便于分析,按时间顺序编号。 第1号协定:《那尔贡的江觉七王、④斯伦七王、陈东多七王及打陇宗的通达比王、陈东多扎米、彭甲扎米加入的协定》(An Agreement entered into by Changjoi Satrajah,Sreng Satrajah,Cheeng Dundoo Satrajah,of Naregoon and Tong Dabee Rajah,Cheng Dundoo Bramee,Poonjai Bramee of Takhal Tooroom,dated 24 Maug 1250 B.S.—1844)⑤ 依照总督阁下的安排,我们将获取卡里阿帕拉山口⑥总收益的三分之一,即5000卢比,我们自愿保证严格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我们保证从现在直到永远满足于上面所提到的5000卢比的款额,而放弃获取该山口任何可能得到的收益的一切权利。 第二条,在我们通行(至山口时),我们保证我们的交易活动只限于在乌代古里和蒙列代⑦建立市场的地方,绝不干预农民,绝不允许我们的任何布提亚人⑧实施任何压榨的行为。 第三条,我们放弃了在山口的所有权力,永不再向农民征收任何地租。 第四条,我们同意向设在蒙列代的英国法院提出申诉,以求得对我们在他们的土地上遭受的所有冤屈的补偿。 第五条,如果我们违反任何上述条款,我们将丧失获得上述补偿金的权利。 法朗士·简肯斯(Frans Jenkins) 总督代理 第2号协定:《阿卡—普尔巴特的塔吉王加入的协定》(An Agreement entered into by the Taghi Raja of the Aka⑨Purbat,dated 26th Mauy 1250 B.E.)⑩ 我加入了公元1842年1月28日的协定,该协定规定:我不得在与农民交往时伤害他们,我从1842年起从英国政府获得20卢比补偿金,并在查尔山口(11)的所有村庄进行贸易。现在,以这种方式进行的贸易被认为对于农民是暴虐和不公平的,因此被要求终止。我愿约束我自己,将我的贸易活动限制在拉哈巴里(Lahabarree)和巴里帕拉(Baleepara)建立市场的地方,并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我本人及我的部落将把我们的交易活动限制在拉哈巴里、巴里帕拉和提斯普尔(12)的市场内。我们将不再如以往那样进入农民的私人住宅与他们交往。 第二条,我将切实注意不使我部落的任何人在英国境内实施任何压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