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鸦片战争期间禁烟的困境

——以“重治吸食”为中心的考察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宏斌,河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石家庄 050024

原文出处:
历史研究

内容提要:

两次鸦片战争期间,清政府的禁烟政策遇到内外两种阻力:一方面,英国政府极力庇护中国沿海地区的鸦片走私贸易,企图劝诱中国官员承认鸦片贸易合法化;另一方面,贩卖鸦片利益集团、受贿的不法官吏、鸦片吸食者和各级行政司法官员构成来自中国内部四种禁烟运动的阻力。在此背景之下,《查禁鸦片烟章程》对鸦片吸食者判处死刑的条款在执行过程中难以得到有力贯彻,禁烟运动也因此逐渐形成“明禁暗弛”的局面。从实施效果看,主张用死刑对付吸食者的建议并不完全可取,而反对“将食烟之人拟以死罪”,主张慎刑并以“常例治之”的看法则有一定合理性。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13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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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光、咸丰朝的禁烟运动是中国近代史上的重大事件,有关研究成果相当丰富。关于第一次鸦片战争之前的毒品走私情况,史学界比较关注毒品输入量与白银外流之间的关系,以及白银外流引起的国内贵金属减少和银钱比价的波动情况。有学者根据格林堡(Michael Greenberg)《鸦片战争前中英通商史》(British Trade and the Opening of China,1800-1842)一书所披露查顿—马地臣洋行(Jardine,Matheson&Co.)账本等英文资料,对于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The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f the Chinese Empire)中的统计数据进行了补充和修正。①有学者查阅更多资料,并对相互矛盾的数据进行了仔细研究,得到的数据更加接近史实。②还有学者通过对近代中国不同时期毒品输入情况的对比分析,认为毒品输入对于中国社会经济的破坏作用十分严重和复杂,仅局限于白银外流、银钱比价发生波动是远远不够的。③

      学界历来重视第一次鸦片战争前的禁烟运动研究,在林则徐收缴鸦片与虎门销毁方面发表大量研究成果,同时围绕1838年的禁烟大讨论,有学者认为当时存在“严禁派”和“弛禁派”的对立。④有学者认为并不存在“弛禁派”,当时参与讨论的29位将军和督抚无一不赞成禁烟,只是在对待吸食者是否采用重刑方面存在一些不同看法。⑤

      第二次鸦片战争后,鸦片贸易合法化问题也是关注的热点,但由于现存中文档案资料甚少,当事者又没有留下笔记资料,因此相关论著大多语焉不详,甚至被误以为清朝官员迫于兵饷筹集压力而主动解除了禁令。⑥针对这一问题,笔者在英国议会文件中发现,从1841年2月26日巴麦尊(Palmerston)训令乔治·懿律(George Elliot)促使中国解除鸦片禁令开始,直到1858年11月8日中英两国代表签署《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海关税则》,正式承认鸦片贸易合法化为止,英国的这一外交图谋历经18年最终实现。⑦

      那么,在两次鸦片战争期间(1842-1858),禁烟政策是否得到了继续贯彻和执行?尤其是《查禁鸦片烟章程》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哪些问题?是什么原因导致这场轰轰烈烈的禁烟运动半途而废?这些问题至今尚未引起讨论。本文主要利用档案资料,试图从刑法学角度,以历史学方法对于上述问题加以探讨。

      一、两次鸦片战争期间“明禁暗弛”局面的形成

      由于史籍记载简略,档案资料整理公布不久,史学界对于两次鸦片战争期间清廷的禁烟政策缺乏深入研究。这一时期清廷是否继续坚持既定的禁烟政策?1839年6月15日公布的《查禁鸦片烟章程》在第一次鸦片战争结束后是否得到贯彻和执行?需要借助系统的档案资料加以研究。

      晚清时期有一个有趣的现象,即奏报打击毒品犯罪较多的年份通常就是禁烟运动达到高潮时期,禁烟运动的成效与禁烟文件的数量基本成正比。应当说,打击毒品犯罪奏折数量的多与少,反映了清政府对于毒品犯罪重视程度的变化。下表统计情况与上述现象基本一致。

      

      由上表可以看出,1842-1850年平均每年有12件犯罪文件,1851-1859年平均每年只有7件。在查阅的173件奏折中,奏报吸食鸦片的最多,有97件;其次是奏报贩卖鸦片的,有49件;奏报种植罂粟的最少,只有11件;讨论综合性毒品犯罪的有16件。由于存在多件奏折报告的是同一案件的现象,173件奏折所记录的毒品案件只有94起,这与当时全国实际存在的贩毒、吸毒和种植罂粟犯罪人数相比,相差悬远。1842年以后,毒品犯罪的奏折数量越来越少,显然不是毒品犯罪越来越少的反映,而是清政府禁毒力度逐渐减弱的结果。

      就各地区破获的案件来看,京师与盛京两地数量最多,合计44起,接近全国破获毒品案件的47%,这说明禁烟政策在京师和盛京得到较好的坚持。在18年中破获毒品案件较多的是直隶、福建和贵州三省,各有6起;其次是山西省,破获4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河南、广东、广西、新疆等八省区,各为2—3起;吉林、山东、湖北、云南和西藏等五省区,各有1起;除蒙古情况比较特殊之外,四川、湖南、陕西、甘肃和黑龙江等五省竟然没有破获一起毒品案件。⑧无论是有所查获还是无所查获的省区,破获的毒品案件数与严重的毒品犯罪形势相比,存在着巨大反差,可以说成效甚微。

      (一)种植。从1842年到1859年,涉及禁种的公文共11件。在这些公文中,讨论禁种措施与弛禁政策的有9件,奏报违法种植罂粟案的只有2件。

      第一个案件发生在1840年4月12日,署天台县知县高振宛在潘家嶴发现村民朱泳丁、杨士覆种植罂粟,旋即派人铲除并先后拿获抗拒者36人,种植罂粟1人,共计37人。由于中英战争,此案审理推迟两年多。主犯杨士覆、杨人截、杨士彩、朱甫升、朱泳品、杨兴业、杨庆三等先后死于狱中,其余人按照抗拒情节轻重,分别判处徒流、杖责等刑罚。⑨这一案件发生于第一次鸦片战争期间,超出本文讨论范围。

      第二个案件发生在1851年6月26日,在盛京发现有人在菜园种植若干畦罂粟,已到收浆、制作鸦片之时。案犯杜继耀在被捉拿后,对于私种罂粟,收割鸦片图利罪行供认不讳。盛京将军奕兴认为,私种罂粟的风气不可开,必须加以严惩。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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