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买办”一词,其实最早起源于中国,是明代地方衙门向民间采购日常用品专设的职位,鸦片战争前亦曾见于广州公行贸易制度,是十三行行商为来华外商所设的一种仆役。买办的现代意义和真正发展,是香港开埠和上海通商以后发生的事。买办,绝不仅为洋商专用,在20世纪的中国,中国的船务企业如招商局都有雇用自己的买办。目前,海内外学者对买办即同时为独立商人,与洋商进行业务交易,对近代中国经济扮演推动角色,都有一致的看法。 香港割让及五口通商后,大批西方商人涌入中国,其中尤以英商最为活跃,他们无不以香港为发展远东商贸的基地,建立起包括东亚及东南亚的区域网络,由于他们重用广东买办,无疑对广东买办网络的形成有极大的促进作用。19世纪的买办,族群凝聚力甚强,这可从买办的推荐和保证制度反映出来。香港的广东人买办韦光、罗伯常、何东、莫仕杨等,无论是个人或家族,多以世袭或互相保荐的方式来控制,甚至垄断一家洋行的所有买办职位。上海通商后崛起的买办如徐润、唐廷枢、郑观应,无一不是通过血缘关系取得买办职位。广东买办凭血缘、地缘关系填塞新开的买办位置,将影响力由一个群体,一个地方扩散到上海及全国,甚至海外如日本,反映了19世纪华人社会的特质,即重视血缘和地缘关系。当然,若从这些买办的角度来看,凭血缘和地缘等人际关系极可能是他们寻求帮助和解决问题的最有效方法。买办利用此种既非市场,又非制度的独特方式来展开各种商业活动,正可说明人际网络的正面功能,使他们的商业活动区域得以扩展开去。 二、广东买办的兴起及延伸网络 广州,无可否认是中国第一个对外开放的城市,与外界接触有悠久的历史。清政府为管理对外贸易而设立公行制度,由包括行商、通译、买办所组成。正如威廉·亨特(William Hunter)所说,买办对于外商来说,角色最为重要,几乎所有与洋行有关的大小事务,从检验银两成色、会计、雇用工人(包括厨子、苦力)、翻译,及与中国商人交涉等等,无一不由买办负责。①虽然公行制度于鸦片战争后取消,但并不意味买办从此绝迹,反而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过去由于全国的对外贸易都集中于广州进行,广东人于公行制度时期垄断买办职位,已成不争的事实。②如郝延平所指,他们绝大部分来自珠江三角洲,如香山、南海、番禺。近代中国买办的兴起,有以下几点原因:1.当买办成为独立的自由商人后,聘用买办多与裙带、地缘等关系有关;2.公行制度虽被取消,与此同时香港及其他中国商埠相继开放,外国在华洋行数目激增,大大刺激了洋商对买办的需求;3.西方商人于中国进行贸易,无论语言或处理本地事务等各方面,都需求助于买办,其中尤以英商最懂得利用买办。但是,不得不指出,外商最倚重买办的,并非语言或人际关系,而是卸除所有与中国商人交易的风险。③ 一般来说,从19世纪中叶,外商所雇用的中国买办,以广东人为最多。根据郝延平对英美洋行的研究,如表一所示,于1850年代至1860年代美商琼记洋行(Augustine Heard & Co.)所雇用的24名买办,全是广东人,而怡和洋行(Jardine Matheson & Co.)于1850年代至1900年代共雇用了32名买办,其中广东人有18人之多,超过总数的一半。宝顺洋行(Dent & Co.)于1830年代至1860年代共有21名买办,其中有14人为广东人。值得一提的是,亦正如郝延平所指,广东买办之优势不只限于中国,更延伸至日本及东南亚。④由于洋商开拓东亚市场多借广东买办之力,其中尤以日本横滨、长崎为甚,这或可说明广东人于日本,亦同样存在关系网络。⑤
任职买办的条件若何?谁人可当买办?至今学界未有一个统一的说法。一般来说,英语应是首要条件,但非必要,洋商考虑的往往是买办的人际网络和承担风险的能力。可以说,从人际关系和承担风险所反映的信用,是最重要的条件。不少买办只会操一些简单词汇,甚至完全不懂外语。根据1862年于广州出版,由唐廷枢编写的《英语集全》,促进买办与外商之间沟通的“买办问答”,全是洋泾浜英语(Pidgin English),是以自己的语言加以注音,能发出相近的音便可,并不要求准确。其内容正如图一所示:
图一 《英语集全》里的“买办问答” 资料出处:唐廷枢著《英语集全》(广州:纬经堂,1862年)。 See that the money is weighted(英语) 思咧地蚊尼衣士威(用广州话注音的洋泾浜英语) 要看佢兑过呢的银(广州话) Iu hon kui toi kwo ni tik ngan(用英语注音的洋泾浜广州话) 由于《南京条约》将中国对外贸易从管制的枷锁中释放出来,买办很快就代替了行商,成为外商与中国进行交易的代理人,同时又成为与外商交易的华商的保证人。1842年后,公行制度废除,一些曾为行商的商人仍参与私有化的茶、丝贸易,而买办亦成为私人代理商,不像过去只为政府管制贸易的代理人。通译于公行制度废除后离开了行商,被新兴的海关大量吸收,或自行经办与海关业务有关的行业。正如梅爱莲(Andrea McElderry)根据她对中国条约港雇员保证制度的研究指出,⑥新的买办保证制度已不再由行商或代理商推荐所熟识的人般简单,个人的连带保证责任已成为普遍接受的不成文规定。替买办保证的人亦须知道,将承担一切可能由买办引起的风险。当洋商正依赖这种制度来确保买办的信用时,买办则利用他们的关系网络来增添雇员,或利用买办的权力来维持他们在商场上的影响力。